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養的法律解釋:收養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産繼承等一係列民事法律關係。收養這一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係的人們之間産生擬製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一般說來,送養人為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養人為養父和養母(單方收養時是養父或者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産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産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係,二是對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係同時消滅。由於收養法律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人身關係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法律對於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其中包括對收養人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條件的規定以及對被收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係便産生法律效力。
收養不同於寄養,寄養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傢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變更,被寄養兒童與受托人之間不産生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
收養不同於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養育其子女的一種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孫子女,子女)照顧、關懷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引起人身關係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都不是變更人身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非因法定義務而自願撫養他人子女也不屬於收養的行為。
國內收養法律知識問答
1、收養和寄養的區別?
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係基本相同,收養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的行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傢中生活的一種委托代養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變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我國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是指由於特殊的原因無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具體包括: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睏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收養法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睏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
4、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要提供哪些證明?
a)收養人的收養申請;
b)收養人所在單位的證明,證明有收入,有經濟條件收養;
c)收養人所在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是當地居民,有收養要求;
d)收養人的體檢,證明身體健康,有條件撫養孩子;
e)收養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f)收養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證明收養人無犯罪記錄;
g)如果收養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給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撫養費。
5、收養法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
6、收養人能否收養成年子女?
收養法對親屬間收養成年子女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製。
7、由哪個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應當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 百科大全 Wikipedia Encyclopedia | shouyang
收養
adoption
根據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建立擬製親子關係的行為。收養人稱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養子、養女。雙方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由收養的法律效力而確定。
收養制度在父係氏族社會中就已為習慣所確認,後又為階級社會的成文法律所肯定。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規定,自由民得收養被遺棄的幼兒為子。羅馬法將收養分為自權人收養和他權人收養,後者又分為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盛行於歐洲中世紀初期的日耳曼習慣法(見日耳曼法)認為,被收養是加入另一個血族團體的重要方法。從中世紀到近、現代,世界各國立法中大多設有收養制度。英國自1926年頒行《兒童收養法》後,已由不承認轉為承認。1918年《俄羅斯聯邦戶籍登記、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曾廢止收養制度,1926年法典又重新恢復。
在中國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養的一種特殊形式。擇立嗣子目的在於繼承宗祧。衹有男子無子才能立嗣,也衹有同宗輩分相當的男性成員才能被立為嗣子。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立嗣,死後,其妻或其父母等尊長也可代其立嗣。嗣子取得嫡子身份和繼承傢産的權利,地位遠較其他養子為高。中國早期的封建法律嚴禁收養異姓男子,唐律始規定可以收養3歲以下被遺棄的異姓小兒,但異姓養子不得立為嗣子。
從當代多數國傢的立法例來看,收養關係成立的要件是:①當事人的合意(被收養人如為未成年人,應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收養人須為成年。③有配偶者須共同收養子女。④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或多人的養子女。⑤有配偶者被收養時須得其配偶的同意。有些法律還規定,被收養人以未成年者為限;收養人須大於被收養人若幹歲;雙方如為親屬,須輩分相當。對於收養的方式、效力、撤銷和解除的原因、程序等,許多國傢的立法也作了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第20條規定:“國傢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按照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成立收養關係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收養人必須是能夠承擔養父母責任的成年人。被收養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收養子女時須在收養人和送養人(生父母、法定代理人或收容、教養孤兒的機構)之間達成同意收養的協議。被收養人已有識別能力時,還須取得本人同意。然後,再經公證機關或基層政權機關等辦理收養手續,進行戶籍登記。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收養關係可以依法解除。既可依當事人間的協議而解除,也可依生父母、養父母、養子女的要求經訴訟程序而解除。對於解除收養關係的糾紛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經濟糾紛,一般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再予以判决。
(楊大文)
| | - : adopt
- n.: adoption, fosterage, adopting or being adopted
| | - v. adopter
| | 確認, 確定, 認可, 答應, 同意, 接受, 過繼, 挑選, 采納, 采取, 采用, 認為, 弄清, 查明, 接收, 收養某人, 指定, 無疑, 證實, 指令, 強行規定, 官方的指示, 正式的指示, 决定, 選定, 决定要某人, 調查, 詳細研究, 探測, 探查, 證明, 驗證, 驗算, 接待, 接納, 探討, 研究, 規定, 預先安排, 建立, 講明, 學習, 研讀, 攻讀, 用事實支持, 决心, 肯定, 决定要做的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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