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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legislation
  法律 [fǎ lǜ]
  英文名字:law,statute
  
  “法”
  拉丁文jus,
  法文droit,
  德文Recht,
  俄文право,
  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源看,雖都喻意公平和正義,但在階級社會裏,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衹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
  簡述: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傢的強製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决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産生、發展而産生和發展,法律將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傢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現代詞典----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傢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傢製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這裏----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個國傢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傢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决議和决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傢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傢,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製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製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製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製定之(即後者)。
  
  中國現代法律思想概述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傢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傢。中國人民為國傢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製,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麯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傢的權力,成為國傢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1956年生産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産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傢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係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産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後國傢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傢。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结一切可以團结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這個統一戰綫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綫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傢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傢的統一和團结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傢。平等、團结、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结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傢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结,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傢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傢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傢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傢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特點
  09年司法考試復習方法之我見
  根據個人的經驗,我將09年司法考試的復習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在09年前可以先看看歷年的老師的課件,講義。建議挑選名師大腕的。瞭解以下這些輔導老師根據歷年試題,所給我們提供的重點,難點信息。着重的瞭解每個老師的授課方式.並且建議:最好再找找有關命題老師的一些影音和書面資料,這樣能夠通過它們抓住命題老師的思路。
  我買了華夏考資www.hx600.com 的08年11個輔導班的課件,現在正在聽,感覺不錯。
  第二步:在1月份買一本法條,重點先看裏面的司法解釋.之後再看法條.此種復習方法的原因是部分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否定前面法條的,或者法條是已經更改的,如果單純的衹看前面的內容,一旦形成深刻記憶對自己後面的司法解釋的復習會産成弊端,故建議先看解釋後看法條.
  第三步:在4月份就有全新的法條了,也有1月份所買的法條的增補本了,重點是看看裏面的新法和修改後的法律.比如勞動合同法,民訴等等內容.看完了以後再看歷年真題,看看在近幾年所出的題目中重點在哪一塊兒,這樣比較方便讓我們全面的瞭解司考的方向、動態.
  第四步:在4月份中旬司法考試大綱出版,我們要抓緊時間對大綱內容進行研究,找出和歷年真題中所出現的內容相互重複的法律章節進行重點復習,因為這一塊考試重點;把大綱中提到的,但是在歷年真題中沒有涉及的部分也要着重的看,因為有可能是今年考試的全新內容.
  第五步:針對上面所歸納出的重點內容,着重的看三大本.這樣復習比較有針對性,還不徒勞.對於重點要仔細到字的推敲,理解裏面的法理含義。建議重點放在捲一上。
  第六步:在8月份之前就要把法條最少看2遍、三本看2遍了.這樣才能保證後面的模擬練習.
  第七步:在8月份開始就要進行全面的模擬練習,開始時可以2天一套捲子,到下旬的時候就可以在一天半一套捲子.最好是買有解析帶答案的,這樣方便統計自己的分數,並且能知悉自己薄弱的方面(要歸納記錄).在8月底模擬捲子最少15張.
  第八步:在9月初把這些難點內容全部歸納好,再進行最後一次看書,解决自己先前所存在的問題.
  第九步:恭喜你通過司法考試!
  指創作詩文所依據的格式和規律。明鬍應麟 《詩藪·古體上》:“近體之攻,務先法律。” 清劉大櫆 《宋運夫時文序》:“閑出其所為文章示餘,《詩》《書》之英,屈宋之華,其度凝然,其氣勃然,其法律森然,金輝玉潔以自成為一傢之言。” 況周頤《蕙風詞話》捲三:“其文章頗有法律,詩則縱橫排宕,不尚纖巧織組之習。”
  指道行戒律。元吳昌齡《張天師》第四折:“豈不知張真人法律精嚴,早仗劍都驅在五雷壇內,一個個供下狀吐出真情。” 法, 也稱法律(就廣義而言), 是由國傢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傢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 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决定, 並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法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它以規定人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人們的行為, 其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法是階級社會中特有的社會現象, 它伴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産生和發展而産生和發展, 也會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體和法的産生是同時進行的, 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産物.據我國第一部字典《說文解字》解釋: "法, 刑也, 平之如水, 從水.法,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 從去."從水, 取其平, 即法平如水, 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語言中, "法"的詞義, 也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然而, 在階級社會裏, 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 法所體現的衹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社會主義的法, 是從具有階級性的社會規範嚮反映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意志、維護全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規範過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調整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關係的功能外, 還對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有着重要的促進作用.
