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法
消費稅是以特定的消費品的流轉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商品稅。它在各國開徵亦較為普遍,具有特定的財政意義、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於同年12月25日製定了《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法律規範性文件,對我國消費稅法的主要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重點:消費稅的徵收範圍,應納稅額的計算,自産自用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難點:復合計稅貨物計稅辦法;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進口捲煙的計算,出口退稅的計算。
在進行學習之前,先將增值稅與消費稅之間的相互關係進行說明:
區別:1.消費稅的徵收範圍是增值稅徵稅範圍的一部分。
2.增值稅是多環節徵收,消費稅是單一環節徵收。
一般是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産、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而金銀首飾、鑽石和鑽石飾品在零售環節繳納。
3.增值稅是從價徵收,消費稅是從價、從量兼用。
4.增值稅是價外稅,消費稅是價內稅。
5.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消費稅可以在稅前扣除,增值稅不能扣除。
6.消費稅是中央稅,增值稅是共享稅。
聯繫:1.兩者都是對商品徵收,均屬於流轉稅。
2.在消費稅從價徵收的情況下,其計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銷售額是一致的,均為不包含增值稅額但包括消費稅額的銷售額。
如:煙絲廠銷售一批煙絲時,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收入為100萬元,那麽計算消費稅時,應稅銷售額也是100萬元,這筆100萬元的銷售額中不含增值稅,但包括了消費稅。煙絲的消費稅稅率為30%,100萬元的銷售額中就包括有30萬元的消費稅。
一、納稅義務人的規定(瞭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義務人。具體:
1.自産自銷業務
凡從事應稅消費品的生産並銷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2.自産自用業務
凡從事應稅消費品的生産並自我使用(非生産自用)業務的,以生産單位或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3.委托加工業務
凡從事委托加工業務(委托他人生産)應稅消費品業務的,以委托單位或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請特別註意,對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業務,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受托方既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又是消費稅的扣繳義務人。
4.進口業務
凡從境外進口應稅消費品的,進口報關單位或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5.零售業務
凡從事金銀首飾(自1995年1月1日起)、鑽石及其飾品(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産經營業務的,以零售單位或個人為納稅人。生産、進口和批發上述消費品的,不徵收消費稅。
二、稅目、稅率
(一)目前我國消費稅的徵收範圍設立了14個稅目,分別為煙、酒及酒精、化妝品、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七個子目)、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高檔手錶是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每衹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不包括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的專用輪胎)。
在學習稅目的過程中,特別要留意每個稅目中的特殊規定(徵免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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