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廷玉 Zhang Tingyu
明史
《明史》是二十四史最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包括本紀二十四,志七十五,列傳二百二十,十三。它是一部紀傳明代史,記載自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多年的歷史。其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但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卻大大超過以前諸史。修成之,得到代史的好評,認為它超越宋、遼、金、元諸史。清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札記》31中說:“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清朝入主中原之,轉年即順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趙繼鼎奏請纂修《明史》(註:趙繼鼎奏請纂修《明史》的記載,見於《清世祖實錄》15,何冠彪《順治朝〈明史〉編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時决議纂修,尚無確切史料證實。清代官書中亦不見有關纂修《明史》的詔令,《清世祖實錄》中僅見位總裁於順治二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欽奉聖諭,總裁《明史》”,並提出副總裁及纂修人員名單。這“欽奉聖諭”,很可能僅是早朝時的口頭指示而已。以往論著稱順治二年五月“詔修《明史》”,述確實有所不當,確言之為:順治二年五月,清廷組成《明史》的纂修人員。),得到清廷認可。其,大學士馮銓、李建泰、文程、剛林、祁充格為總裁,操辦此事。是年五月,由總裁提名副總裁和纂修官,設收掌官七員,滿字謄錄十員,漢字謄錄三十六員,揭開清朝官方纂修《明史》的序幕。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重開明史館,因纂修《清世祖實錄》而停止。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以徐元文為監修,開始纂修明史。於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最定稿,進呈刊刻。《明史》是我國歷史上官修史書中纂修時間最長的一部。如果從清順治二年(1645年)開設明史館起,到乾隆四年(1739年)正式由史官皇帝進呈,前歷史時九十四年。假如從康熙十八年(1679年)正式組織班子編寫起至呈稿止,為時也有整整六十年之久。
為什麽這部史書前費時這樣久呢?主要是當時政治上不穩定的原因。《明史》的正式開館修纂始於清順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清朝順治實錄記載,當日以修《明史》總裁官內三院大學士馮銓、洪承疇、李建泰、文程、剛林、祁充格等奏請,正式設置副總裁官,以學士、侍讀學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且選定纂修、收掌、謄錄官。
此時正值清軍入關之初,立足未穩便急於詔修《明史》,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當時南京的弘光朝廷正與清朝隔江對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認弘光的南明政權存在。二是以此籠絡明朝遺臣,通過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漢族官員有一種情感上的寄托。
從當時的形勢來看,開館修史的條件是根本不具備的。雖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日)清軍攻入南京,南明弘光朝廷滅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佈“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實際上清軍在江南遭到軍民的堅决抵抗,尤其是清廷公佈“剃令”,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其中著名的戰有閻應元領導的江陰保衛戰,固守孤城達兩月之久。
南明弘光政權覆滅,明臣黃道周、鄭芝竜等奉唐王聿鍵於福州建立隆武政權;與此同時,張國維、張煌言等奉魯王以海於紹興監國;李自成農民起義軍部也與明總督何騰蛟結抗清。到順治三年(1646年),明臣觀生等奉唐王聿鍵在州建立紹武政權,丁魁楚、瞿式耜等又擁立桂王由榔建立永政權。順治六年(1649年),張獻忠農民軍部在孫可望、李定國率領下,與南明永政權結,成為抗清主力之一。
在清軍占據的北方各地,與南方抗清形勢呼應,山東、山西、陝西、甘肅義師紛起,一些降清明朝將領也先舉旗抗清,在全國圍內,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順治九年(1652年)李定國率軍收寶慶、全州、桂林的戰役,迫使清定南王孔有德自殺。順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魯王部下張名振、張煌言等率舟師攻入長江,直抵南京近郊;鄭成功亦率水軍攻剋舟山。這樣的抗清爭,直到清康熙初年,南明永帝被吳三桂所殺,鄭成功、李定國先去世,始告一段落。