  
  古希臘法律思想特點
  A.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圖的生平與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於雅典的一個貴族之傢。他的父母都是名門望族的後裔,母親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傢梭倫的後代。由於出身高貴,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起受教於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嶄露頭角,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刑,使他放棄了從事政治的願望。後流亡國外,40歲後回雅典並創立了“阿卡德米學園”。在學園中,柏拉圖一邊講學,培養人才;一邊著述,宣講其哲學和政治哲學,前後達41年之久。該學園在歷史上延續了900年,是全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傢,前後共著對話25篇。有關政治法律理論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國》(成於壯年)、《政治傢篇》(成於中晚年)、《法律篇》(絶筆)。一般說來,《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則是面對現實所寫成的有關法治的著作。
  二、正義論與人治論
  (一)正義之國與人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儘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恆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衹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於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金→哲學家→智慧
  銀→勇士→勇敢
  銅鐵→生産勞動者→節制
  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産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傢必須保持和諧協調,衹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傢纔可能産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運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如果較善的那部分占優勢,就控製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薫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衹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傢機關所製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衹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三、法製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一)立法過程論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清洗一番,方能製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後是製定法律和規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
  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製定法律,並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就立法的重點而言,着重於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認為國傢形成於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着,衹有守法的美德纔是符合國傢的本性的。[1]
  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治並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了國傢的良善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行。”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威,國傢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
  四、柏拉圖法律思想的主要評價
  第一,法治主義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源遠流長的一個傳統,對西方近代法治主義的復興具有深遠的影響,並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第二,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難以實現的,而防止最壞的政治是可能的,這就是,必須運用至高無上的法律進行統治。
  第三,關於“混合政體”的研究以及“分權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也開創了後世以集體為單位研究國傢、法律學說的先河,在柏拉圖的理念中,個人衹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B. 亞裏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亞裏士多德的生平與著作
  亞裏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臘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大傢,曾師從柏拉圖。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學》和《雅典政製》(研究158個國傢城邦政治制度的總結之一),此外,《倫理學》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資料。國內苗力田教授主編的《亞裏士多德全集》有十捲之多。
  二、法律正義論
  (一)正義的內涵與分類
  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基礎,由這種正義衍生出法律,以判斷人間的是非麯直。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係中所産生的一種美德。正義和不正義含有兩種意思:一是指能否服從紀律;二是指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是否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又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個別的正義”兩種。其中“個別的正義”又分為“分配的正義”和“平均的正義”兩種。“分配的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至於“平均的正義”就是指人們之間的平等關係。這種正義是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義論的延伸:平等與中庸
  1.平等。一是數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數量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據各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誰具有比他人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誰在城邦實現良善生活的過程中善德行為最多,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頗,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中三種狀態,衹有中庸纔是美德的特性。對於社會而言也是如此,社會分為極富者(常逞強放肆以致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散無賴易犯小罪)和中産階級。唯有中産階級是貧富兩階級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産階級最適宜擔任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義與法律的關係
  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於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傢製定實在法的依據。
  三、法律的定義、作用、分類
  (一)關於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準,是理性的體現,又是一個合同式的契約。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它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變性,法律應該允許變革,當然這咱變革須要慎重;(3)必須遵守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人人都必須遵守它。
  (二)關於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於為了城邦的“善業”,為了“善德”,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
  (三)關於法律的分類
  1.自然法與製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於社會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製定法即實在法,是由人製定的。自然法高於製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也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傢的治理形式,規定統治者的人數及産生的辦法,規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與惡法。凡是正宗政體下製定的法律為良法;凡是在變態政體下製定的法律為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即希臘城邦中長期存在的習俗或稱禮儀。
  四、法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
  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傢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産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傢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傢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傢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産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傢大事,特別是世襲製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睏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傢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幹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决。
  (五)法製與法治的關係
  法製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法製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製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製的産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傢直接相聯繫,在任何國傢都存在法製;而法治的産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傢直接相聯繫,衹在民主製國傢纔存在法治。
  3、法製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製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4、實行法製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傢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傢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傢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繫在於:法製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製;法治是法製的立足點和歸宿,法製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五、亞裏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
  第一,與柏拉圖一樣,均從倫理學入手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並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實現;
