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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ǎ xué fǎ xué
  研究法律的科學,研究國傢和法的學科。
  法學
No. 2
  效法學習。《南史·范晔傳》:“ 曄 性精微,有思緻,觸類多善,衣裳器服,莫不增損制度,世人皆法學之。”
No. 3
  古指刑名、法治之學。今指研究國傢和法的科學。《南齊書·孔稚珪傳》:“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故 釋之 、 定國 ,聲光 漢 室, 元常 、 文惠 ,績映 魏 閣。” 唐 白居易 《論刑法之弊》:“懸法學為上科,則應之者必俊乂也。” 鄭觀應 《盛世危言·學校》:“法學者,考古今政事利弊異同及奉使外國修辭通商,有關國例之事。”
什麽是法學? What is Law?
  1、法學(英文:law,science of)
  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係,是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傢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
  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2、法學的研究對象
  2.1法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法。
  這裏的“法”包括通常所說各種意義的法。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係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本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歷史類型角度說,包括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衹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纔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2.2法學還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
  即基於法産生的各種現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法的起源、發展、移植、繼承、現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義;法律觀念、思想、制度、事實、規律等等。
  2.3法學還要研究“與法相關的問題”。
  法和法的現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發展同其他事物特別是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現象有着密切的聯繫。研究這些相關問題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學的主要問題。
  3、法學詞源
  1.“法學”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係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詞彙,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2.關於法律問題的學問,在我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者“刑名之學”。 據考證,雖然“律學”一詞的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時國傢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註釋。我國古代“法學”一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一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中國古代的“法學”一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着很大區別。
  3.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一詞,最早由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詞彙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我國。
法學與科學 Law and Science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對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推動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學被理解為科學與這一背景有關。
  法學以價值論為主要核心內容,實質上,法學的核心僅僅是思維上的中心,而不是說法學的本體是價值的,法學最大的特點是要論證實踐中如何體現價值(或者說怎麽證實價值已經實現),這一論證形成了所有的法學部門分支。法學價值是否實現或者怎麽實現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價值推導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論。
  在訴訟研究方面,法學需要認知心理學這樣最微觀的支持,譬如,對抗製為什麽在認識論上是合理的 ,認知心理學會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類弱點
  法學是不是科學,最容易提出疑問的是法理學,法理學是處在價值核心部位,但這也衹是某種法理學。法理學的形而上,可以藐視科學,但是法理學的形而下(解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衹是要素之一。
  科學的傳統意義,是指經驗科學。什麽是科學,在傳統意義上,並不難確定。其基本特徵是,訴諸實驗,可觀察和可驗證,卡爾·波普爾則說是可證偽。按照波普的觀點,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學。
  法學在本體上是科學,在核心問題上,不是科學。或者說,法學的本源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是法學的應用性論證是科學。