在這樣戰火紛飛、政局未定的情況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開館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皇帝拘禁權臣鰲拜,開始親政。然而此時政局又有新的變化。康熙十二年(1673年),由於平南王尚可喜、平西王吳三桂和靖南王耿精忠撤藩而引受不了“三藩之亂”,從此,又開始長達八年之久的戰亂。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十月,吳三桂之孫吳世璠自殺。“三藩之亂”期間,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無暇顧及《明史》的修纂,因此,順治二年(1645年)所下修纂《明史》的詔令,實際是一紙空文,它的政策作用遠遠超出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階段無績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當時不僅沒有力量整理明朝的邸抄和檔案,而且在求圖書時,獻書者也極少,就連最基本的史料明代朝實錄也不完整,天啓朝實錄缺少七年以部分,崇禎朝因亡國而無實錄。如此姓种种氏,也限受不了《明史》修纂工作的進展。所以,直到“三藩之亂”基本平定之,清廷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動手修纂《明史》,其間已時三十五年之久。真正動手修史,是康熙十八年以的事。康熙十七年(1678年)詔博學鴻儒,次年三月,試博學鴻儒一百四十三人於仁閣,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從這時候起,正式動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階段即告開始。
康熙年間修《明史》者,可謂人才濟濟。有當時的著名文學家彝尊、尤侗和毛奇齡等人。但出力最多的是清初著名史萬斯同。這裏,應當提一提我國史學史的一段公案。原來,明清之際,有一些明朝遺臣和反清志士十分重視明史的研究。傑出思想黃宗羲曾編《明文海》四百多,著有《明史案》二百四十;顧炎武也輯存有關明朝史料一兩萬卷試卷考卷。清朝統治者入關,為籠絡明朝遺臣、社會名流,曾有意開博學鴻詞科。黃、顧等人雖堅持不肯與清廷作,但為着保存明朝真實史跡的目的,仍派出得力助手參與明史的編纂。黃宗羲的得意弟子萬斯同,便是當時被委派參加明史的編撰人之一。黃宗羲的兒子、顧炎武的外甥,也都參與其事。這樣,就相應地保證明史的質量。萬斯同是一位出色的史學家。清初著名學者錢大昕曾評論他:“專意古學,博通諸史”,熟於明朝掌故,對自洪武至天啓的“實錄”,皆“能暗誦”,如指掌。他先編寫和審定兩明史稿。各有三百和四百多。因此,可以說,《明史》的初稿,在萬斯同時代已基本上完成。萬斯同死,先三次任明史總編的王鴻緒,把萬氏的明史稿進行改編,於康熙末年和雍正初年兩次皇帝進呈。這便是王氏《明史稿》本。王氏此舉曾引起當時和來文的非議和責難,史學家們一致認為王鴻緒實際上是掠奪數十年來以萬斯同等人為主力的十個學者的勞動成果,屬於剽竊行為。
到雍正元年(1723年)正因為康熙十八年(1679年)博學鴻儒科及其修纂《明史》是康熙皇帝的一種政治手段,所以其結果也必然會時重時輕,遷延時日,前用將近五十年時間,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年)仍然未能完成這部官修的前朝史。但是,這時的情況與順治二年(1645年)下詔初修時已經大不相同。除政局穩定,經濟也逐漸恢,到康熙期更出現繁榮盛世,這些都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良好條件,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資料的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這近五十年時間,雖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卻是《明史》成書的關鍵階段。我們今天所見《明史》之雛形便是在此時形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為止,先完成四部《明史》的稿本。一種是萬斯同審定的三百十三本,另一種是他審定的四百十六本,這兩稿本都被稱作萬氏《明史稿》。此外還有王鴻緒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進呈的《明史(列傳部分)》二百零五本,這實際上是在萬氏《明史稿》基礎上刪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王鴻緒又一次進呈《明史稿》,包括紀、志、、傳,共計三百十,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來刊刻的所謂《橫山人明史稿》。至乾隆四年(1739年),清政府又第三次組織人手修改明史稿,這形成定稿的《明史》。因為這次修書總裁為張廷玉,因此現在通行的《明史》題為張廷玉等撰。
王鴻緒(1645~1723年),初名度心,字季友,號儼齋,又號橫山人。清江府婁縣人,住西門外竹竿。康熙十二年(1673年),中一甲二名進士(榜眼),授翰林院編修,升侍讀學士。曾上疏劾方旦所刻《中質秘書》三大罪,得旨逮治伏法。康熙二十一年,充《明史》總裁。升為左都御史,被劾罷官。康熙三十三年,又奉召赴京修《明史》,聘史學家萬斯同等編寫史稿。康熙三十八年改任工部尚書,督修高堰堤工。因與河道總督張鵬翮不,被召還,調任戶部尚書。康熙四十八年,因議立皇儲事與帝意不,被勒令休。學家全家家庭家乡時,把《明史》全稿帶,加以刪改,費時五年,編成310,於康熙五十三年進呈清廷。次年,又被召入京修書,充《詩經傳說纂》和《省方盛典》總裁官。卒於官。
王鴻緒深於史學,兩次總纂《明史》,其所進《明史稿》,乃萬斯同執筆居多。以張廷玉等修《明史》時,就拿它作為底本,加以增刪。又通醫,著有《王鴻緒外科》。所著詩文有《賜金園文集》(60)、《橫山人詩稿》等。
萬斯同(1638-1702年)宇季野,學者稱他石園先生。
萬斯同生而異敏,讀書過目不忘。八歲時,在客人前能背誦《揚子法言》,終篇不失一字;到十四、五歲讀遍學家全家家庭家乡藏書籍,以專攻二十一史,受業於浙東著名史學家黃宗羲,又博覽天一閣藏書,學識銳進。
萬斯同像他的老師黃宗羲一樣,很有民族氣節。康熙十七年(1678年),清廷因詔請黃宗羲修《明史》,被黃宗羲拒絶。朝中大臣便推舉萬斯同為博學鴻詞科,萬斯同也堅辭不就。以,大學士徐元文出任修《明史》總裁,又薦他入史局。黃宗羲覺得修《明史》,事關忠姦評判和子孫世的大業,有萬斯同參加,可以放心。便動員萬斯同赴京,在贈詩中以“四方身價歸明水,一代姦賢托衣”相勉。當時,凡入史局者署翰林院纂修銜,授七品俸祿。萬斯同遵黃宗羲囑咐,上京寧寓居於徐元文,不署銜,不受俸,以衣入史局,修《明史》,前十九年。寫成明史原稿明史稿500,這些稿件無一不由原黃宗羲治下陽明派的文件經過審裁寫出,其艱辛異常,為中國史官的楷模,他自己說:“史之難言久矣!好惡因心,毀譽隨之。一之事,言者三人,而其傳各異,何況數百年乎?!....凡實錄難詳者,吾以他書證之,他書濫誣者,吾以所得於實錄者裁之,雖不敢聞全可信,而枉者鮮矣!昔宋史病之繁蕪,而吾所述將倍焉.非不知簡者為貴,而所不取者必非其事與言之真不可益也!”
