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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研究和製訂國際私法條約的專門性政府間國際組織,成立於1893年,因會議地址在荷蘭海牙而得名。1893年至1951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僅是臨時性的國際會議,1951年,第七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標志着它已演變成逐漸統一國際私法為目的的常設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要是製定國際私法公約,即造法性條約,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不企圖製定一部全面的國際私法法典,而是針對某一具體問題成立一項具體公約,如,關於國際貿易的公約、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的公約等。公約的內容主要在於製定及協調各國的衝突規則,包括法律衝突、管轄衝突以及與衝突規則密切聯繫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範圍不限於荷蘭政府及其他會員國政府提出的事項,某些國際組織及學術團體也可嚮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議討論事項,或派觀察員參加討論。在製定過程中都經過充分準備和詳細討論,常設事務局對一些國傢的實體法及衝突規則作過比較研究,起草公約草案的特別委員會和各國參加大會的代表團,由有名的國際司法專傢組成,草案徵求過會員國政府的意見,公約簽訂後,通常需要3-5國批準才能生效。沒有參加會議的國傢,可以根據公約規定條件申請加入。會議所通過的公約享有較高的信譽,受到學術界的重視,對統一各國國際私法發揮了較大作用和影響。
  根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規定,該會議機構有:(1)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2)荷蘭國傢委員會;是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指導機構。(3)常設事務局,是會議的秘書處:(4)特別委員會。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擁有46個成員國。中國於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香港和澳門回歸後,有7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公約分別繼續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代表亦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舉辦的一些會議。
  [成員]
  64個正式成員(2004年6月30日):
  中國、阿爾巴尼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剋、丹麥、埃及、愛沙尼亞、芬蘭、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法國、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約旦、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墨西哥、摩納哥、摩洛哥、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和黑山、斯洛伐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斯裏蘭卡、蘇裏南、瑞典、瑞士、土耳其、烏剋蘭、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
  [主要負責人]
  秘書長漢斯·範魯(hans van loon)。
  [總部]
  設在荷蘭誨牙。網址:http://www.hcch.net
  [主要活動]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常每四年開一次全體大會(plenary session),又稱“外交大會” (didiomaticsession);在需要時也可召開臨時大會。會議通過的所有文件載入“最後文件”(finalact),並由與會代表簽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第19屆外交大會,討論並通過了《中介人持有證券的若幹權益準據法公約》。
  除全體大會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還經常召開起草新公約或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特委會或非正式磋商。從1977年起,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鑒於成員國的增加,開始關註有關公約的執行情況,並定期或不定期就有關公約的執行情況召開會議,特別是針對有關涉及締約國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間的合作的公約。
  迄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共通過了36項公約,廣泛涉及國際民事和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領域。較為重要、參加國較多的公約有: 《關於嚮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國際司法救助公約》、 <外國公文書取消認證公約》等。其在促進協調和統一各國國際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
  2003年活動情況
  1.繼續起草《法院選擇協議公約》(原《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决公約》)。
  1月和3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分別召開起草《法院選擇協議公約》非正式工作組第二次和第三次會議,會後提交了《法院選擇協議公約工作組草案》 (“工作組草案”),大大縮減原管轄權公約的內容,僅以“法院選擇協議”作為管轄的唯一基礎。4月召開的“總務與政策”特委會就工作組草案能否作為管轄權公約下一步談判基礎徵求各國意見。獲得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國傢的支持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12月召開“法院選擇協議公約第一次特委會”,主要討論前述工作組草案,對公約範圍、法院選擇協議的實質有效性等重大分歧達成妥協,基本完成草案的一讀。
  來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商務部及港澳特區的代表組團出席了上述會議。中國代表團對公約的範圍持靈活態度,但反對在公約中規定政治性條款,強調公約的規則應平衡兼顧不同國傢和法律制度的特點和關註。
  2.召開“扶養義務公約特委會”。
