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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sham's law)
400多年前,英國經濟學家格雷欣發現了一有趣現象,兩種實際價值不同而名義價值相同的貨幣同時流通時,實際價值較高的貨幣,即良幣,必然退出流通——它們被收藏、熔化或被輸出國外;實際價值較低的貨幣,即劣幣,則充斥市場。人們稱之為格雷欣定律,亦稱之為劣幣驅逐良幣規律。
有兩傢面包店:一傢的面包原料精緻,做工精細;另一傢的面包幹癟粗糙,缺斤少兩,但是價格卻比第一傢低一半。你認為哪一傢店的面包會賣得更好?答案可能出乎你的意料,是第二傢。這就是格雷欣定律在起作用。
格雷欣定律是一條經濟法則,又叫“格雷欣定律”,也稱“劣幣驅逐良幣法則”,是由16世紀英國金融傢、商人托馬斯·格雷欣提出來的。當時,市場上流通的是金屬鑄幣,時間長了,人們發現足值與不足值的鑄幣可以一樣使用,於是,人們就把成色好的足值貨幣(良幣)儲藏起來,而把不足值的鑄幣(劣幣)趕緊花出去。結果,劣幣把良幣趕出了市場,這樣,市場上流通的貨幣所代表的實際價值就明顯低於它的名義價值了。
後來,人們用這一法則來泛指價值不高的東西會把價值較高的東西擠出流通領域,如盜版軟件對正版軟件的衝擊等。除了商業和金融,其他領域其實也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比如,官場上,清官可能會受到貪官的排擠;醫院裏,拒收“紅包”的醫生被看成另類。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環境和有效的約束體製,劣幣驅逐良幣、稗子戰勝水稻就將大行其道,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也叫做劣幣驅逐良幣律。在鑄幣時代,鑄造重量輕、成色低的鑄幣是貨幣流通中反復發生的行為。鑄造劣質貨幣也是統治者解决財政收入,搜刮民財的措施。當劣幣出現於流通之中時,人們會把足值貨幣收存起來,即格雷欣定律。
這個規律是16世紀英國人t.格雷欣首先發現的,故通稱格雷欣定律。19世紀上半葉美國的經驗,為這個規律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例證。美國在1792年實行復本位製時,法定金銀鑄造比價是15∶1,但在1795~1833年的 39年裏,國際市場上金與銀的實際價值對比是15.6∶1,法國在1803年實行復本位製時規定的鑄造比價為15.5∶1。這個國際條件,使銀幣在美國成了“劣幣”而金幣成了“良幣”,於是,白銀從國外(包括法國)大量流入美國,而黃金則從美國大量輸往外國(包括法國),美國成了事實上的單銀本位製國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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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金屬鑄造貨幣的歷史是很久遠的,在我國大抵從周朝出現銅貝就開始了。人們將金屬鑄造成便於攜帶和交易,並便於計算的“錢”。“錢”有一個“面值”,或叫“名義價值”,如我國古代的“五銖”,“半兩”,“三銖”,“半兩”,“當十”,“當百”,“直百”等。這一變化使得鑄幣內的主要金屬含量,如銅鑄幣內的含銅量,産生了與“面值”不同的可能,如面值“半兩”,“五銖”的銅鑄幣,實際含銅量可能並不是半兩,五銖,人們可能加入了一些其他價值低的金屬混合鑄造。或者減重鑄造,但它仍然作為半兩,五銖重的銅幣進入了交易流通中。由於價值規律的作用,市場價格高於法定價格的貨幣就會被人們從流通中吸收出來,被收藏,被熔化,或被輸出,而實際價值較低的貨幣則留在流通中執行貨幣的職能作用,在反復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基礎上,於是有了相應的貨幣理論名言“劣幣驅逐良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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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世紀的英國商業貿易已經很發達,瑪麗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時代鑄造了一些成色不足(含銀量)的鑄幣投入流通中。當時在英國很受王室重視的金融傢兼商人托馬斯.格雷欣發現,當面值相同而實際價值不同的鑄幣同時進入流通時,人們會將足值的貨幣儲藏起來,或熔化,或者流通到外國,最後回到英國償付貿易和流通的,則是那些不足值的貨幣,英國由此受到了巨大的損失。於是托馬斯.格雷欣嚮伊麗莎白一世指出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並建議,恢復英國鑄幣的足夠成色,以恢復英國女王的信譽和英國商人的信譽,使在貿易中不受不足價值鑄幣的損失。1858年英國經濟學家亨利。麥剋勞德在其《政治經濟學慨要》中首次用“格雷欣定律”命名了這一貨幣流通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特殊現象。 “劣幣驅逐良幣”是貨幣流通中一種貨幣排斥另一種貨幣的現象。在兩種名義價值相同而實際價值不同的貨幣同時流通時,實際價值高的貨幣,即所謂良幣,必然被收藏,熔化,或輸出而退出流通,實際價值低的貨幣,即所謂劣幣,則充斥市場。其實劣幣驅逐良幣的規律是在公元前五世紀,希臘作傢亞裏斯多芬的著作中就已提出。公元前175年我國西漢文帝五年,朝廷鑄行減重四銖“半兩”錢,恢復允許私鑄錢。大臣賈誼根據多年對貨幣流通的觀察指出,百姓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幹;或用重錢,平稱不受。”“錢法不立”“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造成了“姦錢日繁,正錢日亡”的現象。簡明扼要指出了錢幣規格成色沒有統一的危害,進而提出立錢法,確立國傢鑄造法定錢幣的壟斷地位,才能消除貨幣的混亂狀態。“姦錢日繁,正錢日亡”形象地描述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特殊現象,比英國托馬斯.格雷欣公元1559年提出“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早17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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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欣定律是硬幣流通時期的一種貨幣現象。但隨着時代變遷,硬幣被紙製貨幣所代替。第一代紙幣是信用貨幣,其主要的、完善的形式是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它是銀行的債務憑證,承諾其持有人可隨時嚮發行人兌換所規定的硬幣。所以,這一種紙幣叫做可兌換紙幣。第二代紙幣是由銀行券蛻化而成的不可兌換紙幣,它通常由中央銀行發行,強製通用,本身價值微乎其微,可以認為是純粹的貨幣符號。
這樣,當硬幣與可兌換紙幣混用時,它們的良劣如何區分呢?
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a. marshall,1842-1924)在其《貨幣、信用與商業》一書中寫道:"'可兌換的'紙幣--即肯定可以隨時兌換成金幣(或其它本位硬幣)的紙幣--對全國物價水平的影響,幾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幣一樣。當然,哪怕對這種紙幣十足地兌換成本位硬幣的能力稍有懷疑,人們就會對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兌現,則其價值就將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黃金(或白銀)的數量以下。"顯然,硬幣是良幣,可兌換紙幣是劣幣。在正常情況下,兩者完全一樣,但當紙幣兌換成硬幣發生睏難時,其名義價值就會貶值,嚴重時就會發生"擠兌"。這時,紙幣被賣方拒收,流通睏難,從而迫使其持有人不得不擁擠地嚮發行銀行要求兌換硬幣。這種情況,實際上宣告格雷欣定律的失效,即已經不是作為劣幣的紙幣代替硬幣,而是相反,人們將持有硬幣以代替紙幣。在這裏,賣方也從消極被動地接受劣幣轉變為主動地拒收。
再如,二戰後,布雷頓森林體係國際貨幣制度下,美元與黃金挂鈎,規定黃金官價為每盎司35美元。這樣,美元以黃金作後盾,開始順利地在全球流通。但隨着美元由"美元荒"轉變為"美元過剩",外國商人在同美國做生意時,就漸漸願意接受黃金而不願意接受美元。這時,各國政府和中央銀行也紛紛嚮美國要求以美元兌換黃金。最終,迫使美國宣佈停止以官價兌換黃金,導致布雷頓森林體係的崩潰。這也是紙幣形式的美元被拒收和造成各國嚮美國"擠兌",從而出現格雷欣定律失效的事例。
從上述可知,硬幣與可兌換紙幣混用時,格雷欣定律仍在發生作用,但其風險增大,即當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發揮到極端時,往往就會走嚮反面,造成格雷欣定律失效,並促使賣方主動采取拒收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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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牙買加國際貨幣體係下,黃金非貨幣化,世界各國的貨幣都蛻化成第二代的不可兌換紙幣。這時候,兩種紙幣的良劣如何區分呢?已知區別金屬貨幣良劣的標準是按它們的實際價值。但是兩種紙幣都是貨幣符號,無法比較價值,衹是紙幣購買商品時卻有實際購買力,這就成為它們的實際價值。其理論依據就是一價定律。它是說:"在商品經濟中,相同(同質、同量)商品,如不計算交易費用,在各地應以同一價格出售。"反過來說,同一價值的貨幣,如不計算交易費用,也應在各地買到等量的商品。外匯交易中的購買力平價說,就是一價定律的直接延伸。因此,根據紙幣所購得商品的多寡或外匯匯率的高低,就能判斷出它們的良劣。例如,美元與港元相比,美元是良幣,港元是劣幣;港元與人民幣相比,港元是良幣,人民幣則是劣幣。
當幾種不可兌換紙幣同在一地流通時,就會發生令人費解的格雷欣定律逆反現象,即出現"良幣驅逐劣幣"的貨幣現象。這可以有下列多個事例加以證明:
