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礦砂、化肥、糧食、食糖等大宗散裝貨物的交易中,由於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要求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有時存在一定睏難,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範圍內的靈活性和便於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可以多裝或少裝的機動幅度,即數量增減條款或溢短裝條款。商訂溢短裝條款需要註意以下幾點:(1)數量增減幅度的大小要適當。數量增減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2)增減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明確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由賣方决定,但在由買方安排運輸的條件下,也可由買方或船方决定。(3)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如無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常見的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條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溢短裝的選擇權和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機動幅度範圍內是多交貨物還是少交貨物,該選擇權一般由賣方來决定。單在采用海洋運輸的情況下,由於交貨的數量與載貨船舶的艙容有着非常密切的關係,因此溢短裝的選擇權應由安排貨物運輸的一方掌握。至於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如果合同中沒作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但也有的合同規定按裝船日或卸貨日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權選擇溢短裝的一方,為獲取額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貨物。
值得註意的是,在合同未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情況下,賣方應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數量履行交貨義務。但如果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除非信用證中規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機動幅度。但此規定對交貨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不適用。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上述解釋,凡是散裝貨物的買賣,即使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但衹要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且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不得增減,那麽賣方交貨的數量就可以與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有不超過5%的差異。如果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交易,賣方交貨的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完全一致。
現舉數量條款實例如下:
數量:100000公噸,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由買方選擇,增減部分按合同價格計算。
quantity:100,000m/t,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and at contract price.
解决信用證數量溢短裝條款與金額不配套
信用證根據合同條款對貨物數量,作了溢短裝條款的規定,但對信用證金額卻沒有作相應規定,允許金額有一定的增減幅度,這就導致了信用證項下數量與金額的規定不相匹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益人溢裝貨物,貨物溢裝部分的收匯沒有信用證的保證。按照ucp500第三十七條對商業發票的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可拒受其金額超過信用證允許金額的商業發票,但如根據信用證被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信用證的銀行接受了該發票,衹要其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金額為超過信用證允許的金額,該銀行的决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這就是說,當出口方的發票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時,可能遭到銀行的拒絶;即使銀行接受了該發票,銀行承擔的付款責任也僅僅限於信用證規定金額,而不是發票金額。所以說,溢裝部分的貨款沒有信用證收匯的保證。對有溢短裝條款,而金額未做相應規定的信用證,出口方在貨物裝運數量上受到限製,但是,當出口方預計貨物數量不會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時,就不一定非得要求修改信用證,在發貨時,控製好貨物數量,不溢裝貨物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