  在法學被理解為科學的那些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譬如,對抗製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不這樣做,司法獨裁就是隨處可見。
法學的特徵 Characteristics of Law
  1、在階級社會中,法學具有階級性和實踐性兩個特徵。
  歷史上 ,出現過4種為不同階級利益服務的 、體現不同意識形態的法學,即奴隸主的、封建主的、資産階級的和無産階級的。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以法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學 ,必然具有實踐性的特徵,即它來源於社會實踐,又轉過來為社會實踐服務。
  2、法學特徵的另一類表述(根據高教法理教材):
  2.1法學是歷史和國情的範疇
  不同的時空條件下的法學,總是印有特定的痕跡,其內涵和外延、內容和體係是有差別的。
  2.2法學是經世致用的學問
  首先,法學可以對社會發生直接和間接和影響。第二,法學的對象、分科、方法都是實在性的。第三,法學是在實踐中産生,其發展也是為了指導實踐。
法學的分科 Division of Law
  1、法學劃分分支學科的應堅持的標準(堅持三個結合)
  1.1對象和方法的結合
  1.2類別和層級的結合
  1.3現實和理想的結合
  2、法學體係中的四大類分支學科
  2.1理論法學
  即:從總的方面探求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理論法學主要不是從認識論的角度劃分出來的結果,而是依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方法劃分出來的。那些研究對象比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於理論分析的分支學科基本都可列為理論法學,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學。如果一國法學體係中不設綜合法學這個大的部類,那諸如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等也可視為理論法學法學邊緣學科中側重於理論研究的也可列為理論法學
  2.2應用法學
  即:旨在直接服務法律實際生活、幫助解决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實際生活中的經驗材料,其比之理論法學更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法學的具體化,也是理論法學的資料淵源。但應用法學並非沒有理論,其産生的理論不是用來起跨學科的普遍指導作用,而是為解决本應用學科的實際問題服務的。應用法學的代表性學科是各種部門法學,如憲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程序法學等等,有關法律實務的分支學科,法學邊緣學科中側重於解决實踐問題的分支學科也可列入應用法學
  2.3歷史法學
  即:專門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中的歷史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歷史法學之所以作為法學體係中的一個專門的類別,主要因為它既包括理論內容(即論從史出),也包括應用內容(即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歷史法學主要研究歷史上不同國傢、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實質、內容、形式、特點及其産生、發展、消亡的規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學、中外法律思想史學、法學史學。
  2.4綜合法學
  即:具有相當大的跨越性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綜合法學有兩個顯著特徵:其一,它的研究對象跨越多種甚至各種法學分支學科;其二,理論、應用和歷史不是各有側重,而是三者兼容並包。法學總論或概論之類是典型的綜合法學。同時也包括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國際法學等。
  3、法學的具體分支學科
  法學可以分為很多分支學科,主要有:
  ①理論法學,又稱基礎法學。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中國法律院係為這個學科開設的課程稱為法學基礎理論(簡稱法理學)。
  ②法律史學。可分為法製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國內法學。指一國各部門法學,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刑法學、訴訟程序法學以及軍事法學等。憲法是一國的根本法,因此,在國內法學體係中,憲法學占有主導地位。
  ④國際法學。包括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等。
  ⑤立法學。研究立法原則、規劃、立法體製、立法風格、立法程序、立法技術以及法律匯編、立法評價等問題。
  ⑥法律解釋學。對法律條文的內容和文字進行闡釋,相當於中外歷史上所稱的註釋法學
  ⑦法社會學。通常指通過社會現實問題研究法律的社會功能、實行和效果等問題。
  ⑧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比較法學是對不同國傢(或特定地區)法律(包括本國法和外國法之間,外國法之間)的比較研究。因此,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密切聯繫。
  ⑨法學和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或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一些邊緣學科 。如科技法學 、 法醫學 、司法鑒定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等。
  在每一獨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劃分為不同層次的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個國傢的法學都總是以研究本國現行法為重點的。
  附註:中國學科分類國傢標準/820
  理論法學
  法理學
  法哲學
  法律邏輯學
  法律社會學