1.解放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政府發行了自己的"邊幣",但是始終不能驅逐國民黨政府的"法幣"。由於邊區經濟十分弱小,所以邊幣是劣幣,而法幣是良幣。在邊區與國統區交界地帶,兩種貨幣都在使用,但商人一般直接使用法幣在邊區購買商品,或者在邊區貿易中出售商品後盡量直接收取法幣。這樣,在邊區貿易中法幣就部分地代替了邊幣使用,明顯是"良幣驅逐劣幣"現象。
2.深圳特區在建立初期,曾經允許港元、外匯券和人民幣三種貨幣同時流通。在深圳的商店中大部分商品也是三種標價,從收回貨幣的情況看,港元大約占30%,外匯券占20%。這樣,也說明作為良幣的港元和外匯券就把人民幣從流通領域驅逐出50%,也出現了"良幣驅逐劣幣"現象。
3.上世紀90年代蘇聯解體,盧布曾三改面值並嚴重貶值,從原來的約0.65盧布兌1美元貶值到5000-6000盧布兌1美元的悲慘境地。因此,在我國與俄羅斯的邊境貿易中,雙方商販均樂意用人民幣而不接受盧布。這裏,人民幣是良幣,盧布是劣幣,顯然也是"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
對於格雷欣定律的逆反現象,如何從理論上加以解釋?我國經濟學家爭論不休,其實是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可兌換紙幣沒有實際價值,其流通規律與硬幣流通規律剛好相反,所以對硬幣說是劣幣驅逐良幣的規律,就反過來變成良幣驅逐劣幣的規律。這種觀點未能解釋清楚紙幣與硬幣兩者流通規律相反的道理。他可能引用馬剋思論物價對金幣與紙幣不同關係的話作論據。原話是"已知商品的交換價值。流通的金量决定於金的自己價值,而紙票的價值卻决定於流通的紙票的數量。流通的金量隨着商品價格漲跌而增減,而商品價格卻似乎是隨着流通中紙票數量的變動而漲跌"。雖然,馬剋思在這裏清楚說明金幣與紙幣對决定物價的相反作用,但並不能據以說明格雷欣定律的逆反現象。
第二種觀點認為表面上"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實質上仍是格雷欣定律的要求。不過這是從出售商品的商人角度立論,改變原來從買方角度作解釋。所以,在不兌換紙幣作為流通手段時,使用哪種貨幣已經不再取决於購買者的意願,而是轉變為出售者的強製要求--不付良幣就不賣給你好東西。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符合使用貨幣歷史,即:使用硬幣→使用硬幣與可兌換紙幣→使用不可兌換紙幣;與其相應,使用貨幣者的行為也逐步轉變,即:買方主動用劣幣購物→買方繼續用劣幣購物但賣方開始主動拒收→賣方主動要求接受良幣拒收劣幣。因此,良幣驅逐劣幣衹是劣幣驅逐良幣在新環境中的新形式,是同一定律的正反兩面。
這樣,根據我們研究,格雷欣定律並非衹與"劣幣驅逐良幣"等義。該定律的全過程其實應當包括三個歷史階段,即:劣幣驅逐良幣階段--格雷欣定律失效的混亂階段--良幣驅逐劣幣階段。在這些階段中,買賣雙方行為的主動性也有相應的轉變。這種行為的轉變完全符合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l.e. vonmises,1881-1973)所說"經濟理論就是一般的人類行為的理論"。所以,經濟學許多規律可以從人們的合理行為中找到解釋。衹有這樣理解,纔符合對該法則全面和科學的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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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員工薪酬管理方面的“格雷欣定律”有諸多具體表現:
1.在同一企業,由於舊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一些低素質員工薪酬超出高素質員工,從而導致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
國企在此方面尤其如是。一傢經濟效益頗佳的國有上市公司曾嚮作者敘述發生在該公司難解之"結":該公司年人均薪酬18000元左右,一般員工尤其是一綫員工薪酬水平遠超出本行業同類企業,但核心員工尤其是少數關鍵崗位員工薪酬卻較多低於市場水平。該公司欲引進若幹素質較高的計算機專業畢業生,按現行薪酬制度,每月薪酬衹能略超出 1000元,但市場水平卻在3000元左右。因此,儘管公司對高素質計算機專業畢業生有強烈祈求,卻總未能如願。作者在為一些民企作薪酬設計咨詢時發現,幾乎每一民企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低素質員工薪酬超出高素質員工,因而高素質員工被低素質員工所"驅逐"。差別主要在於,在一些國企,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甚至具有係統性;而在民企,這衹是薪酬管理的"例外"。
2.在同一企業,由於舊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一些低素質員工與高素質員工薪酬大體相當,從而導致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
