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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有限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除了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外‌,‌對於普通合夥企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合夥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法。商‌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55條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法。商‌
  作為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通常情況下‌,‌仍按照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商‌但如果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有責任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産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法。商‌
  設立這一新經營模式的原因在於‌,‌註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雖采用合夥的模式‌,‌但各合夥人之間往往各自開展業務‌,‌彼此之間相對比較獨立‌,‌采用特殊普通合夥模式後‌,‌可以保護無責的合夥人的利益‌,‌保證經營的穩定性‌法。
包含詞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蘭州森宇食品加工廠普通合夥企業
臨夏市安居地板總匯普通合夥企業通渭縣鴻翔駕駛員培訓中心普通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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