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法學 > 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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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一)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
  (二)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嚮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絶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三)1、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傢屬、鄰居或者其他見
  證人簽名或蓋章。
  2、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傢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絶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英文解釋
  1. n.:  search for,  make a search after [for]
  2. v.:  search,  sth,  act of searching
法文解釋
  1. v.  perquisitionner
近義詞
翻找, 搜尋
包含詞
搜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