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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武職官名。其製始於明,但當時並非固定之職官名稱,不設員額,亦不常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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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間京營有提督總兵官,旋改為總督京營戎政。隆慶初,仍以總督為提督,後又增至六提督,旋改稱總督戎政。各省巡撫、鎮守總兵官常加提督軍務、提督等銜。明提督多見而非正式官名。
清代設提督軍務總兵官(簡稱提督),統轄緑營本標官兵及分防之營汛,節制各鎮總兵而聽調於總督。提督為一省緑營兵的最高長官,從一品,品級與尚書、總督、將軍相等。清大體上每省置提督軍務總兵官一員(福建設兩員,陸路、水師各一,另晚清加江北、長江水師二提督)。所屬有鎮、協、黃、汛各級,其直轄部隊稱提標。清學政以提督某省這政為全銜,此提督與明代同,非正式官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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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統轄一省陸路或水路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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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門提督”是中國清朝時期的駐京武官,正式官銜為“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主要負責北京內城九座城門(正陽門、崇文門、宣武門、安定門、德勝門、東直門、西直門、朝陽門、阜成門)內外的守衛和門禁,還負責巡夜、救火、編查保甲、禁令、緝捕、斷獄等,實際為清朝皇室禁軍的統領,品秩為“從一品”。步軍統領衙門全稱為“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是京師衛戎部隊。掌京城守衛、稽查、門禁、巡夜、禁令、保甲、緝捕、審理案件、監禁人犯、發信號炮等要職。
九門指的是東邊的東直門、朝陽門;西邊的西直門和阜成門;北邊的德勝門、安定門;南邊的崇文門、正陽門(前門)和宣武門。統稱"內九""內城"而九門提督權力可不小,相當於衛戍區司令,就是掌管內城的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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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督明清武職官名。全稱為提督軍務總兵官。負責統轄一省陸路或水路官兵。其製始於明,但當時並非固定之職官名稱,不設員額,亦不常置。至萬歷時(1573~1620)始為專設之官。清因之。於各省地方額設提督十九人,秩從一品,統帥所屬緑營官兵。是一省緑營最高級軍官。計有直隸、福建、湖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湖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兼轄水陸提督者,江南、浙江各一人;其以巡撫兼提督事看,有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人。另設外海、內河、長江、福建、廣東水師提督各一人。凡水陸提督統轄所屬官兵,各就其職掌,分防要地,或遊弋巡哨,修整武備,皆受總督節制。(單士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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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
明清武職官名。全稱為提督軍務總兵官。負責統轄一省陸路或水路官兵。其製始於明,但當時並非固定之職官名稱,不設員額,亦不常置。至萬歷時(1573~1620)始為專設之官。清因之。於各省地方額設提督十九人,秩從一品,統帥所屬緑營官兵。是一省緑營最高級軍官。計有直隸、福建、湖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湖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兼轄水陸提督者,江南、浙江各一人;其以巡撫兼提督事者,有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人。另設外海、內河、長江、福建、廣東水師提督各一人。凡水陸提督統轄所屬官兵,各就其職掌,分防要地,或遊弋巡哨,修整武備,皆受總督節制。
(單士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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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re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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