  立法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教育學
  法律史學
  法製史
  法律思想史
  法律解釋學
  比較法學
  外國法學
  部門法學:六法全書
  憲法學
  行政法學
  民事法學
  民法學
  經濟法學
  勞動法學
  環境法學
  婚姻法學
  知識産權法學
  金融法學
  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
  行政訴訟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
  刑事法學
  刑法學
  司法鑒定學
  刑事偵察學
  軍事法學
  安全法學
  國際法學
  國際公法學
  國際私法學
  國際經濟法學
  國際刑法學
  國際環境法學
  國際知識産權法學
  國內法學
  訴訟程序法學
  邊緣學科
  法律信息學
  法經濟學
  科技法學
  法醫學
  司法精神病學
  法律統計學
  犯罪偵查學
  證據學
  刑事證據學
  民事證據學
  行政證據學
  法律係統工程學
  交叉學科
  網絡法學
  新聞法學
  交叉法學科專題
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係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other disciplines
  在現代社會中,法在調整人們行為方面的作用極為廣泛。法學和包括自然科學在內的各門學科都有不同程度的關係。
  法學與哲學的關係
  任何階級或學派的法學都以某種哲學作為其理論基礎。當代中國的法學是以馬剋思主義的哲學,即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的。
  法學與社會學的關係
  二者存在着極為密切並相互交錯的關係。法律社會學既是法學的分支學科,又是社會學的分支學科,是介乎法學和社會學之間的邊緣學科。作為法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和作為社會學分支的法律社會學,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問題是社會學和法學共同關註的問題,但雙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綜合各種社會因素來研究這些問題,後者則着重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方面。
  法學與經濟學的關係
  法學與經濟學之間的關係直接體現了歷史唯物主義的一個原理,即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歸根結底是由經濟條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推動或阻礙社會生産力的發展。法學和經濟學都需要研究法與經濟的關係。法學從研究法律制度、法律關係、法律行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民事侵權行為等)出發來研究法與經濟的關係,而經濟學則從生産力、經濟關係、經濟規律和經濟活動的角度出發來研究這種關係。
  法學與政治學的關係
  在歷史上,法學和政治學曾長期結合在一起。歐洲中世紀,天主教會居於主導地位,政治學和法學都從屬於教會的神學 。 17~18 世紀資産階級革命時期,法學和政治學都擺脫了神學的桎梏,但還是一些哲學家的包羅萬象的哲學體係中的兩個環節,而且,兩個學科也很難分開。直到19世紀,法學和政治學纔從哲學中脫離出來 ,各自成為獨立學科。
  法和國傢、政府、政黨以及政治傢的活動等現象是密切聯繫的。法學要研究政治,政治學也要研究法律,而且兩者都要研究國傢,衹不過研究的對象和重點不同而已。
  法學與倫理學的關係
  在古代和中世紀,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宗教規範有時很難分開。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紀出現的《 古蘭經 》就是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現代,一般說,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法學與倫理學已明顯分開,但法學與倫理學都極為關註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這一極為重要和復雜的問題。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學與心理學的關係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而人的行為同人的心理活動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學與心理學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聯繫。但法學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時重視人的心理活動,註意吸收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學是犯罪學與心理學相結合的邊緣科學。
中國歷史上的法學 Of law in Chinese history
  在中國,法學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那時是中國古代文化史上極為輝煌的時期,各學派相繼興起,百傢爭鳴。法就是各傢(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傢,尤其是儒法兩傢)爭論的問題之一。這一時期法傢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後來的思想傢有深遠影響。
  諸子百傢的法學思想
  總的來說,儒傢的法律思想是 :強調主要依靠道德、禮儀教化手段並由聖君、賢臣來治理國傢,法律(刑罰)衹能作為輔助手段。主張“德治”、“禮治”或“人治”,反對“法治”,實行“德主刑輔”。
  以墨翟為代表的墨傢,反對儒傢學說,他們從“兼相愛,交相利”,即從人們互愛互利的社會信念出發,主張以“天的意志”作為法的根源,以天為法,順法而行。並認為饑寒是犯罪的原因,應重視生産和節約;要求選拔賢才,執法嚴明公正。墨傢所講的法是很廣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規範。