他熟悉漢以下制度沿革和明代史事。當時,參加纂修的官員有五六十人,他們把每篇初稿寫成.都送到萬斯同處審。萬斯同看完每一篇初稿.就告訴纂編者,取某書某某頁,有某事應當補入;取某書某某頁,某事應當核實,無一謬誤。徐元文以,大學士張玉書、陳廷敬、尚書王鴻緒相繼擔任纂修《明史》的總裁,仍延請萬斯同繼續修《明史》。
萬斯同以修《明史》自任。年青時喜歡古文及詩歌,與當時一些名士角逐於文,以,他認為史學是國需用之學,便由經入史,專攻史學,有志於作一代史籍手。他常常感嘆唐代以,修志時設局分修,造成史書錯謬百出,說:“以前司馬遷、班固修史,既傑出,又承父學,事實可靠,記入史書。以,專修史書,雖不如司馬遷和班固,但都不至於官修那樣雜亂。修史書,就像入人之室,總是先知其廳堂,而知其境如何,禮俗如何;而知其一老幼、剛柔遇賢。待到都瞭解清楚,才能掌握這情況。修史書也同樣道理。官修之史,倉卒而成;衆人不暇擇其材宜與不宜,事實或不實,就像招過路人討論室中之事。我所以要作總裁,是惟恐衆人分操割裂,使一代治亂賢姦之跡,暗昧不明。”他這番話,對世修史者頗有影響。
萬斯同修史態度非常嚴謹。他認為撰寫史書必須“事信而言文”。他說過,修史難。修史者以自己的好惡隨心毀譽。一室之事,三人傳說,往往各異,何況數百年以前的事,是非麯直難以裁,故受其枉者舉不舉。他說:“我少年時,在城東某氏中一面當館師,一面閱該氏所藏的明代列朝實錄。我默識暗誦,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遺。待長大,遊學四方,故長老求遺書,考問往事,旁及郡志。凡雜志傳,無不搜羅,以實錄作為指針。實錄直載其事,不尚增飾。他書中有錯謬者,以實錄為證裁。這樣,雖不能說完全可信,但謬誤就少多。”他就是以這嚴肅認真的態度修史。今“天一閣”珍藏有他編纂的《明史稿》列傳部分十册,在史學上有相當地位。
萬斯同一生不慕榮利,態度謙恭,與人交往都自稱“衣萬斯同”。但京中上至王公下至學子,無不尊稱他“萬先生”。他在京多次講學,貫穿古今史實,評論中肯。清初著名學者李光地,品評人才相當苛嚴,對萬斯同卻極為贊賞。他說,平生所見,不過數子,如顧寧人(炎武)、萬季野、閻百詩“真足以備石渠顧問之選者也”。
經過三次改稿,費時十年。《明史》的確有不少長處。首先,它例嚴謹,敘事清晰,文字簡明,編排得當。史評趙翼在《廿二史札記》中,曾將遼宋、金、元諸史和《明史》作比較,認為“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其次,《明史》的史料較為豐富。當時可資的第一手史料很多,除一套完整的明朝各帝“實錄”而外,尚有邸報、方志、文集和大量私史乘。彝尊修史時《上總裁第二書》中說,僅各地的方志藏於國圖書館者,即達三姓余余氏余姓余公余家余曰余姚余杭余云余道余将老册之多。此外,如明人王世貞著述的《錦衣志》、《中官考》等,都對明朝特務統治和宦官之弊有統地作介紹。這些,都使明史的修撰者們較之各朝修官史者,有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第三,《明史》有些地方持論公允,也能秉直書寫。如對袁崇煥被清太宗設反間計殺害一事,以及熊廷弼的功罪問題的記載,都很有參考價值。第四,《明史》在例上有新的創造,在列傳中專列“閹”、“流賊”和“上司”三目。宦官專政為明朝一代歷史的重大問題,《閹傳》記載王振、劉瑾、魏忠賢等宦官羽禍國殃民的罪行。《明史》的作者們對李自成、張獻忠等農民起義領袖抱敵對和仇視的態度,在為他們立傳的同時又誣之為“流賊”。這是作者的階級立場所决定的,目的是為統治者總結經驗:“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但客觀上為人保存明末農民戰爭的某些可靠史料。《土司傳》專寫西南少數民族的情況,分湖、四川、南、貴州、西五個土司傳。這些傳,雖堅持民族壓迫的立場,對少數民族有許多污衊之詞,但其中保存大量這一帶少數民族的重要資料。今日國內少數民族的歷史,大半可以追溯到明朝初年。此外,《明史》其它部分篇章,也為人保存不少可貴的史料,如《刑法志》中對明代特務機構衛的敘述等,都有助於人對這段歷史的考察研究。
本紀共二十四,就數而論,《明史》本紀所占不足全書十分之一,若以字數而論,則所占不及全書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紀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這是《明史》編纂例中的一個特點。本紀在紀傳史書中,是以編年形式敘史的部分,《明史》顯然是將本紀作為全史之綱,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首列於全書之前,使人在讀閱這部史書之時,首先瞭解到有明一代歷史之概況,而不是使人在讀閱本紀時便事無巨細覽知。這應該算是《明史》修纂整設計上的獨到之處。
《明史》本紀的另一個特點,是尊重史實,不以明代官定史論為。如建文帝年號於成祖奪位革除,其四年實錄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於《明太祖實錄》之。《明史》中則專立《恭閔帝紀》一,甚為得。再如英宗削景泰帝號,情形與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處理得當。清代史錢大昕曾論稱:“其例有創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實錄》附景泰七年事,稱郕戾王,而削其廟號,此當時史臣麯筆。今分英宗為前兩紀,而列景帝紀於中,斟酌最為善。”(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九)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標,因早逝而未及繼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為孝康皇帝,廟號興宗。成祖奪位,廢其帝號廟號,稱懿文太子。是雖曾有帝號,而未改元登極,故不入本紀,而入列傳,但其曾有帝號,亦為史實,又與諸傳不同,特於妃傳,諸王傳前立傳。與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興獻王佑杬。嘉靖中興大禮議,特尊其父為睿宗興獻皇帝,也屬僅有帝號而已。《明史》本紀不列興宗、睿宗,正與其以本紀為敘述有明一代歷史之大綱有關。光宗即位於萬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於同年九月初一,在位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為泰昌元年。《光宗本紀》於是附於《神宗本紀》之,未單立一,僅以數百字述過,不失為大綱之作。
