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諸邊貿易協議。協議由序言和9條及1個附件組成。主要條款包括:産品範圍,關稅和其他費用,技術性貿易壁壘,政府指導的採購、強製分包合同和利誘,貿易限製,政府支持、出口信貸和航空器營銷,地區和地方政府,監督、審議、磋商和爭端解决及最後條款等。協議的産品範圍包括除軍用航空器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器的發動機、零件、部件、組件、配件和地面飛行模擬機及其零部件,不論是用於製造,還是用於修理、維護、改造、改型或改裝;也不論用作原裝件還是替換件,都屬於該協議的適用範圍。協議規定民用航空設備的購買者可自由選擇供應者,各參加方不得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相抵觸的方式來限製民用航空設備的進口。《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與《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各項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設備的貿易。協議的宗旨是實現民用航空設備貿易的自由化。至2004年底,協議有25個簽署方,由參加方組成民用航空設備貿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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