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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No. 1
  ①即期票”(924頁)。②專指銀行本票。由銀行出票、銀行付款的票據。多為見票即付,可記名或不記名。可用以替代現金流通,具有通貨的性質。在中國,按照銀行結算辦法,銀行本票是銀行在收妥客戶款項後簽發,作為憑以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No. 2
  本票(promissory notes)
本票的定義
  本票(promissory notes)是一個人嚮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
  我國票據法第73條規定本票的定義是:
  本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第2款接着規定,本法所指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更不包括個人本票
本票的特徵
  (1)自付票據。
  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對持票人付款。
  (2)基本當事人少。
  本票的基本當事人衹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兩個。
  (3)無須承兌。
  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適用匯票法律制度。但是由於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擔付款責任,無須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無須承兌就能保證付款。
本票的必要項目
  拿到一張本票後,這張本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一法》規定,這張本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為“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承諾;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付款期限,如果沒有寫清的,可以看作見票即付;
  7.金額;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本票的種類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為標準,可以分為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為出票人簽發的本票,為銀行本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為出票人簽發的本票,為商業本票
  1.一般本票(promissory note):出票人為企業或個人,票據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遠期本票
  2.銀行本票(casher's order):出票人是銀行,衹能是即期本票
本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資格
  我國票據法第75條規定,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這體現了管理者對本票出票的一種審慎的態度,同時反映了我國在發展商品經濟的同時,亟待提高商業信用。
  2.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3.本票可任意記載的事項與匯票的記載事項相同,目的均在於提高本票的信用和保證其流通的順利進行。
  包括:本票到期後的利率、利息的計算,本票是否允許轉讓,是否縮短付款的提示期限,在發生拒絶付款時,對其他債務人通知事項的約定。
  4.本票責任承擔的地點應作出明確的約定,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5.付款
  (1)提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本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2)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3)與提示付款相關的權利。第一次嚮出票人提示本票是行使第一次請求權,它是嚮本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的必經程序,沒有按期提示的本票,持票人就不能嚮其前手追索。
  6.本票適用匯票規定的情況
  本票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票據法本票一章規定的外,適用該法有關匯票的規定。
本票、匯票和支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據所共有的性質,但又有不同於匯票和支票的一些特點。
  其相同點是:
  (1)具有同一性質。
  ①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産。
  ②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 (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③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
  ④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
  ⑤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衹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衹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衹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絶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⑥匯兌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决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⑦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决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决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三者的主要區別有:
  (1)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付證券,但受托人衹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衹用於同一票據交換地區;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2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入萬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商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10天。
  與匯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證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於它在現代商業中承擔的信用擔保功能。而我國《票據法》中對於本票的規定與世界上許多國傢和地區有所不同。其特殊之處在於:
  (1)我國《票據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並且在票據法未修訂前,簽發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是經過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儘管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票據法對此進行了調整,取消了本票業務的準入製,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為銀行。可見,我國沒有商業本票,一般的企業單位不能簽發本票
  (2)我國《票據法》第73條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並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第78條又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第79條規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第80條又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因此,我國的本票均為見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認遠期本票的效力,但與支票相比,法律對本票提示期間所作的限製比支票要小得多。
  (3)我國《票據法》第76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否則本票無效。據此規定,我國不存在無記名本票和指示本票,衹有記名本票
  (4)《支付結算辦法》第98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由此可知,我國票據衹能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使用。
  (5)我國《票據法》第74條還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從規定的“必須、保證”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圖,不保護沒有合法交易關係而簽發本票的效力。可見,我國在立法條文中體現出“票據使用過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百科大全
  benpiao
  本票
  promissory note
    見票據。
    
英文解釋
  1. :  signed document containing a promise to pay a stated sum of money on demand or on a specified date,  cashier's check,  cashier's order
  2. n.:  dog,  cashier's cheque,  promissory note
法文解釋
  1. n.  chèque de banque
近義詞
期票
相關詞
期票商業承兌匯票央票百科大全概念法律銀行本票票據
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