《明史》本紀雖以時間長短為本,分記史,然而又不拘泥於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紀則占三,因其為開國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紀則占三,雖可稱因其奪位登極,事屬特殊,則已有輕重之分。英宗二,尚可因前各有年號為由,憲宗二十二年,亦占二,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樣各占二,莊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可見諸人修史,頗以史事輕重敘述,此又符其立綱之。總的來看,《明史》本紀,分帝而述,編年記事,又不失為一個整,筆墨雖少,卻完整明,輕重適宜。《明史》本紀中一大令人遺憾之處是未能給南明諸帝立紀,這是清初政治形勢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書,不僅不可能給南明諸帝立紀,甚至於列傳中亦不立傳。清初私修史,妄談及此,則也難免於“文字獄”之禍。
《明史》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禮、樂之順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湯斌之手。湯斌為清初廉正之臣,於修《明史》頗有所建言。順治初修《明史》時,他曾應詔陳言,請搜野乘遺書以修《明史》,且言:“《宋史》修於元至正,特傳文天祥之忠;《元史》修於明洪武,亦著巴顔哈之義。我朝順治元、二年間,前明諸臣亦有抗節不屈,臨危致命者,與叛逆不同。宜令纂修諸臣勿事瞻顧,昭示綱常於萬世。”此下於所司,招致馮銓等人攻擊,說他“誇奬抗逆之人”,幸虧順治皇帝贊許湯斌之言,未因此罪。至康熙再修《明史》時,湯斌於康熙二十一年(1682)充任《明史》總裁,因此《明史》中本紀、志、列傳不少篇出其筆下。但湯斌頗重經學,於天文則非其所長,其所撰《天文志》較為難讀。
《明史·天文志序》稱:“自司馬遷述《天官》,而代作史者皆志天文。惟《遼史》獨否,謂天象昭垂,古如一,日食、天變既著本紀,則《天文志》近於衍。其說頗當。..然因此遂廢天文不志,亦非也。天象雖無古今之異,而談天之,測天之器,往往胜任於前。無以志之,使一代作之義泯焉無傳,是亦史法之缺漏也。..明神宗時,西洋人利瑪竇等入中國,精於天文、算之學,微闡奧,運算器,前此未嘗有也。茲掇其要,論著於篇。”
由此可知,修纂《明史·天文志》的宗旨,雖然仍抱對天文之輕視,但也看到明代天文學的展,尤其是西方傳教士帶來的西洋天文學知識,於中國傳統天文學頗有裨補。《天文志》除第一敘述傳統天文學與“西洋之說,既不背於古,而有驗於天”者外,還比較統地介紹從明太祖至崇禎皇帝其間儀象(即天文儀器)的展變化。第二與第三則記有明一代天文現象的變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記入本紀之中外,其餘如“月掩犯五緯”,“五緯掩犯”,“五緯聚”,“五緯掩犯恆星”,以至“星晝見”、“暈適”、“星變”、“流隕”等,多有記錄,雖然難懂而泛淺,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湯斌還執筆《五行志》和《志》的編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仿《漢書》及前代諸史,記自洪武至崇禎間所謂“祥異”之事。其三中,首為水,如恆寒、恆陰、雪霜、冰雹、雷震、魚孽、蝗蝻、豕禍、竜蛇之孽、馬異、人痾、疾疫、鼓妖、隕石、水潦、水變、黑眚黑祥,皆屬之水。第二為火、木,仿前史,以恆燠、草異、羽之孽、羊禍、火災、火異、赤眚赤祥屬之火;仿前史以恆雨、狂人、服妖、雞禍、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屬之木。第三為金、土,仿前史以恆暘、詩妖、毛蟲之孽、犬禍、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屬之金;以恆風、風霾晦冥、花孽、孽、牛禍、地震、山頽、雨毛、地生毛、年饑、黃眚黃祥屬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編纂是不夠成功的,一是簡單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災情;二是多有記述不確之處,甚至記入傳聞,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多認為其“無大用”。①《志》共九。明代法,由於崇禎時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創新。其《法沿革》一,對載堉《聖壽萬年》、《律融通》介紹較詳,徐光啓等督修法,重視西洋法,也多用文字。這當是《明史·志》的一大特點。
《志》的第二大特點是除之外而有圖,與諸史不同。計有圖五,均附於《大統法》之中。有“割圓弧矢圖”、“側立之圖”、“平視之圖”、“月道距差圖”、“二至出入差圖”。
全志以大統為主,計有二、三、四、五、六共五,歷史法為輔,計有七、八、九共三。《志》述事雖詳,因涉於法知識,又有古今之,及明朝所用《大統》與《歷史》之,頗為難讀。
①柴德賡:《史籍舉要》。
《志》之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
明朝為我國歷史上統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稱:“禹跡所奄,入版圖,近古以來,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統一全國,京師之外,置十三政使司,及都指揮使司、行都指揮使司分領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設交阯、貴州二政使司,而改北平為北京。仁、宣以,棄交阯,而漸定為南北二京,十三政使司,全國一統遂定。英宗天順五年(1461),李賢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統志》九十,為明朝全國政區之志書。而該書記述失誤頗多。《明史·地理志》則“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於篇”而成。
七之中,南、北兩京一,山東、山西一,河南、陝西一,四川、江西一,湖、浙江一、福建、東、西一,南、貴州一。南、北兩京及十三政使司各有總述,記其沿革,均以《禹貢》諸州為本。總述之,再以府、州、縣分述。附都司、衛、所之設置沿革,內容頗為詳可取,然亦間有漏誤之處,人有作考辨糾誤者。
