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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plant quarantine)
以立法手段防止植物及其産品在流通過程中傳播有害生物的措施。植物保護工作的一個方面,其特點是從宏觀整體上預防一切(尤其是本區域範圍內沒有的)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植與擴展。 由於它具有法律強製性, 在國際文獻上常把“法規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為它的同義詞。中國的植物檢疫始於20世紀30年代。
檢疫法規以某些病原物、害蟲和雜草等的生物學特性和生態學特點為理論依據,根據它們的分佈地域性、擴大分佈為害地區的可能性、傳播的主要途徑、對寄主植物的選擇性和對環境的適應性,以及原産地天敵的控製作用和能否隨同傳播等情況製訂,其內容一般包括檢疫對象、檢疫程序、技術操作規程、檢疫檢驗和處理的具體措施等,具有法律約束力。法規對進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齡和類型,檢疫對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轉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貯主,包裝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從哪些國傢或地區進口,衹能經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進口時間等,也有相應的規定。此外,國際間簽訂的協定、貿易合同中的有關規定,也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凡屬國內未曾發生或曾僅局部發生,一旦傳入對本國的主要寄主作物造成較大危害而又難於防治者;在自然條件下一般不可能傳入而衹能隨同植物及其産品,特別是隨同種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調運而傳播的病、蟲、雜草等均定為檢疫對象。確定的方法一般先通過對本國農、林業有重大經濟意義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進行多方面的科學評價,然後由政府確定正式公佈。有的列出總的統一名目,在分項的法規中針對某種(或某類)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國際雙邊協定、貿易合同中具體規定。
檢疫檢驗按檢驗場所和方法可分為:入境口岸檢驗、原産地田間檢驗、入境後的隔離種植檢驗等。 隔離種植檢驗,是在嚴格隔離控製的條件下,對從種子萌發到再生産種子的全過程進行觀察,檢驗不易發現的病、蟲、雜草,剋服前兩種方法的不足。
通過檢疫檢驗發現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製進口、進行消毒除害處理、改變輸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處理。一旦危險性有害生物入侵,則應在未傳播前及時鏟除。此外,在國內建立無病蟲種苗基地,提供無病蟲或不帶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則是防止有害生物傳播的一項根本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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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plant quarantine)
植物檢疫是通過法律、行政和技術的手段,防止危險性植物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為傳播,保障農林業的安全,促進貿易發展的措施。它是人類同自然長期鬥爭的産物,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制度。由此可見,植物檢疫是一項特殊形式的植物保護措施,涉及法律規範、國際貿易、行政管理、技術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諸多方面,為一綜合的管理體係。
植物檢疫是一項傳統的植物保護措施,但又不同於其他的病蟲防治措施。植物保護工作包括預防或杜絶、鏟除、免疫、保護和治療等五個方面。植物檢疫是植物保護領域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其內容涉及植物保護中的預防、杜絶或鏟除的各個方面,也是最有效、最經濟、最值得提倡的一個方面,有時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計劃中唯一一項具體措施。但植物檢疫具有的特點卻不同於植物保護通常采用的化學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農業防治等措施。其特點是從宏觀整體上預防一切(尤其是本區域範圍內沒有的)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植與擴展。 由於它具有法律強製性, 在國際文獻上常把“法規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為它的同義詞。中國的植物檢疫始於20世紀30年代。
植物檢疫學:它是一門為保護植物的健康,阻止某些對植物(含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及植物産品,下同)有嚴重危害的有害生物隨植物或其他應檢物調運而傳播,對有害生物進行風險分析,提出檢疫對策、製定與執行檢疫法律、法規的科學。主要研究有害生物的生物學、生態學、流行學、防治學;研究它們的檢驗和檢測技術及相關的殺滅與除害等檢疫處理。因此植物檢疫學是一門與法律、法規和與貿易密切相關的綜合性科學,是植物保護領域中的新興學科。它是與法律學、政治經濟學、商品貿易學、植物學、動物學、昆蟲學、生態學、微生物學、植物病理學、分子生物學、地理學、氣象學、信息學等許多學科有關的一門學科。
