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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娛樂稅
  對經營文化娛樂的企業及組織舉辦文娛演出單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徵收的一種稅。電影、戲劇及娛樂,原是特種消費行為稅的一個稅目。1953年修正稅製時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稅,這個稅目改為文化娛樂稅。1956年5月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由毛澤東主席簽置令公佈了《文化娛樂稅條例》,5月4日,財政部公佈了《文化娛樂稅條例施行細則》,在全國施行。
  文化娛樂稅的納稅人為以經營電影、戲劇、歌劇、舞蹈、音樂、麯藝、雜技等文化娛樂的企業、文化娛樂的組織舉辦文化娛樂演出的單位。其計稅依據是以經營企業和演出單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稅率是按城鎮人口多寡和電影、戲麯等不同娛樂種類分級確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個等級。甲級適用於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25%,戲麯為10%;乙級適用於30萬以上不滿100萬人口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20%,戲麯為8%;丙級適用於10萬以上不滿30萬人口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15%,戲麯為6%;丁級適用於2萬以上不滿10萬人口的城鎮,稅率是電影為10%,戲麯等4%;戊級適用於2萬人口以下的城鎮及農村,稅率是電影為5%,戲麯等為2%。另外條例還規定,不適宜按照規定稅率執行的地區可按照規定提高或降低稅率。
  《文化娛樂稅條例》還規定了減稅免稅的內容。其中有:(1)為慰勞人民解放軍、烈士傢屬、軍人傢屬或者為籌募教育、救濟基金所舉辦的義務演出,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準,全部免稅;(2)專場放映新聞紀錄、科學影片全部免稅;(3)收費低廉的街頭演藝全部免稅;(4)為兒童專場演出的文化娛樂項目全部免稅;(5)小型文化娛樂的企業、小型文化娛樂的組織,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6)其他演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文化娛樂稅於1966年9月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