《禮志》十四,吳苑所撰。禮、樂為朝統治者所重視,禮教為治民之本。禮儀反映一個時代的政治及社會生活狀況。禮儀同時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補充。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期的朝代,隨着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變化,禮也生較明顯的變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有“禮崩樂壞”之勢,而所謂“禮崩樂壞”則正是社會變革之時。《明史·禮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這方面內容。
《禮志》所述,首為吉禮,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諸、諸廟等,共六。次為嘉禮,以宮中之禮為主,附有地方“鄉飲酒禮”,共三有。嘉禮之為賓禮,除來賓之禮外,官民相見之禮亦屬之列。賓禮附嘉禮,篇僅半。有軍禮一。再則為兇禮三,述陵寢喪。正符古五禮之。《禮志》的優點是敘述較詳,缺點是官民之禮過簡,且所述禮儀,難於讀明,需與《明會典》諸書相參而讀。
《明史·樂志》三,主要記述有明一代樂器及樂章之,以禮為本,樂隨禮行。樂所述非明代音樂,而仍為禮而已。明代有音律朱紅色載堉,為近代音樂創始之名人,惜其所創,非《樂志》所述。
《儀衛志》一,《輿服志》四,內容亦與禮相關,記述較詳。
《明史》仿《宋史》例,《禮志》、《樂志》、《儀衛志》、《輿服志》均立而分述,較前諸史所立更為全善。
《選舉志》三,所述頗有特點。其序言稱:“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列之,天下人才於是矣。”
因此《明史·選舉志》首為學校,次為科目,三則薦舉、任官銓選考察。明初重薦舉,永樂以;科目漸盛,薦舉日輕,此變化於志中敘述十分清楚,其例為制度與事例夾敘,使人易讀易懂,一目瞭然。《選舉志》出自陸葇之手,陸葇進士出身,又選博學鴻儒,於選舉關鍵,自當有所會,故述史頗為得。
《職官志》五,為《明史》諸志中之重點。明初太祖元璋罷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棣始設內閣,中國歷史上文官制度至此為一大變化時期,又有宦官衙門之設與朝不同,其特點顯而易見。
《明史·職官志》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內及邊的記述方法。南北兩京官署,以北京為主,南京官專立於,述記頗簡。
其一所述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師三少、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二: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國子監、衍聖公。
三:太常寺、光祿寺、太寺、鴻臚寺、尚寶司、六科、中書人、行人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五城兵馬司、順天府、武學、僧道錄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南京官、應天府、王府長史司、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寺、苑馬寺、都轉運????使司、????課提舉司、市舶提舉司、茶馬司、府、州、縣、儒學、巡檢司、驛、稅課司、倉庫、織染局、河泊所、批驗所、遞運所、鐵冶所、醫學、陰陽學、僧綱司、道紀司。
五:公侯伯、駙馬都尉、五軍都督府、京營、京衛、錦衣衛、南京守備、南京五軍都督府、南京衛、王府護衛、總兵官、留守司、都司、各衛、各所、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軍民府。
《職官志》中於內閣敘述不詳,而以六部為重,是因六部為明代官主,但明代內閣作用之大,設置之突出,實應多述。都察院改原御史而置,為明代始置。都御史職關紀綱風憲,尤其重要。又有巡撫之職,為都御史外任,有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名目;監察御史又有巡按之。故此都察院置於第二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長,此亦史筆之用心。
宦官專立一篇,列於第三之末,即在京諸衙之。首述十二監、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門,及諸庫、房、、提督、守備、鎮守諸職,記述頗為清楚。如記提督東,下記:“掌印太監一員,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百戶為之。凡內官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衆輔。各私設臣掌、掌班、司房等員。”明代宦官之權勢,躍然於紙上。
且宦官之,另有評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鑄鐵牌“內臣不得預政事,犯者斬”至永樂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劉瑾、魏忠賢之專權,直至明亡,頗有總結。清朝以此為戒,宦官遂無政之機,這實在是以史為鑒。
明代土司制度,亦為當時一大特點,故職官之尾專立土官,文字雖然不多,卻給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貨志》共六,出自潘耒之手。其實潘耒所作,實王原《明食貨志》而成。但記潘耒對編纂《食貨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萬朝實錄之有關食貨者,共鈔六十本,密行細字,每本多至四十紙,少亦二十紙,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認為潘耒曾作有食貨之稿,或為長編。王原入史館纂《食貨志》即所見《學庵類稿》中的《明食貨志》,至於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
王原《明食貨志》共十二:一:志序、農桑。二:戶口。三:田(附屯政)。四:賦役(附荒政)。五:漕運(附海運)。六:倉庫(附馬房、倉場)。七:????法。八:錢鈔。九:茶礬。十:課稅。十一:上供造。十二:會計(附俸餉)。
王鴻緒所上《明史稿》鈔本中,除將“會計”入“上供造”而存十一外,內容與王原《明食貨志》幾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貨志》共六。