  以老子和莊子為代表的道傢,認為國傢應實行“無為而治”:“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他們既反對儒傢的“人治”,也反對法傢的“法治”,提倡以道為核心的自然法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韓非等人為代表的法傢提出的。與儒傢相反,他們強調法律及其強製作用,而輕視聖賢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張“法治”。法傢還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為一種權衡、規矩、尺度,提供一個判斷是非的客觀準則;法應隨時代而變;法由國傢製定;法應公開,應平等適用;應嚴格守法,法與賞罰不可分,等等。那時法傢所主張的“法治”,是以加強君主專製和嚴刑峻罰為基礎的,不同於西方17~18世紀反封建專製 、反酷刑的法治。
  早在春秋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已從習慣法嚮成文法、從秘密法嚮公開法發展。到戰國時期,魏國執政李悝在各諸侯國法律的基礎上製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完整的法典《法經》。這部《法經》雖早已失傳,但在一些歷史著作中載有其篇目。
  公元前221年 , 秦始皇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製的封建君主專製國傢,采納了法傢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議,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學代替法律,而是“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法傢思想來立法。
  漢代以後的律學 漢武帝采納儒傢董仲舒的主張,“罷黜百傢,獨尊儒術”。從此,在思想領域中,儒傢學說被奉為正統,儒傢的法律思想壟斷了長達2000年的法學領域。現在通常所講的中國歷史上的傳統法律思想就是指這2000年的儒傢法律思想,事實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專製主義,其結果是導致法學在中國的衰落。
  在這一時期中,繼百傢爭鳴而起的是依照儒傢學說,對以專製君主名義發佈的成文法進行文字上、邏輯上解釋的律學,即通常所說的註釋法學。東漢經學大師馬融、鄭玄等都曾對漢律作章句註解。晉代張斐和杜預也曾對漢律作註解 。東晉後,私傢註解逐漸由官方註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長孫無忌等人於公元 652 年奉詔編寫《唐律疏議》一書,對《唐律》作了權威性的解釋,與唐律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獻 。它以儒傢的“德主刑輔”作為主導思想。《唐律》及其《疏議》集戰國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為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範。《唐律》對當時中國近鄰國傢日本、朝鮮、越南等國法律也有重大影響。因而在國內外法學著作中,通常將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國傢仿照唐律而製定的法律,稱為中華法係或中國法係。
  《大明律》書影
  從三國魏明帝時起,設律博士職,專門傳授法學。這一官製一直延續到宋,至元代纔被廢除。清末法學家瀋傢本在總結中國歷史上法學的發展時曾認為,元明清時法學已日趨衰落。1740年編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律。
  現代法學思想傳入中國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領域也發生相應變化。康有為的《大同書》、孫中山關於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思想、嚴復所翻譯的許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紀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又有社會學、進化論方面的內容。
  如果說嚴復等人在中國傳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學方面的思想,那麽,以瀋傢本為代表的政府官員則主要傳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別是基於羅馬法的民法法係法律制度的思想。瀋傢本任修訂法律大臣時,主持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國傳統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員和學生出國考察和學習西方法律,聘請日本法學家來中國修訂法律和講學,1906年創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學校;組織翻譯了大量外國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後至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西方各種資産階級法律思想,繼續傳入中國;馬剋思主義法學思想也開始傳入中國。
  西方法學 西方法學的內容極為廣泛,通常指古希臘 、羅馬奴隸製社會、西歐封建社會以及近現代西方資産階級的法學或法律思想。
世界其他國傢的法學歷史 The history of law in other countries
  人類歷史上積纍了豐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國外,還有古代埃及、古代兩河流域鄰近地區各國、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紀伊斯蘭教各國、日本和俄羅斯等國傢和地區的法律文化。但就內容之豐富和影響之深遠而論,西方法學可列為首位。
  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儘管成文法並不很多 ,也沒有職業法學家,但當時哲學、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等著作中,探討了關於法的許多基本問題。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關係 ;法和國傢、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係,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西方法學一直具有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古羅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學極為發達。在西方歷史上,正是在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律教育和法學學派 ,第一次出 現了法學著作 。羅馬五大法 學家之一的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一部最早的並完整保存下來的西方法學著作。