  5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扶養義務公約特委會”,主要就製訂新的《扶養義務公約》所涉問題初步交換了意見,包括公約範圍、行政合作、扶養判决的承認與執行、管轄權、準據法等問題。
  中國派團出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中國代表團主張公約應充分反映和保護被扶養人的利益,有利於被扶養人更方便、快捷、有效地獲得扶養費,支持公約為此建立合作機製。
  3.召開“送達公約、取證公約及取消認證公約特委會”。
  10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送達公約、取證公約及取消認證公約特委會”,主要討論上述三項公約自1989年特委會以來的實際運作情況。各國介紹了各自的實踐做法;在公約的強製性或排他性、送達收費等問題上各國仍堅持原有立場,未有大的突破。會議並對海牙送達公約的手册進行了更新。
  中國組團與會,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中國代表團在會上反對依照送達公約收取費用的做法,支持對“民事或商事”作廣義理解。
  [同中國的關係]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同中國保持着良好的合作關係。1981年中國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立聯繫,並多次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1987年7月3日,中國政府正式加入該組織,並指定外交部為負責與該組織聯繫的“國傢機關”。中國外交部積極參加了該組織的各項活動。該組織秘書長漢斯·範魯和副秘書長鄧肯(william duncan)分別於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訪問。
  目前,中國已加入《關於嚮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兩項海牙公約,並於2000年12月簽署了《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此外,根據中英、中葡關於香港、澳門適用國際公約問題的有關安排,一些海牙公約可單獨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區。單獨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包括:遺囑形式公約、取消認證公約、承認離婚及分居公約、兒童誘拐兒童、信托公約。單獨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公約包括:民事程序公約、扶養兒童法律適用公約、保護未成年人公約、取消認證公約、兒童誘拐公約。經中國同意,香港及澳門特區代表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舉辦的一些會議。
No. 2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研究和製訂國際私法條約的專門性政府間國際組織,成立於1893年,因會議地址在荷蘭海牙而得名。1893年至1951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僅是臨時性的國際會議,1951年,第七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標志着它已演變成逐漸統一國際私法為目的的常設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是,在統一衝突法和程序法方面,最有成效、最有影響的國際組織。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要是製定國際私法公約,即造法性條約,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不企圖製定一部全面的國際私法法典,而是針對某一具體問題成立一項具體公約,如,關於國際貿易的公約、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的公約等。公約的內容主要在於製定及協調各國的衝突規則,包括法律衝突、管轄衝突以及與衝突規則密切聯繫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範圍不限於荷蘭政府及其他會員國政府提出的事項,某些國際組織及學術團體也可嚮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議討論事項,或派觀察員參加討論。在製定過程中都經過充分準備和詳細討論,常設事務局對一些國傢的實體法及衝突規則作過比較研究,起草公約草案的特別委員會和各國參加大會的代表團,由有名的國際司法專傢組成,草案徵求過會員國政府的意見,公約簽訂後,通常需要3-5國批準才能生效。沒有參加會議的國傢,可以根據公約規定條件申請加入。會議所通過的公約享有較高的信譽,受到學術界的重視,對統一各國國際私法發揮了較大作用和影響。
  根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規定,該會議機構有:(1)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2)荷蘭國傢委員會;是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指導機構。(3)常設事務局,是會議的秘書處:(4)特別委員會。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擁有46個成員國。中國於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香港和澳門回歸後,有7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公約分別繼續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代表亦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舉辦的一些會議。
  [成員]
  64個正式成員(2004年6月30日):
  中國、阿爾巴尼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剋、丹麥、埃及、愛沙尼亞、芬蘭、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法國、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約旦、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墨西哥、摩納哥、摩洛哥、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和黑山、斯洛伐剋、斯洛文尼亞、南非、西班牙、斯裏蘭卡、蘇裏南、瑞典、瑞士、土耳其、烏剋蘭、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
  [主要負責人]
  秘書長漢斯·範魯(Hans van Loon)。
  [總部]
  設在荷蘭誨牙。網址:http://www.hcch.net
  [主要活動]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常每四年開一次全體大會(plenary session),又稱“外交大會” (diplomatic session);在需要時也可召開臨時大會。會議通過的所有文件載入“最後文件”(Final Act),並由與會代表簽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第19屆外交大會,討論並通過了《中介人持有證券的若幹權益準據法公約》。