  第二,將法與政治合而為一進行研究,使法律社會學或者政治法律學的學科構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的特點,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後得出結論。所以有人稱,柏拉圖給予後人以更多的激情與理想,而亞氏則留下較成熟的體係與邏輯;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對於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論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義。
  六、法律翻譯公司
  大連三恩翻譯有限公司
  
  我國法律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傢法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8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
  民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傢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02年8月29日
  刑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986年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986年12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正義女神
  1。忒彌斯Themis
  是希臘正義與法律女神,以頭腦清晰見稱.她用布蒙住雙眼,代表一視同仁;右手捧着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左手握着長劍,代表正義權威。
  在香港,成為法官或律師之前,都要在忒彌斯女神下宣誓。
  忒彌斯,按照《神統紀》,她是大神烏拉諾斯(天)和蓋亞(地)的女兒,後來成為奧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她的名字的原意為“大地”,轉義為“創造”、“穩定”、“堅定”,從而和法律發生了聯繫。早期神話裏,忒彌斯是解釋預言之神,據說她曾經掌管特爾斐神殿,解釋神喻,後來轉交給阿波羅。她還負責維持奧林匹斯山的秩序,監管儀式的執行。在古希臘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嚴肅的婦女,手持一架天平。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兒有賀拉(時序女神)、歐諾彌亞(秩序女神)、狄刻(正義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賴(命運女神)等,為她分擔職責。其中和法律最有關係的是狄刻(Dice),據說這位正義女神掌管白晝和黑夜大門的鑰匙,監視人間的生活,在靈魂循環時主持正義。她經常手持利劍追逐罪犯,刺殺褻瀆神靈者。她的造型往往是手持寶劍或棍棒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婦女形象。古希臘神話中經常提到的另一位正義女神是阿斯特賴亞(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義,又升上天空為室女星座的主星“維耳戈”,純潔無瑕。她的造型是一位清純的少女,比上述的兩位要耐看得多。
  2。朱斯提提亞Justitia ,
  古羅馬神話裏正義女神的名字。古羅馬人接受了古希臘的諸神,並混入了羅馬的諸神。在古羅馬帝國時代,又將一些概念擬人化,“創造”出不少神靈,其中就有正義/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亞(Justitia,由法律jus一詞轉變而來),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臘的忒彌斯、狄刻、阿斯特賴亞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寶劍,而且都是緊閉雙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條。
  在歐洲中世紀末的文藝復興時代,在古希臘古羅馬藝術復活的同時,羅馬法也在復興,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亞的造像開始出現在各個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羅馬的造型,一手持劍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寶劍表示“正義”,緊閉雙眼表示“用心靈觀察 ”。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羅馬的法諺:“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3。相關文化
  神話傳說實際上折射的是人間的現實。古希臘及古羅馬時代的法院,有很多都是民衆的會議,或是由抽簽産生的一批公民組成。法院裁判案件時的身份,有點像被臨時拉來評理的過路人,並不主動去搜集或調查證據,衹是根據訴訟雙方提交的證據來判斷哪一方所講的是事實。作為法官的會議成員,在審判開始以前,往往對於案件一無所知,全靠審判的進程來瞭解情況,甚至要依靠請來說明法律的法學家來瞭解應該適用的法律。所以,法院註重的是衡量雙方的證據,確認事實,實現公平正義。羅馬以後設置了最高裁判官來處理民事訴訟,仍舊是在法學家的幫助下註重於訴訟者證據的衡量和鑒別,並不插手調查,反映於神話就是手持天平的忒彌斯。重大的刑事案件會指定一些人組成委員會,負責收集證據、尋找罪犯,並將嫌疑人提交法院進行審理裁斷。
  羅馬帝國滅亡後,日耳曼各部族稱雄西歐,他們的法院大多也是部族成年男子的聚會,依舊扮演一個臨時拉來的公正人的角色。中世紀法諺“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說的就是這種情況。在各王國的中央集權逐漸加強後,纔出現了發現罪犯、搜集證據的機製。如英國國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頒布的“剋拉靈頓詔令”,規定王室法官在巡回審判中,應在當地召集12名與訴訟案件無關的人為證人,宣誓後嚮法庭提供證據,以一致意見確定事實,這就是後來的陪審團的來源。1275年,英國規定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由陪審團進行調查,搜集證據並嚮法庭起訴。但為了防止調查犯罪的陪審員有先入之見,1352年,愛德華三世的詔令進一步規定,凡參與案件調查取證的陪審員一律不得參加該案件的審理,衹能作為起訴方參加訴訟作證,其證言的真實性則要由另外召集的12名陪審員的一致意見來確認。這樣就形成了專門調查取證的起訴陪審團或稱“大陪審團”與專門的審判陪審團或稱“小陪審團”。
  中歐地區的發展與英國的情況相仿,12、13世紀時各王國陸續設立了王室檢察官,偵緝、起訴重大犯罪。隨着中央集權的加強,檢察官的職權逐步擴大。15世紀時,在德意志諸國出現有關維持社會秩序的“Polizei”法令,後來又用這一詞表示有關執行這些法令特設的官署機構及其人員,從而成為後世西歐語言中警察(Polizei或Police)一詞的來源。監視、發現上述違反法令的罪行後,這些官署就可嚮法院提起“警察案件”(Polizeisache)的訴訟,與原有的“司法案件”(Justizsache)相對。法院本身仍然不直接插手調查案件的事實,而是由法官對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比較衡量。
  由於歐洲在上述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法院始終衹承擔裁斷職責,因此作為法院的象徵,古希臘、古羅馬的這位正義女神形象得以長期保留蒙目的形象。她是裁判之神,被動的、守株待兔的、後發製人的,衹是用天平衡量訴訟雙方提出的證據,哪一方的證據充分就勝訴;哪一方的證據不足就敗訴,用寶劍加以處罰。她的職責是“裁斷”而不是發現,所以眼睛應該蒙上,不會因為看見訴訟雙方而有主觀上的傾嚮性,也不會因為受到各種幹擾而難以實現正義,就如她身後的法諺所表明的,她為實現正義應該是無所畏懼的。
No. 2
  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傢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
fǎ lǜ fǎ lǜ
  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傢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No. 4
  由國傢立法機關製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國傢政權保證執行,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古代多指刑法、律令,今亦泛指由國傢政權機關製定的各種法令、法規、條例和規定等。《莊子·徐無鬼》:“法律之士廣治。”《晉書·賈充傳》:“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寬禁簡,足以剋當先旨。”《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回:“大凡買了賊贓,明知故買的,是與受同科;不知誤買的,應該聽憑失主備價取贖。這個法律,衹怕是走遍地球,都是一樣的了。” 巴金 《要不要製訂“文藝法”?》:“一個人從事文藝創作活動,衹要他不觸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就不應該受到干涉。”
No. 5
  指創作詩文所依據的格式和規律。 明 鬍應麟 《詩藪·古體上》:“近體之攻,務先法律。” 清 劉大櫆 《宋運夫時文序》:“閒出其所為文章示餘,《詩》《書》之英, 屈 宋 之華,其度凝然,其氣勃然,其法律森然,金輝玉潔以自成為一傢之言。” 況周頤 《蕙風詞話》捲三:“其文章頗有法律,詩則縱橫排宕,不尚纖巧織組之習。”
No. 6
  指道行戒律。 元 吳昌齡 《張天師》第四折:“豈不知 張真人 法律精嚴,早仗劍都驅在五雷壇內,一個個供下狀吐出真情。”
法律定義及描述
  法律 [fǎ lǜ]
  英文名稱:Law
  法文名稱:Dénomination
  “法”
  拉丁文jus,
  法文droit,
  德文Recht,
  俄文праhuy
  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義,
  簡述: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傢的強製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基礎範疇,决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産生、發展而産生和發展,法律將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傢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現代詞典----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傢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傢製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這裏----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個國傢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傢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决議和决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傢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傢,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製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製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製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製定之(即後者)。
  法律體係
  通常,法律體係可以分成歐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兩種。另外還有第三種法律體係(依然存在於某些國傢的部份或整個地區)-宗教法,是一種以經籍和其解譯為基本的法律。一個國傢所使用的體係通常和其歷史、其和外國間的關連、以及其對國際標準的依附等有關。司法體係認同應遵行的法源為其法律體係的明確特徵。所以不同體係的差別多在於模式的不同,而不在於其內容,且每個司法體係通常都可以找到相類似的法條。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傢裏,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隊和警力、官僚係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剋在其《政府論》裏,以及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內都主張制度內所有的政治影響力-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力必須要分立。[103]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傢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獨裁理論相對。[104]更近代,有馬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製下的國傢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剋和虛德斯鴆等作傢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實例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份;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夥伴等。
法律的兩個基本關係
  (一)法律與道德