  歐洲中世紀,由於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占有很大勢力,教會神學在思想領域中居於壟斷地位,法學與哲學、政治學等都成了神學的附庸。到中世紀中期和後期,隨着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的出現和成長,出現了一種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法學,即自12~16世紀相繼出現的意大利的註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以及法國的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個法學流派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 ,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得到廣泛傳播,從而為歐洲大陸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統一的資本主義法律的形成創造了有利的條件。與歐洲大陸不同,英國中世紀的法,主要是普通法。這種情況表明了以後西方世界兩大法係的淵源:民法法係(又稱大陸法係)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普通法法係(又稱英美法係)是在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17~18世紀資産階級革命時期最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剋、法國的C.L.S.孟德斯鳩和 J.-J.盧梭等人。他們的學說和政治綱領儘管有很多差別,但總的來說 ,是新興資産階級反封建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是《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以及資産階級民主、法製的理論基礎。這個學派極大地提高了法在社會中的地位,倡導了一係列新的法律原則,創立了憲法、國際法等新的法律學科,沉重地打擊了神學,使政治學、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典《拿破侖法典》,就是在這個學派的思想基礎上製定的。古典自然法學派起過巨大的歷史進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時代所給予它的限製。
  《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侖法典》
  在19世紀,隨着資本主義統治的確立,古典自然法學派漸趨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的哲理法學派。在歐洲大陸,開展了廣泛的編纂法典的活動,比較法學和行政法學隨之興起。隨着英國和歐洲大陸一些國傢從事殖民擴張,普通法法係和民法法係的影響擴展到世界其他地區,西方兩大法係終於確立起在世界範圍的地位。
  進入 20 世紀 ,西方法律和法學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所謂“法的社會化”問題,即強調法不僅應保護個人權利,而且應着重保護社會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新的科技革命,國傢壟斷資本主義空前發展,國傢經濟職能大大增強 ,資本主義經濟有了較大發展,資本主義國傢的政府更多地采用改良、讓步和福利主義政策。在這種條件下,一般地說 ,資産階級統治相對穩定,資本主義民主和法製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它們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①德、意、日三國在戰後通過新憲法,建立了資産階級民主和法製;主要資本主義國傢中的人權和公民權利有所擴大,憲法和法律監督進一步加強。②立法重點從私法轉嚮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現。③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已從17~19世紀的理性主義、概念論法學轉嚮現實主義、利益多元論和折衷主義,在強調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時承認這種作用的局限性。④在法律形式上,雖然也製定和修改了若幹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單行法、特別法形式。⑤對司法組織和程序進行改革,加強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利 , 形成事實上的 “ 法官創製的法律” 。⑥兩大法係逐步靠攏 、 國際立法增多 。但與此同時,破壞法製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學領域中,學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學(或類似的價值論法學)、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法律社會學三大派別相互靠攏。非法學思潮對法學影響更不斷擴大,出現了經濟分析法學、批判法學等新的法學派別。
  馬剋思主義法學
  在19世紀40年代馬剋思主義出現以前,法學領域幾乎一直是由有産階級思想傢、法學家壟斷的。他們為法學提供了大量歷史資料,有的人在闡述法律現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學的觀點,有的法律思想也起過歷史進步作用。但由於階級地位和時代的局限性,他們沒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學地闡明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
