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治制度的特定用語,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它不僅包括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地位和職權的有關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之間關係的一係列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稱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依據:一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我國國傢政權的本質直接聯繫在一起,是我國國傢政權人民性的集中體現。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人民是國傢和社會的主人,人民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我國人民就是通過這樣的政治制度來保證自己當傢作主的權利,保證國傢沿着社會主義的道路前進。二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總概括,它規定了我國國傢政權機關尤其是中央國傢機關之間的權責分工及其相互關係。人民代表大會集中統一掌握國傢權力,在我國政權體係中居於核心地位,國傢的行政、審判和檢察等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並由此開展工作和依法正常運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成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偶然的,它是近代以來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政權建設的經驗總結。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我國長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符合我國國情、適合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政權組織形式,有如下優越性。
第一,便於吸引人民群衆參加國傢管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的。我國的選舉權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需要在沒有壓力、沒有政治集團可以威脅或壓迫選民的完全自由的環境之下進行的。通過選舉,全國各民主黨派、各階層、各民族、各社會職業均有代表被選入人民代表大會,從而使人民代表大會在决定問題時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顧各階層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於實行“議行合一”。“議行合一”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的基本活動原則。我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實行“議行合一”,並不是說人民代表大會除了製定法律、議决國傢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辦理,把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辦起來;而是指它既製定法律、决定國傢大事,又組織行政機關,領導和監督行政機關的工作,並且通過它的代表嚮人民群衆傳達它所製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議的精神,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帶領群衆認真貫徹執行。人民代表大會之所以便於實行“議行合一”,是因為它把國傢權力集中起來由自己行使。這種國傢權力的全權性,使它成為行使國傢立法權的機關,並有權議决國傢大事;使它有權組織其他國傢機關,特別是國傢行政機關,並領導和監督它們執行法律和决議。
第三,既能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能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我國中央和地方國傢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而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最高權力機關有權修改憲法,製定法律,决定國傢的一切重大問題,其他國傢機關都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一切地方行政機關都要服從它的領導,從而集中全國立法權、行政權於中央;同時地方各級權力機關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與執行,有權决定本行政區域內一切重大問題;省級權力機關、省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權力機關,有權製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其他有關本區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權等。這些重要規定,保證了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又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地方政權機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