一:戶口、田(附屯田、莊田)。二:賦役。三:漕運、倉庫。四:????法、茶法。五:錢鈔、坑冶(附鐵冶銅場)、商稅、市舶、馬市。六:上供造、造、柴炭、木、珠池、織造、燒造、俸餉、會計。除去內容有所增減外,基本略同。因此說《明史·食貨志》拮据王原《明食貨志》而成。《食貨志》將“明一代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①。自清朝以來,論者甚為推崇,但其實志中錯誤之處甚多,且有文字過簡不明之處,待尚有介紹,故於此不贅。
《河渠志》六,依舊史之例,分河而述。黃河分上、下,共二,運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附有海運半。《明食貨志》中海運原附於漕運之。淮、泇、衛、漳、沁、滹沱、桑乾、膠萊諸河共為一,直省水利另為一。顯而易見,《河渠志》之目的不在於河渠而在於水利,着重於河工和漕運。其內容與食貨可互為補充。
《兵志》四,記有明一代軍政之詳。首記:京營、侍衛上直軍(附皇城守衛、京城巡捕)、四衛營。第二記:衛所、班軍。第三記:邊防、海防(附江防)、民壯、士兵(附鄉兵)。第四記:清理軍伍、訓練、賞功、火器、車船、馬政。
明代兵特點突出,主要現明太祖集權之用心。所謂“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②。此得唐朝府兵之遺意而更為詳密。
①楊椿:《上明鑒綱目館總裁書》。
①《明史》七七《食貨志序》。
②《明史》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於南倭北“虜”,軍事至為重要,而形勢所變又迫使軍屢更。其間沿革變化,《兵志》中記述頗為清楚,第一內關於京營之記述與《職官志》互為交叉,用簡述方法與之互為補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僅三。明初太祖極重刑律,因循日久,雖視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點。《刑法志》三,每無題類之,但首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再述法司及刑法執行情況。此內容本易與《職官志》諸法司重複,而史官宸英撰寫得。《刑法志》第三最有特點,開首便稱:“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者,廷杖、東西、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竪之手,良可嘆也。”此記衛之事較詳,史論甚佳。衛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錦衣衛鎮撫司獄,末年廢罷,至永樂中置,且立東。立東事實錄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隱晦遮掩,《刑法志》頗予詳述,此舉甚當,亦補《職官志》之所難述。
《藝文志》四,出目錄學名黃虞稷之筆。黃虞稷撰有《頃堂書目》,於目錄之學甚為博知。《藝文志序》另出倪燦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例,僅錄有明一代名著述,此與前史不同。“前史兼錄古今載籍,以為皆其時柱下之所有也。明萬中,修撰焦竑修國史,輯《經籍志》,號稱詳博。然延閣內之藏,竑亦無從遍覽,則前代陳編,何憑記錄,區區掇拾遺聞,冀以上承《隋志》,而贋書錯列,徒滋訛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著述,稍為釐次,勒成一志。凡數莫考、疑信未定者,寧闕而不詳。”
自《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之修,搜羅代圖書,考其存亡,為目錄學整理之大功業。《明史·藝文志》不用此修纂方法,專取有明一代之書,似簡而實詳,確是頗有用心者。然智者百慮,不免一失,如其著錄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乃宋人之作,以其例而論,必為誤錄之書。
《藝文志》四,依經、史、子、集排述。一曰經,共十類:《易》、《書》、《詩》、《禮》、《樂》、《春》、《孝經》、《諸經》、《四書》、《小學》。二曰史,共十類:正史、雜史、史鈔、故事、職官、儀註、刑法、傳記、地理、譜牒。三曰子,共十二類:儒、雜、農、小說、兵書、天文、數、五行、藝、類書、道、釋。四曰集,共三類:集、總集、文史。其經部收書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計收書四五百八十九部。雖然未能將有明一代圖書收其中,仍不失為一大功績,而為瞭解明代目錄書籍之不可少者。
《明史》列傳基本沿舊史之例,但亦有其創新之處。《四庫全書總目》四六《明史》條提要中稱:“列傳從舊例者十三,創新例者三,曰《閹》、曰《流賊》、曰《土司》。蓋貂璫之禍,雖漢、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趨勢附膻,則惟明人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為一傳,所以著亂亡之源,不但示斧鉞之誅也。闖、獻二寇,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非他小之比,亦非割群雄之比,故立之。至於土司,古謂羈縻州也。不內不外,釁隙易萌。大抵多建置於元,而滋蔓於明。控馭之道,與牧民殊,與敵國又殊,故自為一類焉。”應該說,創設《閹》、《流賊》、《土司》三類傳,確實符於明史之實際情況,這與諸中創設《七卿》有異麯同工之處。明代宦官之政,雖不及漢、唐諸朝有廢立之舉,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顔於閹宦,而成一時之氣焰,則為亙古未有。《閹傳》所列四十六人,屬劉瑾者七人,皆魏忠賢之。讀《閹傳序》可知史館諸人於明亡之鑒深痛而慨然。然而與《流賊傳》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賊傳序》自唐賽兒起義論起,直至李自成、張獻忠之亡明,文稱:“自唐賽兒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賊諸臣傳中。獨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張獻忠傳》。”其中《李自成傳》長達萬言,為《明史》諸傳中之最長者。從修史者角度雖主要為人之鑒,卻因此而保留較為豐富的有關記載,而未取分散於“剿賊”諸臣傳中。