  馬剋思主義3個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馬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構成了馬剋思主義法學。它的出現為法學領域帶來了根本變革。它代表了無産階級及其他勞動人民的利益 ,以歷史唯物主義科學地闡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使法學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
  馬剋思主義法學與以往法學的原則區別
  ①以往法學主要以歷史唯心主義為基礎,否認經濟因素對法的最終决定作用。馬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是掌握國傢政權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最終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决定的。當然,法和經濟以外的各種因素也相互作用。但歸根結底是由經濟因素决定的。②以往的法學否認法的階級性 ,馬剋思主義法學肯定法的階級性,同時肯定法的繼承性。馬剋思主義法學和社會主義法都是在批判地繼承人類歷史上優秀法律文化遺産的同時創立和發展的。③以往的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剋思主義則認為,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産物。到了共産主義社會,法也將隨着國傢的消亡而消亡。那時當然還有具有某種強製力的行為規則,但已不是階級意義上的法了。
  馬剋思和恩格斯對法學方面的主要貢獻是:①他們在闡明歷史唯物主義的同時也就說明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②他們在考察和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的産生和發展以及在直接參加革命鬥爭的實踐中,分析和批判了資産階級的法律制度。
  列寧對馬剋思主義法學的主要貢獻是:①在領導革命鬥爭,特別是在與俄國自由資産階級、孟什維剋、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和其他機會主義者作鬥爭的過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國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傢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産階級代議民主製相聯繫的資産階級法製的本質及其虛偽性。②他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和創建蘇维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提出了關於社會主義法製的理論。
  馬剋思主義法學在當代中國的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政府《六法全書》的指示以及《共同綱領》關於廢除舊法律創建新法律的規定 ,都表明一種新的法學馬剋思主義法學在中國大陸的創立。但在相當長 時期內 , 這一法學的發 展經歷了麯折的過程 。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 中國法學就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綫的指引下,成為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服務的法學,它在當代中國的條件下發展了馬剋思主義法學
  當代中國對馬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個方面是在中共和國傢重要文獻或領導人關於法製的重要論述中體現的發展。
  首先,法製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為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條件。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中國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同時也研究了國際共産主義運動中的經驗,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作出了科學的論斷:“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製,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發展了這一結論: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沒有民主和法製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决議》也闡明了文化大革命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被忽視,為了防止類似悲劇的重演,就必須加強民主和法製。
  其次,法律和宏觀經濟調控也促進了法學的發展。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下,國傢對經濟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指令,采用直接控製為主的運行機製。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過程中,人們已日益認識到法律在經濟領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 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决定 》中提出 ,“經濟體製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準則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經濟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為主要依靠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間接控製方式。中共十四大將中國經濟體製的目標,確定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以後,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為加強,法學研究隨之進一步開展。
