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條約
  《歐洲聯盟條約》即《馬斯特裏赫特條約》,於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在荷蘭的馬斯特裏赫特(Maastricht)舉行。經過兩天辯論,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即《馬斯特裏赫特條約》。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歐洲聯盟成立的基礎。
  【簽署國傢】
  ◆原歐洲共同體12個國
  比利時
  丹麥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希臘
  西班牙
  法蘭西共和國
  愛爾蘭
  意大利
  盧森堡
  荷蘭
  葡萄牙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
  芬蘭
  奧地利
  瑞典
  ◆2004年1月1日加入國
  斯洛伐剋
  拉脫維亞
  愛沙尼亞
  立陶宛
  捷剋
  斯洛文尼亞
  塞浦路斯
  馬耳他
  匈牙利
  波蘭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傢(按申請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馬其頓(2004年3月22日)
  【貨幣聯盟條約】
  1992年2月7日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正式簽訂了該條約。
  該條約規定,在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條約規定:最遲於1999年1月18日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
  【加入歐盟的兩項重要標準】
  根據歐元區穩定和增長協議,區內各國都必須將財政赤字控製在GDP的3%以下,並且把降低財政赤字作為目標。同時,各成員國必須將國債/GDP占比保持在60%以下。上述兩條也是其他歐盟國傢加入歐元區必須達到的重要標準。
  【目標】
  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製定統一的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製走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係。
  1999年1月1日,11個成員國采納了歐元。它們是:法國、德國、荷蘭、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和奧地利。希臘在2000年12月加入歐元區。斯洛伐剋在2009年1月1日歐元區建立十周年之際加入歐元區。瑞典、丹麥和英國目前為止都决定暫時不加入歐元區。歐元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1月1日開始流通。歐元區國傢各自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的前兩個月退出流通。
  【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由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目標是: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傢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咨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采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采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歐洲公民身份:歐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補充性:采取補充性是為瞭解决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采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幹預。
  4.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序共同决策。
  5.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睏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幹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决;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