檢疫法規以某些病原物、害蟲和雜草等的生物學特性和生態學特點為理論依據,根據它們的分佈地域性、擴大分佈為害地區的可能性、傳播的主要途徑、對寄主植物的選擇性和對環境的適應性,以及原産地天敵的控製作用和能否隨同傳播等情況製訂,其內容一般包括檢疫對象、檢疫程序、技術操作規程、檢疫檢驗和處理的具體措施等,具有法律約束力。法規對進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齡和類型,檢疫對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轉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貯主,包裝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從哪些國傢或地區進口,衹能經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進口時間等,也有相應的規定。此外,國際間簽訂的協定、貿易合同中的有關規定,也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凡屬國內未曾發生或曾僅局部發生,一旦傳入對本國的主要寄主作物造成較大危害而又難於防治者;在自然條件下一般不可能傳入而衹能隨同植物及其産品,特別是隨同種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調運而傳播的病、蟲、雜草等均定為檢疫對象。確定的方法一般先通過對本國農、林業有重大經濟意義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進行多方面的科學評價,然後由政府確定正式公佈。有的列出總的統一名目,在分項的法規中針對某種(或某類)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國際雙邊協定、貿易合同中具體規定。
檢疫檢驗按檢驗場所和方法可分為:入境口岸檢驗、原産地田間檢驗、入境後的隔離種植檢驗等。 隔離種植檢驗,是在嚴格隔離控製的條件下,對從種子萌發到再生産種子的全過程進行觀察,檢驗不易發現的病、蟲、雜草,剋服前兩種方法的不足。
通過檢疫檢驗發現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製進口、進行消毒除害處理、改變輸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處理。一旦危險性有害生物入侵,則應在未傳播前及時鏟除。此外,在國內建立無病蟲種苗基地,提供無病蟲或不帶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則是防止有害生物傳播的一項根本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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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wu jianyi
植物檢疫
plant quarantine
以立法手段防止在植物及其産品的流通過程中傳播有害生物的措施。目的在於防止植物病原物、害蟲、雜草等有害生物傳入或傳出一個國傢或地區,保障一個國傢或地區農林生産的安全和農産品貿易的信譽。一般由國傢製定法律和設置專門機構,依法對進出口(或過境)以及在國內運輸的植物及其産品進行檢疫檢驗,發現帶有有害生物時,即采取禁止或限製出入境等安全措施。
植物檢疫是植物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又與植物保護的其他各類防治措施不同。其特點是從宏觀整體上預防一切(尤其是本區域範圍內所沒有的)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植與擴展,因而,一些國傢常把植物檢疫與植物保護並列。同時由於它具有法律強製性,而往往在國際文獻上把“法規防治”、“行政措施防治”等當做植物檢疫的同義詞使用。
起源與發展 植物檢疫的傳統概念,是從預防醫學藉用的。“檢疫”(quarantine)一詞的拉丁原文為quadra-ginta,本意是40天。1403年威尼斯共和國規定來自鼠疫流行地區的抵港船衹必須滯留停泊40天,在此期間對船上全部人員進行強製隔離,以便使疾病通過潛伏期而得以表露,無病者纔允許登陸。quarantine就成為檢疫的同義語。
在農業上,防止病蟲害傳播的早期法規是1660年法國盧昂地區為了控製小麥稈銹病流行而提出的有關鏟除小檗(小麥稈銹病菌的轉主寄主)並禁止其輸入的法令。19世紀40~70年代,由於一係列災難性病蟲的遠距離傳播,造成愛爾蘭馬鈴薯晚疫病的大流行,葡萄白粉病、葡萄根瘤蚜和葡萄黑腐病的相繼發生,以及為害柑橘的吹綿蚧從澳大利亞傳入西歐等,逐漸使越來越多的國傢重視采用檢疫措施以保護農業。1873年德國明令禁止美國的植物及其産品進口,以防止毀滅性的馬鈴薯甲蟲傳入。1877年英國也為此而頒布了禁令。隨後,歐洲、美洲、亞洲其他一些國傢以及澳大利亞等紛紛製定植物檢疫法令,並成立了相應機構執行檢疫任務。當前世界上絶大多數國傢都已製定了自己的植物檢疫法規。
檢疫法規的製訂與實施 檢疫法規以某些病原物、害蟲和雜草等的生物學特性和生態學特點為理論依據,根據這些有害生物的分佈地域性、擴大分佈為害地區的可能性、傳播的主要途徑、對寄主植物的選擇性和對環境的適應性,以及原産地自然天敵的控製作用和能否隨同傳播等情況製訂。其內容一般包括檢疫對象、檢疫程序、技術操作規程、檢疫檢驗和處理的具體措施等,具有法律約束力。法規對進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齡和類型,檢疫對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轉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貯主,包裝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從哪些國傢或地區進口、衹能經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進口的時間等,也有相應的規定。除國傢製訂的法規外,國際間簽訂的協定、貿易合同中的有關規定,也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在國際上通行的植物檢疫法規,有綜合的和單項的兩種形式。
檢疫對象的確定 凡屬國內未曾發生或僅局部發生,一旦傳入對本國的主要寄主作物為害較大而目前又難於防治的,以及在自然條件下一般不可能傳入而衹能隨同植物及植物産品,特別是隨同種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調運而傳播蔓延的病、蟲、雜草等,應確定為檢疫對象。確定的方法,一般是先通過對本國農、林業有重大經濟意義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進行多方面的科學評價,然後由政府確定正式公佈。有的是總的列出統一名單,在分項的法規中針對某種(或某類)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國際雙邊協定、貿易合同中具體規定。
檢疫檢驗 按檢驗的場所和方法可分為:①入境口岸檢驗。即對輸入的植物或植物産品,在到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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