  道德是生活於一定物質條件的人們以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光榮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等標準來評價人們的言行、並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傳統習慣和社會輿論維持的規範、原則和意識的總稱。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是法學理論的一個永恆的話題。二者有內在的必然聯繫,又有明顯的區別。瞭解這個問題,對我們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時,對我們製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與道德相同之處是:第一,它們都是人們的社會行為規範;第二,它們的內容是互相滲透的。在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規定在法律裏。例如我國憲法第24條、第46條、第51條等條款中,就明確規定了作為社會主義道德基本內容的“五愛”以及社會公德的要求。在憲法的其他條款和一係列法律中,也直接規定或隱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上並隨着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在經濟基礎基本不變而經濟體製有了變化、生産力有了很大發展的情況下,法和道德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例如,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後,憲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規正在進行大量的立、改、廢,道德也發生了變化。第四,二者的目標是一致的。它們追求的都是社會秩序安定,人際關係和諧,生産力發展,人們生活幸福。
  法律與道德的區別是:第一,産生的社會條件不同。道德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製、階級和國傢出現後纔有的。第二,表現形式不同。法律不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現出來,道德的內容則主要存在於人們的道德意識中,表現於人們的言行上。第三,體係結構不同。法律是國傢意志的統一體現,有嚴密的邏輯體係,有不同的位階和效力。道德雖然有共産主義道德、社會主義道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樣的嚴謹的結構體係。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當然主要是靠廣大幹部群衆自覺守法來推行,但也要靠國傢強製力來推行;道德則主要靠人們內心的道德信念和修養來維護。第五,製裁的方式不同。違法犯罪的後果有明確規定,是一種“硬約束”;不道德行為的後果,是自我譴責和輿論壓力,是一種“軟約束”。
   (二)法律與政策
  政策有黨的政策、國傢政策之分,有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之別。黨的政策是執政黨在政治活動中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這裏主要講黨的政策與法律的區別:第一,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是國傢意志的體現,而黨的政策是黨的意志的體現。雖然我們黨沒有自己任何的私利,黨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黨的政策在沒有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傢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屬性。第二,規範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規範的明確性,政策則比較原則,常常衹規定行為的方向而不規定具體的行為規則。第三,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傳教育,使廣大幹部群衆掌握和自覺執行,但在執行中遇到障礙時,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製裁手段;違犯政策則由黨的紀律來處理。第四,穩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較高的穩定性,黨的總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較高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這一點鄧小平同志講得很清楚,他說:“究竟什麽是黨的政策的連續性呢?這裏當然包括獨立自主、民主法製、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等內外政策,這些政策我們是不會改變的。”(《鄧小平文選》第三捲,第146頁)但具體政策,就必須隨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隨時加以調整。在這一點上,同時體現了政策與法律各自的優點和局限性。
  現代國傢,沒有法律不行,沒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國,黨的領導是立國之本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我們一定要堅持黨的領導。”(《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捲,第273頁)現在,我國正在穩步推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基本治國方略,因此,處理好黨的政策與法律的關係就顯得特別重要。第一,法的製定和實施要以黨的政策為指導。黨的領導作用實現的基本方式之一是製定和實施政策,以指導國傢的活動;而國傢活動的基本方式是製定和執行各項法律,以實現國傢職能。所以,製定和實施法律就必須以黨的政策為指導,這也是在國傢活動中堅持黨的領導的體現。我們現在製定的法律,都體現着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綫和其他有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政策,或者說是經過法定程序把黨的政策條文化、具體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實施相互促進。政策上升為法律之後,就能以國傢強製力為後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為指導,就能從政策對實踐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對社會發展規律的正確反映、對廣大人民利益的集中體現中獲得力量,從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擁護。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製約。改革開放以來,在鄧小平民主與法製思想的指導下,我們大力加強民主與法製建設,按照鄧小平同志關於“還是要靠法製,搞法製靠得住些”(《鄧小平文選》第三捲,第379頁)的指示,逐步改變了過去主要靠政策辦事的作法;確定了“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原則;提出了“黨領導國傢事務的基本方式是:把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傢意志”;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與立法結合起來”;黨中央和全國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確認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治國方略。所以,黨在製定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到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黨領導國傢事務的活動,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之內。黨領導人民製定了憲法和法律,黨也要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否則,就難以樹立法律的權威,也難以切實推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中國現代法律思想概述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傢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傢。中國人民為國傢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製,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麯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傢的權力,成為國傢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1949年2月22日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發佈《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1952年我們開始了司法改革運動。1956年生産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産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傢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係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産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後國傢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傢。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结一切可以團结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這個統一戰綫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綫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傢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傢的統一和團结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傢。平等、團结、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结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傢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结,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傢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傢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傢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傢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古今法律思想的比較
  法, 也稱法律,就廣義而言,是由國傢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傢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 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决定, 並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法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它以規定人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人們的行為, 其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一些觀點認為,法是階級社會中特有的社會現象, 它伴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産生和發展而産生和發展, 也會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體和法的産生是同時進行的, 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産物.據我國第一部字典《說文解字》解釋: "法, 刑也, 平之如水, 從水.法,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 從去."從水, 取其平, 即法平如水, 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語言中, "法"的詞義, 也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然而, 在階級社會裏, 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 法所體現的衹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社會主義的法, 是從具有階級性的社會規範嚮反映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意志、維護全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規範過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調整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關係的功能外, 還對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有着重要的促進作用.