《明史》列傳之例用類傳形式,除以類分傳外,於諸臣傳中亦因類分,而未以父子及孫等為傳。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一二二有《郭子興傳》、《韓林兒傳》、《劉福通傳》,雖亦為明建國前群雄之列,而與群雄同明太祖元璋之關係不同,歸為一。陳友諒、張士誠、方國珍、明玉珍為一,擴廓、陳友定、把匝剌瓦爾密為一。諸臣中,如徐達、常遇春單為一,是功臣亦有而分立。史臣為建文帝遺臣列傳頗詳,甚至有傳聞之人,能列立傳者量立傳,也是史臣寄托遺民之情的一種方式。
《明史》諸列傳中,亦多見以事附傳之例。如一八九《夏良傳》,附同下詔獄者萬潮、陳九川、張衍瑞、竜、徐鏊、姚繼岩傳,均連署進言諫止武宗南巡之人。二○六《馬錄傳》附顔頤壽、聶賢、湯沐、劉琦、盧瓊、瀋漢、王科,均嘉靖中“李福達之獄”受牽之人。如隆慶中御史龐尚鵬疏中稱:“李同之獄,福達罪益彰,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人,衣冠之禍,可謂慘烈。”此附傳史官評論中所引述,以為同事附傳之由也。此類附傳,於《明史》中不枚舉。
《明史》列傳中,《外國傳》及《西域傳》,反映當時與境外國及部落地區等的聯繫,保存大量東南亞及中亞等地歷史資料,是研究這些國歷史史及中外關係史的較好參考資料。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編纂得、材料翔實、敘事穩妥、行文簡潔為史所稱道,是一部水平較高的史書。這反映出編者對史料的考訂、史料的運用、對史事的貫通、對語言的駕馭能力都達到較高的水平。雖然它的篇幅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但讀者並不感到冗長而生厭。
《明史》儘管有較高的史料價值,又稱“最為完善”之作。但它作為一部官修的正史,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
趙翼作《廿二史札記》,已對《明史》中的缺失有所評論,是出於對官修正史的顧忌,未敢加貶斥之辭。近世史學家柴德賡教授曾經指出:“如‘周延儒之入姦臣傳’一題下,應加‘不當’二字,與內容符,但卻從略。‘劉基廖永忠等傳’條,下未接‘疏舛’二字,‘喬允升劉之鳳二傳’下未接‘重複’二字,此正所謂其不敢貶斥者也。”①趙翼原文雖然委婉,《周延儒之入姦臣傳》中亦云:“周延儒不過一庸相耳,以之入《姦臣傳》,未免稍過。..此非以甚延儒之惡,轉為延儒增其身份也。”《劉基廖永忠等傳》一篇,則論其述史之不確。以元璋陳友諒一役,《太祖紀》記:“戊戌,安慶。壬寅,次湖口,敗友諒於九江,其城,友諒奔武昌。”《陳友諒傳》所記略同。《廖永忠傳》加至安慶,破其水寨,遂安慶。總之皆稱先安慶,千克克勤克儉九江。而《劉基傳》中卻記,師攻安慶,自旦及暮不下,劉基請徑趨江州,搗其巢穴。按此說則江州之陷前,安慶未。所記不。與此相類,《張玉傳》記東昌之役,成祖被盛庸軍包圍,力戰而出。張玉不知,突出陣中欲救成祖,力戰而死。而《能傳》卻稱,成祖被圍,張玉力戰而死,能率周長等力戰,救成祖出。張玉究竟死於成祖突圍前還是突圍,二傳所記不。事雖非關鍵,但確為述史不嚴謹之失漏。
《明史·卓敬傳》記卓敬之被殺,稱成祖欲活之,但功臣姚孝與卓敬有隙,從旁進言勸殺。此乃明人野史雜傳,考其史實,孝實未從成祖之①柴德賡:《史籍舉要》。
師入南京,亦無從讒殺卓敬。《明史》記建文遺臣之事,為彰忠義,較多搜羅,野史傳聞亦有所用,難免有誤。
四川廖麻子、曹甫起義,曹甫之被殺所記亦有抵牾之處。《洪傳》記其為廖麻子所殺,《林俊傳》則記曹為指揮李蔭所擒殺。
《喬允升傳》記崇禎皇帝在位十七年,刑部易尚書十七人,一一列舉易人之事。《劉鳳之傳》中亦有此段文字,且一字不改照錄於傳中。此二傳一在二五四,一在二五六,相隔兩,不及訂正。“蓋帙繁多,纂修諸臣不暇彼此參訂也。”①至於書中此類錯誤不足之處更多不舉,故史多作考證文字。如地理設置,記蘭州於成化十三年九月為州,而實錄則記在成化十四年四月縣為州。成都府南江,《明史》作正德十一年置,《大明會典》十六記為九年添設。如太寺之設置,《兵志》中記為設四十牧監。《職官志》、《大明會典》均作“十四牧監”。《兵志》中之“四十牧監”,承襲《明史稿》中之誤。北畿計丁養馬,始行於永樂十三年十二月,實錄中有記。《明史·兵志》記作十二年,恐為誤以月作年,未經核訂之故。
《明史·藝文志》史論頗為推崇,然其中失誤之處亦不少,前舉所錄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乃宋人之作,誤入志中。再如所著錄陳仁錫《周禮句解》六,考例文字多剽竊猥雜,坊賈托名,而非出陳仁錫之手。修志人似未睹原書而錄。顧起元《說略》亦同此,《藝文志》作六十,而顧起元自序記,全書三十,志中誤記六十。再如《藝文志》中著錄楊慎《墨池瑣錄》1、《書品》1、《斷碑集》4,而遺漏《畫品》1,估計也是成篇時未及仔細訂正之故。
其述史不一之處,尚有、傳之不。如吳悼王允熥之死,一○三《諸王世》作永樂十三年卒。一一八《吳王允熥傳》則作“永樂十五年卒”。《宰輔年》汪洋,洪武三年左丞。而《汪洋傳》則誤記為右丞。李賢天順元年為吏部右侍郎,則當依《李賢傳》為左侍郎。又有志、傳不之處,如《徐光啓傳》記所進《日躔指》一,《藝文志》作四;《通率》一,《藝文志》作二。均不。
此類小疵,不枚舉。以《明史》三百之多,雖經修纂日久,難免有失誤之處,衆人成書,或有顧及不到,在所難免。而《明史》中真正失漏之處不僅在此,而在其有意隱蔽史實。
清初修《明史》,所以有隱沒之事實,即在於清與明本身之關係。其所隱沒者有二:一是隱沒清末建國前曾臣於明;二是隱沒清入關南明諸朝廷存在之事實。
清朝的祥,大概與明朝的建立同時。清以肇祖為追尊入太廟之始。肇祖即童猛哥帖木兒。先襲職為元朝萬戶,歸明朝,授建州左衛指揮,升至①趙翼:《廿二史札記》。
都督。清稱都督孟特穆,追尊肇祖。《明太宗實錄》所記,明永樂間即有關猛哥帖木兒之記錄。近代清史專孟森(心史)先生曾對清之世作有考訂:“清之初,為明之建州左衛。始授左衛職之猛哥帖木兒,又因其姑姊妹中,有入明宮為妃嬪者,因內寵之故,至升都督職銜,清實錄謂之都督孟特穆。”①建州女真於明代入朝進見、上貢、襲替、改授及與周邊之關係活動甚多,但此均清朝祥為明朝之臣的明證,為清廷所諱,因此在《明史》中不但不許見建州女真,而且凡是“女真”皆在所諱,“於是女真之服而撫字,叛而討,朝之恩威,諸臣之功過,所於女真者,一切削除之”。①自古以來,凡於易代之際,以代修前代之史,關係到新朝與舊朝之處,難免沒有麯筆。但是一般來說,大都相涉年代不多,其掩飾之處,讀史者也能意會其中緣故,從未有如明朝與清朝這樣關係始終,“一隱沒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者。
