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反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預期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賣方不交付貨物、買方不支付價款、賣方所交付的貨物,違背了權利擔保義務,使買方不能將貨物在某一國轉售或做其他使用,因而經濟上遭到重大損失等,都應構成根本違反合同。但是,如果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那就不能認為是根本違反合同。是根本違反合同,受損害的一方有權宣告合同無效,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如賣方根本違反合同,倘買方要求交付替代貨物,也衹有在根本違反合同時纔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