古希臘法律的思想特點
  A.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圖的生平與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於雅典的一個貴族之傢。他的父母都是名門望族的後裔,母親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傢梭倫的後代。由於出身高貴,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起受教於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嶄露頭角,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刑,使他放棄了從事政治的願望。後流亡國外,40歲後回雅典並創立了“阿卡德米學園”。在學園中,柏拉圖一邊講學,培養人才;一邊著述,宣講其哲學和政治哲學,前後達41年之久。該學園在歷史上延續了900年,是全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傢,前後共著對話25篇。有關政治法律理論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國》(成於壯年)、《政治傢篇》(成於中晚年)、《法律篇》(絶筆)。一般說來,《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則是面對現實所寫成的有關法治的著作。
  二、正義論與人治論
  (一)正義之國與人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儘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恆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衹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於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金→哲學家→智慧
  銀→勇士→勇敢
  銅鐵→生産勞動者→節制
  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産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傢必須保持和諧協調,衹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傢纔可能産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運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如果較善的那部分占優勢,就控製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薫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衹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傢機關所製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衹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三、法製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一)立法過程論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清洗一番,方能製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後是製定法律和規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
  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製定法律,並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就立法的重點而言,着重於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認為國傢形成於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着,衹有守法的美德纔是符合國傢的本性的。
  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治並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了國傢的良善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行。”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威,國傢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
  四、柏拉圖法律思想的主要評價
  第一,法治主義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源遠流長的一個傳統,對西方近代法治主義的復興具有深遠的影響,並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第二,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難以實現的,而防止最壞的政治是可能的,這就是,必須運用至高無上的法律進行統治。
  第三,關於“混合政體”的研究以及“分權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也開創了後世以集體為單位研究國傢、法律學說的先河,在柏拉圖的理念中,個人衹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B. 亞裏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亞裏士多德的生平與著作
  亞裏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臘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大傢,曾師從柏拉圖。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學》和《雅典政製》(研究158個國傢城邦政治制度的總結之一),此外,《倫理學》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資料。國內苗力田教授主編的《亞裏士多德全集》有十捲之多。
  二、法律正義論
  (一)正義的內涵與分類
  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基礎,由這種正義衍生出法律,以判斷人間的是非麯直。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係中所産生的一種美德。正義和不正義含有兩種意思:一是指能否服從紀律;二是指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是否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又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個別的正義”兩種。其中“個別的正義”又分為“分配的正義”和“平均的正義”兩種。“分配的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至於“平均的正義”就是指人們之間的平等關係。這種正義是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義論的延伸:平等與中庸
  1.平等。一是數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數量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據各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誰具有比他人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誰在城邦實現良善生活的過程中善德行為最多,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頗,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中三種狀態,衹有中庸纔是美德的特性。對於社會而言也是如此,社會分為極富者(常逞強放肆以致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散無賴易犯小罪)和中産階級。唯有中産階級是貧富兩階級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産階級最適宜擔任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義與法律的關係
  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於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傢製定實在法的依據。
  三、法律的定義、作用、分類
  (一)關於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準,是理性的體現,又是一個合同式的契約。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它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變性,法律應該允許變革,當然這咱變革須要慎重;(3)必須遵守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人人都必須遵守它。
