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的一個基本條款。我國參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亦在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了海運條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險船舶不能從事海上拖帶或救助服務;不得與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包括駛近、停靠和離開;禁止被保險船舶從事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製範圍內,除非被保險人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並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險費,或者對於為了拆船或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險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人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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