  同時,中共中央主要根據中國經驗,提出了綜合治理的方針,即在中共和政府的領導下,政法機關協同其他各機關、團體,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預防和打擊犯罪,改造罪犯。十餘年來的社會實踐證明,這一方針是完全正確的。這種綜合治理的理論是對法學,特別是對刑法學、犯罪學等法學學科的重要貢獻。
  此外,還提出一國兩製的構想,即設想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傢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臺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一原則來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完成。一國兩製實現就意味着“一國數法”的出現。這將推動當代中國法律和法學嚮多樣化發展,對馬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是一重大貢獻。
  當代中國對馬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另一個方面是中國的專業的法學工作者對馬剋思主義法學的貢獻。主要是:
  ①對一係列重大法學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研究,為此而撰寫專著、教材和論文,以及編寫法學工具書、召開學術研究會。在各個部門法學以及國際法學中都曾進行過有關本學科重大問題的研究。
  ②改進和發展許多已有一定基礎的法學學科(如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和國際法學),同時又創建許多在國內以往並不存在的新學科,如經濟法學、行政法學、軍事法學、科技法學、環境法學、現代西方法律哲學、法律社會學、比較法學、立法學等,並發表有關論著。
  ③專業法學工作者經常參加憲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關立法建議等,很多專業法學工作者出任兼職律師或參加其他法律實際工作。這些活動都有助於法學與實踐的結合。
  ④從事法律院校教師工作,培養中高層次的法律專門人才(大學本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為此編寫大量各種形式的法學教材。
  ⑤將國外法學(包括方法論)新動嚮引入國內作為藉鑒,為此翻譯了不少外國法學論著、法律、法規、法學工具書等,並進行了廣泛的國際法學交流,大量的學生、教師去國外學習、進修和講學或參加國際法學會議,又有不少外國法學家來中國講學和學習。
  法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不同於文學、哲學、史學等人文科學的一個特徵,就是前者比後者更具有強烈的適用性。因此,強調法學理論要經世致用,不要變成玄之又玄的經院哲學,在總體上是不錯的。從主觀上來說,中國法學家們也不願意讓自己的學說遠離現實,但從客觀上來看,法學家的不少主張離實際操作過遠的現象,還是相當嚴重。這一問題不能僅僅用法學家的批判性和理想性品格來解釋,而就聯繫我國的法學教育體製和法學家的出身經歷,作更廣泛的考察。
  從法學教育體製來看,據筆者有限的瞭解,西方不少大學法學院的院長、教授都有過擔任政府官員、法官、檢察官、律師的經歷,他們把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知識一道傳授給了學生。而我們中國法學院院長、教授中有過官員、法官、律師、檢察官經歷的實在為數不多。他們大都是從高中進大學,然後留校任教,這種經歷决定了他們不可能深入瞭解實際,不可能具有較為豐富的社會經驗,要他們的學說貼近實際(不是盲從、附隨實際)也多少有點勉為其難,要他們立場公正、持論公允,也非舉手之勞。
  瀏覽一下,醒目的著名法學家,他們大都有擔任過官員、法官等經歷。根據何勤華主編的《外國法律史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所作的統計,古羅馬時代的著名法學家有四個:蓋尤斯、帕比尼安、烏爾比安、查士丁尼,除蓋尤斯出身不詳外,帕比尼安曾擔任過申訴官、帝國高級法院院長、近衛都督(相當於副皇帝)等。烏爾比安擔任過帝國高級法院法官助理、帝國議事會成員,近衛都督。查士丁尼是東羅馬帝國(又名拜占庭帝國)著名的皇帝。
  法國近代以來的法學家有居亞斯和樸蒂埃兩位,居亞斯雖未當過官,但其師從的是巴黎高等法院院長的法國駐威尼斯大使弗利埃,樸蒂埃則在奧爾良初等法院法官助理的職位上工作了50年。
  德國近代以來的法學家有薩維尼、耶林、祁剋等三位,除耶林外,薩維尼擔任過普魯士樞密院議員、柏林上訴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顧問等,祁剋大學畢業後擔任過律師、見習司法官、軍官等。近代以來的著名法學家有科剋、布萊剋斯通、邊沁、奧斯丁、梅因等五位,這五位都有過官員或律師的經歷。科剋做過律師,擔任過諾裏奇市法院的首席法官、倫敦市法院的首席法官、英國副總檢察長、國會下議院議長、英國檢察總長、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樞密院成員等。布萊剋斯通做過律師,大學校長、法院陪席法官、國會議員、王室法律顧問、王室副總檢察長、高等民事法庭法官等。邊沁做過律師,雖然他是個很內嚮的人,但為了自己的學說能緊密聯繫實際,他走出書齋,曾經草擬了憲法、民法、刑法以及議會改革的要點,給俄國沙皇編製法律。奧斯丁當過陸軍軍官,做過律師,被大法官布勞漢任命為第一刑法委員會的委員,擔任過皇傢刑法和訴訟委員會的成員。
  美國近代以來著名的法學家有霍姆斯、卡多佐、龐德等三位。霍姆斯做過律師,擔任過馬薩諸賽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聯邦最高法官大法官等。卡多佐做過律師,擔任過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紐約上訴法院常任法官和首席法官、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龐德做過律師,擔任過內布拉斯加州高級法院上訴受理專員和州最高上訴委員會委員、中國國民政府的司法部顧問和教育部顧問等。
  經濟學家中也有類似情況。作為首屆(1969年)諾貝爾經濟學奬獲得者簡·丁伯根從年輕時起就投嚮仕途,在荷蘭中央政府任職15年。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奬獲得者肯尼斯·阿羅,1962年就任於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後來成為肯尼迪總統的經濟顧問。1970年諾貝爾經濟學奬獲得者保羅·薩繆爾遜1941年受聘到美國資源計劃局工作,1945年擔任美國財政部經濟顧問,1953年在美國預算局任職,擔任過肯尼迪和約翰遜兩位總統的首席經濟顧問。1971年諾貝爾經濟學奬獲得者西蒙·庫茲涅茨二戰期間被美國政府委任為華盛頓戰時生産局計劃統計處副處長。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奬獲得者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擔任過剋林頓的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