  (二)關於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於為了城邦的“善業”,為了“善德”,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
  (三)關於法律的分類
  1.自然法與製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於社會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製定法即實在法,是由人製定的。自然法高於製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也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傢的治理形式,規定統治者的人數及産生的辦法,規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與惡法。凡是正宗政體下製定的法律為良法;凡是在變態政體下製定的法律為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即希臘城邦中長期存在的習俗或稱禮儀。
  四、法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
  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傢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産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傢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傢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傢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産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傢大事,特別是世襲製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睏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傢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幹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决。
  (五)法製與法治的關係
  法製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法製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製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製的産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傢直接相聯繫,在任何國傢都存在法製;而法治的産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傢直接相聯繫,衹在民主製國傢纔存在法治。
  3、法製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製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4、實行法製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傢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傢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傢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繫在於:法製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製;法治是法製的立足點和歸宿,法製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五、亞裏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
  第一,與柏拉圖一樣,均從倫理學入手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並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實現;
  第二,將法與政治合而為一進行研究,使法律社會學或者政治法律學的學科構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的特點,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後得出結論。所以有人稱,柏拉圖給予後人以更多的激情與理想,而亞氏則留下較成熟的體係與邏輯;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對於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論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義。
新中國的法律大事
  1978年:中國全國有3187個各級法院,法官人數6萬餘人,當年處理各類案件61萬多件。
  1988年8月:浙江省蒼南縣農民包鄭照狀告縣政府非法拆除其房子,開創了中國“民告官”的先例,促成了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産生。
  1998年:中國實行公開審理的制度。
  1998年7月11日:著名的“十大電影廠維權案”開審,中央電視臺首次進行審判過程的電視直播。
  2004年3月14日:“國傢尊重和保護人權”被寫入憲法。
  2007年:中國全國有3557個各級法院,法官人數19萬餘人,當年處理各類案件885萬多件。
中國法律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國傢法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8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 1994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傢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02年8月29日
  刑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986年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1986年12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
  勞動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7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代表法律的正義女神
  1。忒彌斯Themis
  是希臘正義與法律女神,以頭腦清晰見稱.她用布蒙住雙眼,代表一視同仁;右手捧着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左手握着長劍,代表正義權威。
  在香港,成為法官或律師之前,都要在忒彌斯女神下宣誓。
  忒彌斯,按照《神統紀》,她是大神烏拉諾斯(天)和蓋亞(地)的女兒,後來成為奧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她的名字的原意為“大地”,轉義為“創造”、“穩定”、“堅定”,從而和法律發生了聯繫。早期神話裏,忒彌斯是解釋預言之神,據說她曾經掌管特爾斐神殿,解釋神喻,後來轉交給阿波羅。她還負責維持奧林匹斯山的秩序,監管儀式的執行。在古希臘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嚴肅的婦女,手持一架天平。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兒有赫拉(時序女神)、歐諾彌亞(秩序女神)、狄刻(正義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賴(命運女神)等,為她分擔職責。其中和法律最有關係的是狄刻(Dice),據說這位正義女神掌管白晝和黑夜大門的鑰匙,監視人間的生活,在靈魂循環時主持正義。她經常手持利劍追逐罪犯,刺殺褻瀆神靈者。她的造型往往是手持寶劍或棍棒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婦女形象。古希臘神話中經常提到的另一位正義女神是阿斯特賴亞(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義,又升上天空為室女星座的主星“維耳戈”,純潔無瑕。她的造型是一位清純的少女,比上述的兩位要耐看得多。
  2。朱斯提提亞Justitia ,
  古羅馬神話裏正義女神的名字。古羅馬人接受了古希臘的諸神,並混入了羅馬的諸神。在古羅馬帝國時代,又將一些概念擬人化,“創造”出不少神靈,其中就有正義/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亞(Justitia,由法律jus一詞轉變而來),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臘的忒彌斯、狄刻、阿斯特賴亞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寶劍,而且都是緊閉雙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條。