  除全體大會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還經常召開起草新公約或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特委會或非正式磋商。從1977年起,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鑒於成員國的增加,開始關註有關公約的執行情況,並定期或不定期就有關公約的執行情況召開會議,特別是針對有關涉及締約國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間的合作的公約。
  迄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共通過了36項公約,廣泛涉及國際民事和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領域。較為重要、參加國較多的公約有: 《關於嚮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國際司法救助公約》、 <外國公文書取消認證公約》等。其在促進協調和統一各國國際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
  2003年活動情況
  1.繼續起草《法院選擇協議公約》(原《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决公約》)。
  1月和3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分別召開起草《法院選擇協議公約》非正式工作組第二次和第三次會議,會後提交了《法院選擇協議公約工作組草案》 (“工作組草案”),大大縮減原管轄權公約的內容,僅以“法院選擇協議”作為管轄的唯一基礎。4月召開的“總務與政策”特委會就工作組草案能否作為管轄權公約下一步談判基礎徵求各國意見。獲得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國傢的支持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12月召開“法院選擇協議公約第一次特委會”,主要討論前述工作組草案,對公約範圍、法院選擇協議的實質有效性等重大分歧達成妥協,基本完成草案的一讀。
  來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商務部及港澳特區的代表組團出席了上述會議。中國代表團對公約的範圍持靈活態度,但反對在公約中規定政治性條款,強調公約的規則應平衡兼顧不同國傢和法律制度的特點和關註。
  2.召開“扶養義務公約特委會”。
  5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扶養義務公約特委會”,主要就製訂新的《扶養義務公約》所涉問題初步交換了意見,包括公約範圍、行政合作、扶養判决的承認與執行、管轄權、準據法等問題。
  中國派團出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中國代表團主張公約應充分反映和保護被扶養人的利益,有利於被扶養人更方便、快捷、有效地獲得扶養費,支持公約為此建立合作機製。
  3.召開“送達公約、取證公約及取消認證公約特委會”。
  10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送達公約、取證公約及取消認證公約特委會”,主要討論上述三項公約自1989年特委會以來的實際運作情況。各國介紹了各自的實踐做法;在公約的強製性或排他性、送達收費等問題上各國仍堅持原有立場,未有大的突破。會議並對海牙送達公約的手册進行了更新。
  中國組團與會,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中國代表團在會上反對依照送達公約收取費用的做法,支持對“民事或商事”作廣義理解。
  [同中國的關係]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同中國保持着良好的合作關係。1981年中國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立聯繫,並多次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1987年7月3日,中國政府正式加入該組織,並指定外交部為負責與該組織聯繫的“國傢機關”。中國外交部積極參加了該組織的各項活動。該組織秘書長漢斯·範魯和副秘書長鄧肯(William Duncan)分別於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訪問。
  目前,中國已加入《關於嚮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兩項海牙公約,並於2000年12月簽署了《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此外,根據中英、中葡關於香港、澳門適用國際公約問題的有關安排,一些海牙公約可單獨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區。單獨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包括:遺囑形式公約、取消認證公約、承認離婚及分居公約、兒童誘拐兒童、信托公約。單獨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公約包括:民事程序公約、扶養兒童法律適用公約、保護未成年人公約、取消認證公約、兒童誘拐公約。經中國同意,香港及澳門特區代表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舉辦的一些會議。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是最早從事衝突法和程序法的統一工作的一個世界型組織,但1893年至1951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僅是臨時性的國際會議。1951年,第七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將它改為常設性的國際組織,此後每四年舉行一次會議。1987年7月3日,中國政府正式加入該組織。截至2005年6月28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共有成員國65個。從1951年第七屆會議至2005年6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已通過37個公約,其中27個公約已生效。
