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為了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教育工作,中國從1986年7月1日起,開始實行教齡津貼制度。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釋義: 本條是對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津貼的規定。 教齡津貼是指國傢發放給教師的津貼。1985年7月21日,國傢教育委員會發佈了《關於教師教齡津貼的若幹規定》,明確規定教師教齡津貼執行範圍是: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教齡津貼標準是: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其他津貼是指國傢給教師發放的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津貼。如班主任津貼、特教津貼等。本條還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除了上述所指的津貼以外,今後,國傢將製定有關辦法,對教師發放某種與教育教學工作有關的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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