  在歐洲中世紀末的文藝復興時代,在古希臘古羅馬藝術復活的同時,羅馬法也在復興,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亞的造像開始出現在各個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羅馬的造型,一手持劍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寶劍表示“正義”,緊閉雙眼表示“用心靈觀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羅馬的法諺:“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3。相關文化
  神話傳說實際上折射的是人間的現實。古希臘及古羅馬時代的法院,有很多都是民衆的會議,或是由抽簽産生的一批公民組成。法院裁判案件時的身份,有點像被臨時拉來評理的過路人,並不主動去搜集或調查證據,衹是根據訴訟雙方提交的證據來判斷哪一方所講的是事實。作為法官的會議成員,在審判開始以前,往往對於案件一無所知,全靠審判的進程來瞭解情況,甚至要依靠請來說明法律的法學家來瞭解應該適用的法律。所以,法院註重的是衡量雙方的證據,確認事實,實現公平正義。羅馬以後設置了最高裁判官來處理民事訴訟,仍舊是在法學家的幫助下註重於訴訟者證據的衡量和鑒別,並不插手調查,反映於神話就是手持天平的忒彌斯。重大的刑事案件會指定一些人組成委員會,負責收集證據、尋找罪犯,並將嫌疑人提交法院進行審理裁斷。
  羅馬帝國滅亡後,日耳曼各部族稱雄西歐,他們的法院大多也是部族成年男子的聚會,依舊扮演一個臨時拉來的公正人的角色。中世紀法諺“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說的就是這種情況。在各王國的中央集權逐漸加強後,纔出現了發現罪犯、搜集證據的機製。如英國國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頒布的“剋拉靈頓詔令”,規定王室法官在巡回審判中,應在當地召集12名與訴訟案件無關的人為證人,宣誓後嚮法庭提供證據,以一致意見確定事實,這就是後來的陪審團的來源。1275年,英國規定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由陪審團進行調查,搜集證據並嚮法庭起訴。但為了防止調查犯罪的陪審員有先入之見,1352年,愛德華三世的詔令進一步規定,凡參與案件調查取證的陪審員一律不得參加該案件的審理,衹能作為起訴方參加訴訟作證,其證言的真實性則要由另外召集的12名陪審員的一致意見來確認。這樣就形成了專門調查取證的起訴陪審團或稱“大陪審團”與專門的審判陪審團或稱“小陪審團”。
  中歐地區的發展與英國的情況相仿,12、13世紀時各王國陸續設立了王室檢察官,偵緝、起訴重大犯罪。隨着中央集權的加強,檢察官的職權逐步擴大。15世紀時,在德意志諸國出現有關維持社會秩序的“Polizei”法令,後來又用這一詞表示有關執行這些法令特設的官署機構及其人員,從而成為後世西歐語言中警察(Polizei或Police)一詞的來源。監視、發現上述違反法令的罪行後,這些官署就可嚮法院提起“警察案件”(Polizeisache)的訴訟,與原有的“司法案件”(Justizsache)相對。法院本身仍然不直接插手調查案件的事實,而是由法官對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比較衡量。
  由於歐洲在上述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法院始終衹承擔裁斷職責,因此作為法院的象徵,古希臘、古羅馬的這位正義女神形象得以長期保留蒙目的形象。她是裁判之神,被動的、守株待兔的、後發製人的,衹是用天平衡量訴訟雙方提出的證據,哪一方的證據充分就勝訴;哪一方的證據不足就敗訴,用寶劍加以處罰。她的職責是“裁斷”而不是發現,所以眼睛應該蒙上,不會因為看見訴訟雙方而有主觀上的傾嚮性,也不會因為受到各種幹擾而難以實現正義,就如她身後的法諺所表明的,她為實現正義應該是無所畏懼的。
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
  法係是指根據法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徵以及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進行的基本劃分。
  資本主義國傢有兩大法係,即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大陸法係又稱羅馬法係、民法法係、法典法係或羅馬日爾曼法係,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傢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係。英美法係又稱英國法係。普通法係或判例法係,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澳大利亞、新西蘭、香港等國傢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均屬於英美法係。近幾十年來,英美法係國傢也製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為對習慣法的補充。目前世界上大約有26個國傢法律屬英美法係,除英美兩國,其餘主要是英聯邦國傢,大陸法係又稱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以法典為第一法律淵源,法典是各部門法典的係統的綜合的首尾一貫的成文法匯編。世界上大約有70個國傢法律屬成文法係,主要分佈在歐洲大陸及受其影響的其他一些國傢。
  兩者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係是成文法係,其法律以成文法即製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係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製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
  前者習慣用演繹形式,後者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淵源,後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
  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衡平法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
  前者傾嚮法典形式,後者傾嚮單行法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後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法係這種分類不能提示法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瞭解與交流。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在歷史上差異顯著,但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別開始縮小。
法律趣聞
  在英格蘭規定,郵遞員丟失一封信要判刑9年,當地一名郵遞員在4年內丟了42688封信,被判了384192年的有期徒刑,破了刑法的吉尼斯記錄!
  英國法律規定,如果男子在大庭廣衆之下發誓並做到一年之內不與妻子吵架,他就可以從國庫裏領到一隻火腿。
  尼日利亞的包契地方當局規定,任何一個男子同在校學習的女孩子結婚都要坐牢和罰款,以阻止童婚和退學。
  秘魯政府規定,丈夫謾駡妻子者可處5至10天監禁,毆打妻子者處服勞役一個月,若女方傷勢較重,可判刑1至2年。此法還規定,對打駡小孩的父親,母親有權罰他掃地、洗衣1至2個月。
  埃及開羅的法律規定,一切男子不得當着任何一個女人的面口出粗言穢語,違者刷牙一周。
  美國馬薩諸塞州林恩的法律規定,不許給嬰兒喂咖啡。在俄勒岡州的科瓦利斯,則禁止年輕婦女在晚上六點鐘以後喝咖啡。
  美國內布拉斯州的活特盧法律規定,上午七時到下午七時之間,理發師吃洋蔥是違法的。
  在印第安納州的加裏,規定吃過大蒜以後四小時之內,不準乘電車或上影劇院。
  美國堪薩斯州法律規定,星期天不準公民吃蛇肉。
  在印第安納州的威諾納湖規定,星期天在櫃臺上吃冰淇淋是違法的。
  美國紐約州的格林法律規定,舉行音樂會的時候,不準人們在人行道上逆行。
  在新澤西州,公衆在餐館裏喝湯發出咕嘟咕嘟的響聲就會被捕。
  新加坡政府為了淨化環境,通過了一項法令禁止出售口香糖。因為國傢每年要花7.5億美元清理粘在地上和墻上的口香糖。
  印度曾通過一項法律,禁止女模特兒在電視上擠眉弄眼,因含有不道德的味道。違反者將罰款800美元。
  英國曾頒布一項法令規定,女婿不得與嶽母結婚,目前這項法令仍有法律效力。
  所羅門群島有一個地區的法律規定,男方婚前給女方的聘禮,不得超過相當於100英鎊的最高限額,否則,將受到3個月的監禁或被罰款。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規定,沒有打獵許可證者,不得使用捕鼠器。紐約州規定,在理發店颳鬍子時打瞌睡是違法的。
  德國如果在大街上高聲喊叫或大聲喧嘩,要罰款100馬剋。
  新加坡亂拋垃圾者,罰款100元至200美元,大小便後不衝厠所,要被重罰200美元;隨地吐痰罰款500美元。
  瑞典阿斯托普市規定,任何人不允許加班加點工作。
  瑞士規定,讓未滿2歲的兒童在汽車的前排就座屬違法。
  南非規定,酒後開車要判處10年徒刑,或罰款10萬美元。
  挪威規定,當汽車駛入鬧市區時,駕駛者不得在車中抽煙。如被警察發現,當場吊銷執照,並要罰款.