會計百科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ConferenceonPrivateInternationalLaw)是研究和製訂國際私法條約的專門性政府間國際組織,成立於1893年,因會議地址在荷蘭海牙而得名。1893年至1951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僅是臨時性的國際會議,1951年,第七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標志着它已演變成逐漸統一國際私法為目的的常設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要是製定國際私法公約,即造法性條約,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不企圖製定一部全面的國際私法法典,而是針對某一具體問題成立一項具體公約,如,關於國際貿易的公約、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的公約等。公約的內容主要在於製定及協調各國的衝突規則,包括法律衝突、管轄衝突以及與衝突規則密切聯繫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範圍不限於荷蘭政府及其他會員國政府提出的事項,某些國際組織及學術團體也可嚮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議討論事項,或派觀察員參加討論。在製定過程中都經過充分準備和詳細討論,常設事務局對一些國傢的實體法及衝突規則作過比較研究,起草公約草案的特別委員會和各國參加大會的代表團,由有名的國際司法專傢組成,草案徵求過會員國政府的意見,公約簽訂後,通常需要3-5國批準才能生效。沒有參加會議的國傢,可以根據公約規定條件申請加入。會議所通過的公約享有較高的信譽,受到學術界的重視,對統一各國國際私法發揮了較大作用和影響。
  根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規定,該會議機構有:(1)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2)荷蘭國傢委員會;是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指導機構。(3)常設事務局,是會議的秘書處:(4)特別委員會。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擁有46個成員國。中國於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香港和澳門回歸後,有7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公約分別繼續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代表亦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舉辦的一些會議。
百科辭典
  haiya guoji sifa huiyi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間以逐漸統一國際私法為目的的政府間組織。因會議地址設在荷蘭海牙而得名。根據會議組織及會員國成分的變遷情況,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可分為兩個階段:從1893年第1屆會議到1928年第6屆會議期間為第一階段,這時的會員國主要限於歐洲大陸國傢,沒有固定組織,參加會議憑荷蘭政府邀請。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進入第二階段,在會員成分及組織機構上發生重大變化,會員國擴大,分佈於世界五大洲,根據1980年10月第14屆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正式會員共有29個國傢。
    980年第14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開幕式主席臺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二階段的最大變化,是在第7屆會議上製定了組織規約,於1955年7月15日開始生效,從此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成為永久性政府間組織;具有常設機關,以保證會議工作正常進行。
    會議的機構 根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規約》規定,機構有四:①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凡曾經參加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並願意接受會議規約的國傢都能成為會員。其他國傢如願參加,可由一個或幾個會員國建議,經多數會員國同意後成為會員。大會的職權為通過條約,提出建議,决定會議的工作計劃,每4年舉行一次常規會議。會議由常設機關嚮荷蘭政府提出,通知會員國參加,必要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從1951年第7屆會議到1980年第14屆會議期間,共舉行過8次常規會議,1966年舉行過一次特別會議。②荷蘭國傢委員會。是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指導機構。 根據1897年2月20日荷蘭政府國王□令成立,協助政府組織會議。《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規約》承認了委員會的歷史作用,規定由委員會和會員國磋商决定大會的議程。③常設局。是會議的秘書處,在荷蘭國傢委員會領導下工作。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幹人,由不同國傢的人擔任,並由荷蘭政府根據國傢委員會提名任命。負責大會及特別委員會的準備和組織工作,對特別委員會所討論的議程提供材料,可以起草公約草案,並直接與會員國的國際私法團體或機構聯繫。享有某些外交特權。④特別委員會。大會和荷蘭國傢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决定設立特別委員會,進行研究工作和起草公約草案。
    工作方法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不企圖製定一部全面的國際私法法典,而是針對某一具體問題成立一項具體公約,以期逐漸達到統一國際私法的目的。公約的內容主要在於製定及協調各國的抵觸規則,包括法律抵觸,管轄抵觸,以及與抵觸規則密切聯繫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範圍不限於荷蘭政府及其他會員國政府提出的事項,某些國際組織及學術團體也可嚮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議討論事項,或派觀察員參加討論。公約簽訂後,通常需要3~5國批準才能生效。沒有參加會議的國傢,可以根據公約規定條件申請加入。
    會議成績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一階段 共製定7個公約:①1896年《民事訴訟程序公約》;②1902年《婚姻法律抵觸公約》;③1902年《離婚及分居的法律與管轄抵觸規則公約》;④1902年《未成年人監護公約》;⑤1905年《關於禁治産及類似的保護措施公約》;⑥1905年《婚姻效力涉及夫妻身份關係和財産權利義務法律抵觸公約》;⑦1905年《民事訴訟程序公約》(代替1896年公約)。此外,會議還討論了繼承、遺囑、外國判决的承認和執行、司法救助、破産、國際動産買賣和修改1902年及1905年公約等問題。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二階段 自第7~14屆會議期間,簽訂了下述28個公約:
    關於反緻的公約:1955年《解决本國法和住所地法抵觸公約》(尚未生效)。
    關於外貿的公約:①1955年《有體動産國際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