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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的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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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村民都跑出來迎接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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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居民。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槐西雜志一》:“有旗人赴 任丘 催租,適村民夜演劇,觀至二鼓乃散。” 柳青 《種𠔌記》四:“會議確定第二天黑夜召集村民大會以後,便宣佈散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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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cūnmín :英文名,villager,鄉村的百姓,也就是居住在村一級行政區劃內的公民。據我國《大百科全書》的解釋:村民是“居住在一國境內,受該國管轄的自然人”,對鄉村的解釋是“也稱農村,是區別於城鎮的一類居民點的總稱”。在《現代漢語辭典》的解釋:村民是“鄉村居民”,對居民的解釋是“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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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階段對“村民”這一概念的理解與界定一直處在模糊不清的現狀。2000年7月25日在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上,委員們在審議有關法規草案時,提出法規的製定應多考慮群衆的切身利益。在探討什麽樣的人是“村民”時,給村民概念下了一個定義:認為凡18歲以上且具有某村農業戶口就應該為該村村民,村民的配偶、戶口未遷入,但在本村居住的也是本村村民。對這個界定,當時暫時解决了以往界限不清,難以操作,給基層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帶來了麻煩。避免了很多人為矛盾的産生。內蒙古自治區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換屆選舉工作的《選舉手册》中,對選民資格的界定必備的三個條件:即凡居住在農村牧區,具有農業戶籍的人都是村民,凡居住在本村具有本村農業戶籍,並與本村集體經濟有一定聯繫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這可以看出是該地對村民這一概念的界定。
但是現實情況如何呢?社會學家、三農評論傢、《工會博覽》雜志副主編艾君認為,這些定義也衹是計劃經濟條件下以“戶籍”為主要依據的一種翻版,即“戶籍定村民、戶籍定農民”。但其根本的一點就是忽略了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籍人員算不算“村民”。那麽何謂“村民”呢?據《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解釋:村民是“居住在一國境內,受該國管轄的自然人”,對鄉村的解釋是“也稱農村,是區別於城鎮的一類居民點的總稱”。在《現代漢語辭典》的解釋:村民是“鄉村居民”,對居民的解釋是“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可見儘管各種辭書對“村民”這個概念的表達不同,但含義是基本一致的,也是合理的,從沒有把其與戶籍制度相關聯。我國《憲法》對居住在城市和農村的人則一律稱居民,也從沒有把戶籍制度作為分水嶺。他認為,我們從歷史的淵源看,村民是村落居民的簡稱,而村落則是一個地域。這種地域絶非隨意而定,是根據農業生産需要與從農業生産中獲得和滿足基本生活需要而出現的。支撐起村落的則是生産生活在這裏的具有一定數量的定居者,沒有定居者就沒有村落。村落是為群居者提供生活條件的場所,群居者則是在村落進行生活與生育的村民。衹要在這裏居住並在這裏生活,實際就取得了村民的資格。可見,村民是由一個群體組成的,一個人不能成為村民(稱之為隱居者)。村民的居群性是村民的另一特徵。群居者出於安全與交往的需要,便會形成一個中心,而且總是由中心嚮四周成扇形排開,不會超過安全心理的半徑需要,一旦超過這個半徑,便會覺得生存上的不安全和交往上的不便利。村莊,準確意義上講是由人們地緣心理確立的以群居為基礎的群落,包含若幹個村落,並非僅僅是個別村落。村莊的生成具有歷史性和自然性,不管作何種行政手段的調整,村民的歸屬意識並不會隨之而改變,其地緣心理具有永久性,這是傳統意義上鄉村的特點。他指出,改革開放後。我國部分發達地區的村莊政治結構、經濟結構、從業結構和戶籍成分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外商企業、土地租賃、城鄉貿易等等,村民的屬性也已經發生了實質的變化。“村民”實際上已經可以簡單理解成“在一定地域或者村莊裏取得居住資格的居民”。這為村民賦予了具有世居性、永居性、常居性和臨時性四個特徵。
也有學者指出,法律上的對“村民”的概念與現實生活中的“村民”概念在上限上是等同的,不可能大於,法律上下限衹能小於,即法律上的村民概念源於現實生活中的村民概念,任何法律都不能對這個概念任意擴大或延伸,也不能在這個概念之外再尋找其他可以擴充或縮小其內涵的依據。可見,長期以來,我國政策和法律對“村民”這個概念沒有清楚界定。使用文案用詞不規範、同一部法律卻出現不同的理解,反映了一些起草者對概念認識的模糊缺陷和缺少嚴謹性。因此,有必要對“村民”這個概念在全國的範圍內有一個統一的界定,界定準確村民這個概念的內涵。
如何界定村民呢?艾君認為,現階段的村民應該應包括居住在農村、戶口在當地的農業戶籍人員和城鎮戶籍人員,也包括戶籍不在當地,但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了村民義務的其他長住人員。這樣才能保證每個長期居住在某地、並為當地做出了貢獻的公民能為選擇管理自己社會事務人而行使權利。他給“村民”定義為,即,村民是在一定時期內,居住在某一鄉村區域或村莊內,受某一區域或村莊組織領導管理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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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君認為,現實生活裏存在的村民,“村民”的主業已經不都是農業。“村民”的屬性已經不是“鄉下人”,鄉、城兩棲的“村民”有相當數量。鄉村與城市是相呼應的,村民與市民是相呼應的;從一定意義和大的方面看,農民對應的是工人。而從法律和嚴格意義上講:農民、工人、知識分子等等都是勞動者,衹是分工不同、從事的行業不同。在實行城鄉一體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中,衹有把農民當作職業而不是身份,纔好解釋和界定村民的概念。如果農民界定為身份,村民則無法界定,因為村民不可能界定為職業,而村民是與居住的環境場所相關聯,是與戶籍登記相聯繫的,也可以理解為身份。
村民是在一定時期內,居住在某一鄉村區域或村莊內,受某一區域或村莊組織領導管理的自然人。居住是他的第一要素,也是不可缺的要素;而農民作為參加農業勞動的勞動者,是與就業、勞動相聯繫。在鄉村居住、生活但不從事農業勞動衹能是村民但不能稱之為農民。在某村居住的村民不等於就是農民,它可能是該村教師、手工業者、本村合資企業的員工或者是失業者。在該村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他或許不是村民,它可能是城裏的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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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village, villager, villag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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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農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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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 名人 | 共産黨員 | 人大代表 | 成員 | 浙江 | 景寧 | 妃子 | 貴妃 | 崇禎 | 道德模範候選人 | 委員會 | 選舉 | 辦法 | 吉林省 | 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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