  埃塞俄比亞法律規定,為那些對妻子忠誠不二的男子頒發勳章。凡和妻子在一起生活達25年之久者,能獲一枚忠誠勳章;和妻子在一起生活40年者,可獲高一級的騎士勳章;和妻子在一起生活50年者,就可獲最高騎士勳章。
  印度馬哈拉施特拉邦市法律規定。大學生考試作弊,要判處半年徒刑。教師如果泄露考題,要判一年刑。
  在英國許多地方,法律都明確規定:烹調時生煎活蝦則要治罪。鑒於此法規,人們從市場上買回活蝦後,要麽衹能紅燒,要麽等活蝦死後再油煎。
  加拿大安大略省的萊剋費鎮通過一項防止噪音條例,規定所有的鳥在白天可以歌唱30分鐘,而晚上衹能歌唱15分鐘。
中國歷史
  法律就是8426.htm>國傢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製定或認可、並由國傢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3575.htm>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423513.htm>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條例、規章、738304.htm>判例、55094.htm>習慣法等各種9291.htm>成文法和204980.htm>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决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産生、發展而産生和發展,並將隨着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源看,雖都喻意公平和正義,但在階級社會裏,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衹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64778.htm>古希臘法律思想特點 996.htm>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圖的生平與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於雅典的一個貴族之傢。他的父母都是名門望族的後裔,母親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傢梭倫的後代。由於出身高貴,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起受教於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嶄露頭角,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刑,使他放棄了從事政治的願望。後流亡國外,40歲後回雅典並創立了“阿卡德米學園”。在學園中,柏拉圖一邊講學,培養人才;一邊著述,宣講其哲學和政治哲學,前後達41年之久。該學園在歷史上延續了900年,是全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傢,前後共著對話25篇。有關政治法律理論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國》(成於壯年)、《政治傢篇》(成於中晚年)、《法律篇》(絶筆)。一般說來,《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則是面對現實所寫成的有關法治的著作。 二、正義論與人治論 (一)正義之國與人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儘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恆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衹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於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金→哲學家→智慧 銀→勇士→勇敢 銅鐵→生産勞動者→節制 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産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傢必須保持和諧協調,衹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傢纔可能産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運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如果較善的那部分占優勢,就控製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薫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衹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傢機關所製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衹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三、法製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一)立法過程論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清洗一番,方能製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後是製定法律和規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 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製定法律,並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就立法的重點而言,着重於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認為國傢形成於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着,衹有守法的美德纔是符合國傢的本性的。 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治並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了國傢的良善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行。”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威,國傢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 四、柏拉圖法律思想的主要評價 第一,法治主義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源遠流長的一個傳統,對西方近代法治主義的復興具有深遠的影響,並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第二,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難以實現的,而防止最壞的政治是可能的,這就是,必須運用至高無上的法律進行統治。 第三,關於“混合政體”的研究以及“分權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也開創了後世以集體為單位研究國傢、法律學說的先河,在柏拉圖的理念中,個人衹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 4482.htm>亞裏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亞裏士多德的生平與著作 亞裏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臘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大傢,曾師從柏拉圖。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學》和《雅典政製》(研究158個國傢城邦政治制度的總結之一),此外,《倫理學》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資料。國內苗力田教授主編的《亞裏士多德全集》有十捲之多。 二、法律正義論 (一)正義的內涵與分類 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基礎,由這種正義衍生出法律,以判斷人間的是非麯直。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係中所産生的一種美德。正義和不正義含有兩種意思:一是指能否服從紀律;二是指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是否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又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個別的正義”兩種。其中“個別的正義”又分為“分配的正義”和“平均的正義”兩種。“分配的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至於“平均的正義”就是指人們之間的平等關係。這種正義是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義論的延伸:平等與中庸 1.平等。一是數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數量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據各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誰具有比他人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誰在城邦實現良善生活的過程中善德行為最多,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頗,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中三種狀態,衹有中庸纔是美德的特性。對於社會而言也是如此,社會分為極富者(常逞強放肆以致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散無賴易犯小罪)和中産階級。唯有中産階級是貧富兩階級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産階級最適宜擔任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義與法律的關係 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於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傢製定實在法的依據。 三、法律的定義、作用、分類 (一)關於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準,是理性的體現,又是一個合同式的契約。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它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變性,法律應該允許變革,當然這咱變革須要慎重;(3)必須遵守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人人都必須遵守它。 (二)關於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於為了城邦的“善業”,為了“善德”,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 (三)關於法律的分類 1.自然法與製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於社會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製定法即實在法,是由人製定的。自然法高於製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也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傢的治理形式,規定統治者的人數及産生的辦法,規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與惡法。凡是正宗政體下製定的法律為良法;凡是在變態政體下製定的法律為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即希臘城邦中長期存在的習俗或稱禮儀。 四、法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 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傢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産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傢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傢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傢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産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傢大事,特別是世襲製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睏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傢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幹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决。 五、亞裏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 第一,與柏拉圖一樣,均從42653.htm>倫理學入手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並在3861.htm>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實現; 第二,將法與政治合而為一進行研究,使法律社會學或者政治法律學的學科構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的特點,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後得出結論。所以有人稱,柏拉圖給予後人以更多的激情與理想,而亞氏則留下較成熟的體係與邏輯;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對於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論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義。
英文解釋
  1. :  legislation
  2. n.:  fall into abeyance,  law, rule or command,  prescript,  a law, custom, festival, holiday, etc (,  the laws made,  statute,  make an offence against,  commit an offence against,  in faith where of,  become effective,  abide by...,  go into abeyance,  Legal and Protective Services,  observance,  lex,  law,  enactment,  doom,  codices,  codex
  3. adj.:  that is or can be allowed by law, the rules, etc (,  allowable
  4. vt.:  enact,  codify
法文解釋
  1. n.  loi, droit
近義詞
法學, 法律
可承認的, 可識別的, 可認可的, 可認出的
法規, 標準, 法令, 條例, 規則, 規章, 規定
相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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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詞
法律學法律的法律上
分類詳情
被告財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