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業稅
對攤販業收的一種工商業稅。1950年1月公佈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對攤販營業,按其超過規定之資本額及經營情況,課定額攤販牌照稅。於是財政部在同年3月16日公佈《攤販營業牌照稅稽辦法》,規定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之攤床小販,凡資本總額滿20萬元(舊幣,下同)者,應領取營業牌照,照章納稅。不滿20萬元者,領取免稅營業牌照。攤販營業牌照稅用定期定額課辦法,按季收。稅額共分14級,最低的每季收0.5萬元,超過200萬元者,每增20萬元(不足20萬元者,以20萬元計)增加稅額2萬元。除依資本額確定攤販稅額等級外,稅務機關還可參照其營業地址、營業類、營業額及營業利潤等變更其等級。另外,為照顧小手工業,稅務機關得依行業具情況,減稅額的10%~40%。1950年12月,在修正公佈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中,對攤販改為按營業額計算收攤販業稅。1951年9月19日,財政部又公佈《攤販業稅稽辦法》,廢止《攤販營業牌照稅稽辦法》。規定攤販業稅不單獨設置稅目稅率、計稅依、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等,均按《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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