此種情形可看作上述第一種情形的特例。
3.在同一企業,由於舊的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雖然高素質員工薪酬超出低素質員工,但與員工對企業的相對價值不成比例
現階段,這是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驅逐"的一般情形。設在某企業有q與p兩位員工,前者是高素質員工,後者為低素質員工,令員工p對企業的相對工作價值為1,則員工q對企業的相對工作價值為3,但員工q的薪酬衹有員工p的1.5倍。這裏權威的參照係是市場薪酬水平,當我們說高素質員工薪酬水平較低,其實主要不是其與低素質員工薪酬水平的比較,而是其與市場薪酬水平的比較。抽象地說,當我們作企業兩類員工--低素質與高素質員工--薪酬比較時,聯繫市場薪酬水平,存在着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儘管較之低素質員工,高素質員工的對企業的相對價值在薪酬上未得到充分體現,但其薪酬與市場水平相當。國有電信、銀行、電力等行業,因其具有壟斷性質,就在一定程度上如是。高校作為計劃經濟體製的最後避難所,亦在很大程度上如是。此種情形在競爭性行業極為少見。
其二,低素質員工的薪酬超出市場水平,高素質員工薪酬低於市場水平。本文側重分析的即為此類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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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史上,“劣幣驅逐良幣”的事例是很多的。我國西漢時,王莽篡漢建立“新”朝政權,從“居攝”二年(公元七年)到“天鳳”元年(公元十四年)的八年中,在復古,好名,好貨的思想基礎上,進行了四次貨幣改革,官定鑄幣減重加值,虛增錢值的倍數,實行“寶貨製”,規定金銀銅龜貝五物為寶貨,六名,二十八品作為貨幣,形成了復雜的多幣流通格局,使貨幣的名義價值與實際價值混亂到了極點。“天鳳”元年(公元十四年)他進行的第四次貨幣改革,將重五銖的“貨泉”與重十二銖的貨幣“大泉”按一比一的比值流通,讓“貨泉”的名義價值升高,形成了事實上不同內在價值的兩種貨幣同值流通。按規定“大泉”還可以流通六年,由於“劣幣驅逐良幣”規律,“大泉”迅速地在流通中消失了。安史之亂時期,唐王朝財政危機嚴重,為籌措軍費,填補財政虧空,唐蕭宗根據鑄錢使第五琦的建議發行虛價大錢,推行鑄幣膨脹政策,分別於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乾元二年(公元759年)鑄一當十,一當五十兩種大錢,與“開元通寶”錢並行流通,以致通貨貶值,物價上漲,購買力低落,私鑄盛行,劣錢泛濫,足值“開元通寶”被人們收藏,銷熔,劣幣驅逐了良幣。唐蕭宗上元元年(公元760年)劉晏任鑄錢使後,不僅改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堅决製止鑄幣貶損,並且巧妙地利用西漢賈誼已經發覺的“姦錢日繁,正錢日亡”的現象,逐步將虛價大錢的法定價值貶低到它的實際價值以下,將一當十,一當五十兩種大錢作“開元通寶”一當一流通,使它成為良幣。利用劣錢驅逐良錢的教訓,較快地迫使虛價大錢退出流通領域,逐步恢復了貨幣流通的正常制度,收到了統一貨幣於“開元通寶”的效果。這是一次成功利用“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範例,是貨幣政策上的創舉。比英國托馬斯.格雷欣公元1559年提出“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早800多年。當然,這是歷史上有記錄的非常典型的例子,事實上在中國歷史上,同一種貨幣,由於減重減色造成了兩種名義價值相同而實際價值不同的貨幣同時流通,使不足值幣泛濫,足值幣退出流通的事例不少。
據書載:在美國建國初期的歷史上,就曾經發生過“格雷欣定律”對復本位製發生影響的有趣事例:1792年美國實行金銀復本位製,銀幣與金幣的鑄造比率是15:1。當時這種比率同市場比率是一致的,但是當時法國也實行金銀復本位製,其銀幣與金幣的鑄造比率是15.5:1,這意味着法國的黃金定價(對銀價而言)比美國高,從美國運輸一盎司黃金到法國,可以換回15.5盎司白銀,把白銀運回美國,可以換取一盎司黃金,剩餘半盎司白銀,這個差額足以支付運費和保險費有餘。結果慢慢的使美國的黃金庫存耗盡了,實際成了銀本位製。1834年美國國會把美元含金量減低,使銀幣與金幣的鑄造比率為16:1。本意是想用這種方法吸引黃金流入美國。結果這種方法收到的效果比美國國會預想的“還好”----黃金流入,白銀流出,使美國實際成了金本位製。十八世紀的英國,十九世紀的法國也有過類似的經歷。由此可見,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具有排他性,獨占性的特點,一定時期市場上衹能有一種貨幣發揮一般等價物的作用。同一市場同時流通着兩種貨幣時,“格雷欣定律”就必然會發揮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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