凡明朝文武諸臣,曾為督撫鎮巡等官者,皆削其在遼之事跡。如王翺、李秉、趙輔、彭誼、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傳,但其於建州有撫治或討之績處,《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間有一二語涉及,則不指明為何部落,以何原因啓釁,其史實真相,無從觀看。再如馬文升,以撫安東夷,自著專書記其事,名《撫安東夷記》,書中主要記述成化時女真狀況及其與明朝之關係,尤對海西女真多有記述。《明史》一八二《馬文升傳》亦記其“凡三至遼”之事跡,然讀之卻並不知其為建州女真之事,文詞隱晦,略述其曾於遼事有功而已。宦官汪直,與馬文升不,欲建功遼事,但其傳中亦不作明述。諸史考證,《明史》中諱記女真之事,亦有疏忽之處,如《憲宗紀》及《汪直傳》中,有伏當伽一名。伏當伽為其時建州女真一首領名,史官不知伏當伽為何部酋領,漏出其名,反彰其麯筆掩飾之實。
凡是明朝人中所長而必書之事在於建州者,則《明史》中削其人而不為立傳。如顧養謙、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動不可離遼東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無傳。此外亦有明顯刪掉者。如二五七《王洽傳》記:“宣大總督王象乾與大同巡撫張宗衡爭插漢款戰事,..洽及諸執政主象乾策,定款議。詳見《象乾、宗衡傳》。”然《明史》無《象乾傳》、《宗衡傳》。《王象乾傳》,萬斯同所訂《明史》列傳中原有傳,在三四八,王鴻緒《明史稿》亦有,在二二八。《張宗衡傳》則分見兩書三六四及二四一。顯然為《明史》定稿時所刪。
明初於黑竜江下遊設奴兒都司之事,《明史·地理志》中漏而不述,見於《兵志》,稱:“洪武、永樂間邊外歸附者,官其長,為都督、都指揮、指揮、百戶、鎮撫等官,賜以敕書印記,設都司衛所。”下列:“都司一(奴兒都司)”,再列衛三百八十四。所謂“邊外歸附者”,即女真①孟森:《明史講義》第一章。
各部。至於蒙古、西番,則均直書其名。
《明史》中另一掩飾之處,則為南明諸帝。自崇禎十七年(1644)李自成農民軍北京,隨清軍入關,明朝即亡。幾乎與清軍入北京同時,南京建立弘光朝廷,此又有隆武朝、紹武朝、永朝及魯王監國。永帝由榔於康熙元年(1662)為吳三桂所殺,或以為此明亡之時。而孟森先生作《明史》末述《南明之顛沛》,最有:“十一月辛卯(十六日),魯王殂於灣,明亡,時為清康熙三年(1664)。”則此距崇禎之亡,又二十年矣。此二十年南明之史,《明史》亦予隱諱,不承認其帝號,而將其事記述於諸王傳中,以示其仍為諸王而非帝統。
說到清初修史之諱,順便可以略述清初之文字獄。清初著名文字獄,一為莊氏史案,罹禍者至七十人,死者剖棺銼屍,生者延頸就戮,妻孥極邊充軍為奴。而觀其原書,涉及清室未有過分訕謗之語,惟於清兵入關之事,直書為“夷氛”、“夷寇”,於“奴酋(努兒哈赤)”名號,跡未加避諱。而於李成梁傳中,稱努爾哈赤為成梁所豢養:“已而殺教場及他矢於阿城下。他矢子即清太祖也,以幼得不死,留置帳下。”此為清廷所最忌諱之事,莊氏及諸修史之人因遭大禍。此為涉及清入關前史事之文字獄。涉及南明諸帝的著名文字獄有戴名世《南山集》獄。戴名世,字田有,號褐夫,號憂庵。清康熙間進士,官編修。留心有明一代史事,網羅散佚,走訪明季遺老,考求遺事。著《南山集》,用南明永年號,以存明朝統緒,為左都御史趙申喬所劾,論斬。凡為《南山集》作序者,如方苞等人,均株連,達數十人之多。此則為清初又一文字獄大案。由此可知清廷這兩大避諱是觸及不得的。史官豈敢冒殺身之禍而必書其實?即使有此董狐之風,以清初文禁之嚴,又豈能留字於官修史書之中?隱諱史實固然是《明史》一大缺失,又是必然結果。
謝國楨於明清史籍所知博深,其評論《明史》缺失,共列五點,除“毀滅不利清廷之史實”外,尚有四大點:一是於明初事實記載不翔實。因清廷諱言明朝驅逐蒙古於漠北,亦猶如諱言建州女真於東北臣於明。又因史官為明末降清人士,對明初統治集內部矛盾,略而不詳記。二是記建文之事,諱言建文出亡,主張焚於火,以示亡國之君無生之理。此亦出清廷之需。三是除李自成、張獻忠起義外,其餘農民起義,均見於有關官員列傳之中,且極歪麯之能事。四是《明史》出於東南文人之手,於江浙文人尤其是東林人多立佳傳。自明嘉靖以,內閣柄政大臣,多為東南縉紳所操持,一脈相承,當時謂之“傳衣鉢”。《明史》對籍中人,言之刺刺不休,與其他方面人物相比,記述不均,因之是非亦難得其平。
如何給予《明史》一個概括的評價呢?前面的評述,基本上還是就其自身內容而論,然而要給《明史》一個總的評價,就不得不把它放到歷史中,放到整個中國史學史中去看。
清朝的陸以湉在其《冷廬雜識》中這樣評價道:
《明史》例極精,姚孝入列傳,不以僧許之也。秦良玉入列傳,不以女
視之也。閹、佞幸、姦臣列於宦官之流賊之前,其嫉之也深,而貶之也至矣。
白壽彝教授將明清時期為中國史學史的第五個時期,他說:“明清時期,是中國史學史的第五個時期。它處於中國封建社會的衰老時期。這時,生産力在繼續展,而生産關係卻阻礙生産力的展。同時,新生産力的展不夠強大,還不能突破封建生産關係的桎梏。這是社會進程的一段微妙時刻,很容易迷惑人,使人給它作偏高或偏低的估計。我們說它衰老,不說它解,就是說它已經失去旺盛的生命力,但生命力還是有的,甚至還相當頑強。這特點反映在史學上,一方面是因循保守氣息的充斥,另一方面,是反映時代抗議精神的優秀作品在不斷地問世。”①在這樣一個條件下問世的《明史》與它的編纂者們一樣,被打上深刻的時代烙印。
章炳麟在談及明末清初浙東史學時說:“自明末有浙東之學。萬斯大、斯同兄弟,皆鄞人,師事余姚黃宗羲,稱說禮經,雜陳漢宋,而斯同獨尊史法。”因此《明史》雖然最定刊於乾隆間,但沒有完全陷於考學風之中。白壽彝教授指出:“萬斯同、全祖望對《明史》的工作,其興趣在於保存明代文獻,他們也還有清初學者那樣的民族思想。”因此,《明史》雖然是二十四史的最一部,但是它仍然繼承前代諸史的風格,這絶不僅僅現在例上,而且現在述史的追求上。
但是,正如白壽彝教授所指出的時代特點所限,《明史》已無法像前四史那樣去現史的思想,也無法像其餘諸史那樣相對少有避諱。史們的艱難是在史德與現實中找尋出路。儘管如此,《明史》仍不失為一部歷史巨著,它的完善是突出的,它的避諱難言是突出的,它反映出的史們的艱難也是突出的。這也是清初史學的特點。“但這是社會變革中易於遇到的現象,這是社會變革的矛盾運動在史學領域的反映,有的反映得明顯,有的反映得麯,有的為封建桎梏所緊緊掌握,有的是要掙脫封建桎梏而又苦於力量不足。”①《明史》是中國封建官修正史的尾聲,它同前朝諸史一脈相承。《明史》以,中國封建傳統正史便走上日暮途窮的末路。
為補《明史》記述之不足,人陸續有些補編之作。如劉廷燮的《建文遜國之際月》。黃大華的《明宰輔考略》和《明七卿考略》,吳廷燮的《明督撫年》,傅以禮的《殘明宰輔年》和《殘明大統》等,都收在《二十五史補編》中。
乾隆四十二年,清朝繼改修《明史》本紀,又以於敏中、錢汝為等為總裁,考證明史,但未刊行。光緒時,戶部侍郎王頌蔚入值軍機,得見考證明史之稿本、正本和進呈本,已多殘缺不全。王頌蔚將其整理編,成《明史考證攟逸》四十二,民國五年(1916)收入《嘉業堂叢書》。現通行的《明史》版本是乾隆四年的武英殿原刊本,1974年中華書局又以校勘、標點,鉛印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