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
(二)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嚮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絶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三)1、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傢屬、鄰居或者其他見
證人簽名或蓋章。
2、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傢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絶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 | - n.: search for, make a search after [for]
- v.: search, sth, act of searching
| | - v. perquisitionner
| | 翻找, 搜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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