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失
法律用語 Legal language  法律用語。故,謂故意出入人罪;失,謂因失誤而出入人罪。《唐律·名例·人兼有議請減》:“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請、減之類,得纍減。” 長孫無忌 等疏議:“‘故失減’者,謂判官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減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判官之罪五等。” 宋 沉作喆 《寓簡》捲五:“國初,違製之法,無故失,率坐徒二年。 王沂公 為相,請分故失,非親被製書者,止以失論。”《明史·刑法志一》:“若輒斷决,緻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明律·刑律十一·有司决囚等第》:“若明稱寃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