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詞彙 : 法學 >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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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五芒星和居中的一個正字,代表正義正義
  justice
  由仁慈所引發的仁慈.稱為正義.
  倫理學、政治學的基本範疇。在倫理學中,通常指人們按一定道德標準所應當作的事,也指一種道德評價,即公正。“正義”一詞,在中國最早見於《荀子》:“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正義觀念萌於原始人的平等觀,形成於私有財産出現後的社會。不同的社會或階級的人們對“正義”有着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按自己的等級做應當做的事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家則認為,肉體應當歸順於靈魂就是正義。馬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正義與否的客觀標準主要在於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與廣大群衆的利益。
  [另外意思] 在漢語裏,正義即公正的道理,與公平、公道、正直、正當等相聯。在西方語言中,“正義”一詞源出於拉丁語justitia,由拉丁語中“jus ”演化而來。“jus”是個多意詞,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權利等多種含義。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意大利文中的“diritto”等,都兼有正義、法、權利的含義。在英文中,justice一詞,具有正義、正當、公平、公正等意思。
  文字
  辭海解釋:
  對政治、法律、道德等領域中的是非、善惡作出的肯定判斷。作為道德範疇,與“公正”同義,主要指符合一定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人們的行為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規律和最大多數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斷人們行為是否符合正義的客觀標準。
  何為正義?柏拉圖認為:“各盡其職就是正義”,烏爾比安認為:“正義就是給每個人以應有權利的穩定的永恆的意義”,凱爾森認為:“正義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在這個概念上,學者們有着不同的理解,我們的概念中,正義即公平、公正。正義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與歸宿。
  既然正義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一種行為、狀態是否正義就涉及到三個要素:人、社會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人是正義反映的主體,也是評價正義的主體;社會的形成歸於人的産生和結合,社會對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個人得不到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歸結於社會的不正義(公平);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如地位、資格、自由等,其多寡優劣主導着人們的評價。在遠古最原始的社會形成時,有了原始的勞動成果的分配,人們就開始了關於正義的討論。至於何種行為與狀態是正義的,用不同的標準、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其觀察和得出的結論往往是不同的。
  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其一,是每個人對於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的自由體係相容的類似自由體製都應有一種平等權利;其二,是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於地位和職務嚮所有人開放。羅爾斯還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義觀:“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和基礎--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將法律的觀念從正義中解脫出來是有睏難的。在媒體和一般人眼裏,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純粹法學反對將法和正義相等同,主張將二者當作兩個不同的問題來處理。而我個人更傾嚮與使二者融合,我並不贊成過分清晰的區別這兩個概念。法律拋棄正義,便喪失其規範社會關係的作用;同樣,正義脫離法律,就喪失了載體,僅僅衹能成為“價值判斷”,沒有實際用途。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即正義作為一種主觀價值判斷也許為法律科學所排斥,但如果將正義理解為“合法性”,那麽法律科學中就應當包括正義概念。
  人們評價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標準(合法性)時,往往是立足於這部法律是否能將社會關係調整得令所有社會成員都滿意,但事實上,能夠滿足每個社會成員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說:每個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間的相互衝突也難以避免,那些合乎正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社會秩序能達到的也衹能是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滿意。
  還應當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絶對正義的概念,自然法學派主張法的二元論,認為法應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實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絶對正義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當知道:這種絶對正義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無窮的認知能力,而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認識,藉用凱爾森的話“正義是一個人的認識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驗,在人們尋求法律幫助時,在法律製裁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匡扶,這是法律正義性(合法性)認定的標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義,才能使正義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
  法律層面的正義
  (1)正義的概念
  正義是人類社會普遍認為的崇高的價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活動、思想和制度等。正義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社會、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正義觀。衡量正義的客觀標準是這種正義的觀點、行為、思想是否促進社會進步,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是否滿足社會中絶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義最低的內容是,正義要求分配社會利益和承擔社會義務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規範和標準;正義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貢獻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2)正義的分類
  根據正義涉及的不同領域的標準,可以把正義可分為制度正義,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制度正義指社會制度的正義,具體是指社會財富、資源、責任、義務分配是否公平和正當。形式正義是對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執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義,它強調法律制度始終如一的實現。程序正義是指保證實現制度正義和形式正義的具體步驟和方法。製定正義的法律,應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樣,保證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3)法律與正義
  法律與正義是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的,正義對法律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正義作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是作為區別良法惡法的標準,始終是法律進化的精神驅動力。同時,法律也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正義的最低要求是限製任意暴力。法律運用國傢強製性,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利益,通過裁决糾紛,懲治非正義的違法行為,以實現社會正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古文註釋體
  正義:又叫做“疏”,也叫“註疏”、“義疏”,是一種經註兼釋的註釋。義疏産生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唐代出於思想統一和科舉考試的需要,由官方以指定的註本為基礎把經書的解說統一起來,這種新的註疏唐人稱之為“正義”。
百科辭典 Encyclopedia
  zhengyi
  正義
  justice
    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的基本範疇之一。在倫理學中,正義通常指一定社會條件下的人們根據一定的道德標準做“應當”做的事,同時也指社會對人們的道德行為和不道德行為所做的一種評價。在這種意義上,正義又被稱做“公正”。在中國,“正義”一詞最早見於《荀子》,書中說:“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在古希臘語中,正義一詞最初是從“置於直綫上的東西”這個意義中引申出來的。
    正義觀念萌芽於原始人的平等感情,正義與非正義觀念形成於私有財産出現以後。在古希臘,正義成為四主德之一。柏拉圖認為,社會中的每個人按自己的等級做應當做的事就是“正義”。中世紀的基督教倫理思想傢認為,正義就在於肉體應當歸順於靈魂,靈魂應當歸順於上帝。近代資産階級的思想傢,把凡符合資産階級道德標準的行為解釋為“正義”的,並認為這種正義是“永恆”的。
    馬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正義是具體的、歷史的範疇,不同的時代和階級對正義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判斷人們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義,歸根結柢應以能否推動社會歷史發展和符合人民群衆的利益為客觀標準。
     (包連宗)
    
英文解釋
  1. n.:  exact implication,  justice,  plus sense,  righteous,  righteousness
  2. adv.:  just
法文解釋
  1. n.  justice
近義詞
公正, 公平, 正當, 正確
正義社區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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