  因此,從事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專業的學者們,如欲把學問做得紮實、有價值,就要勇於投嚮仕途和社會實踐,讓自己的學說接受國情的檢驗,或者貼近現實,或者改造現實。就政府而言,也要建立有利於法學家投嚮仕途和社會實踐的制度,促進理論聯繫實際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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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學習內容(以四川農業大學為例):本專業培養係統掌握法學基礎知識,熟悉我國主要部門法、農業部門法、農村行政法和中國共産黨的相關政策,有比較寬廣的農村社會、農業經濟和農村法治方面的科學知識,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管理事務、解决問題能力的高級法律專業人才。學製四年,授法學學士學位。主幹學科:法學。主要課程: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商法學、知識産權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經濟法學、企業法學、農業經濟法、農村行政法等。畢業後能夠在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農村社會和經濟主管部門、涉農企業、基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法律服務機構、公證機構、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刑罰執行機構從事法律工作。2008年招生90人。
  法學碩士
  法學碩士在職研究生教育,是學歷教育的一個層次,供本科階段為法學專業的考生報考,學習側重堅實的理論研究,兼顧應用實踐,旨在為國傢培養全方位的法學精英人才。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很大的區別。
  第一,報考條件不同,報考要求不同。
  我國的法律研究生階段教育包括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兩種。報考法學碩士的考生必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不限本科專業(但實際考生多為法學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學歷的非本科生。報考法律碩士的必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或具有本科同等學力)的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且同等學歷的本科畢業生必須工作二年以上;同等學歷的專科畢業生必須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招生方式、考試試題不同。
  法學碩士是全國有資格招收法學碩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單獨命題(除公共課外),全國重點大學和一部分一般本科院校一般都有招收法學碩士的資格。法律碩士是通過全國法律碩士專業試點單位聯合考試來招收的,全國有權招收法律碩士的院校衹有少數院校。
  第三, 教育方式、培養目標不同。
  每個法學碩士有一個導師,在讀期間能得到導師的全面輔導,深入學習法律理論知識。因此,法學碩士專業劃分較細,研究領域一般衹有一個方向,但研究有很大的深度。培養方向主要是學術研究、科研教學,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養高級理論型學術法律人才。 法律碩士不分專業,一般不設導師,在入學時一般選定一個方向進行學習。註重實踐和應用,主要是學習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部門以及社會公共管理部門等法律實務部門培養高層次的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和企業法律顧問等。
  法學博士
  在職法學博士是博士的一種培養方式。強調合乎科學的法律研究。美國大學本科(大學部)不設法律學位,以避免學生知識太狹隘成為法匠,美國法學院也不要求學生入學時需有法律相關的學士學位。法學院、醫學院、商學院皆為職業學院,有別於不論實用與否純粹探求知識的理學院、文學院等院係。現在一般院校的法學院都是允許在職報考的。
法學專業的就業現狀 Employment status of professional law
  “五院四係”不見了,開設法學專業的高等院校卻隨處可見。截至2006年4月,全國有法學專業的高校達620所,在校生30萬人。而在1977年恢復法學教育時,全國衹有三所大學有法律係,僅招200多人。也就是說三十年間,開設法律專業的院校翻了150倍。相比如潮的法學招生,法學就業的情況就不容樂觀了,這是物極必反的規律支配下的必然後果。不管是什麽破爛學校甚至連剛升本的小學校也招聘幾個剛畢業的學生當教師,招生來幾十甚至上百的學生來培養,培養的結果之濫自不待言,找不到工作當然是理所當然。法學專業是當今中國就業率最低的十大專業之一。以中國政法大學2006級法學專業畢業生為例,畢業後從事本行的衹有13%,北京交通大學2006級法學專業104名畢業生中,衹有3 人從事政法工作。中國政法大學、北京交通大學,一個法學專業的正統王牌代表之一,一個代表非法學類院校中培養法學專業的大學的代表之一,都是相當不錯的大學,這兩所學校的法學就業尚且如此,其他學校的就業率當然不會比這好。現實需要正視,回避是不行的。這既是對那些擴招培養的大學來講是個警鐘,也需要那些一股腦熱衷於讀法學專業的高考學子們三思而後行,不要趕時髦,時髦總是要過時的。
英文解釋
  1. n.:  law,  the science of law,  science or philosophy of law,  jurisprudence
法文解釋
  1. n.  science juridique, droit
近義詞
法律, 法律學
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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