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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排污交易是一種以“奬勵”形式的經濟誘因,鼓勵私人企業致力減排的,控製污染經濟工具和政府行政門徑;以達緻減少排放污染物目標。仍發展中的減低排放溫室氣體的碳排放計劃,可令參與公司及人士産生可交易的碳排放牌照。京都議定書內清潔發展機製(cdm)可提供這方面的排放指標規定。
  諸如此類經濟工具,某地區環境保護或貿易政府機構立例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和組織被政府發放信用或允許排放明確特定排放數量。排放總信用額永不可超出污染物最高限度,限製了排放總額至這程度。排放過多污染物的公司和組織需要經過貿易,嚮其它公司購買未超額排放牌照;或會被法律起訴和檢控。實際上,牌照買傢因超額排放而被罰款,而賣傢正在因減少排放污染物而被奬賞。如此減排污染物的公司會繼續被奬賞,但是睏難地減排污染物的公司需要排放牌照;來盡量減低對社會的溫室氣體負擔。
  現時歐洲聯盟擁有全球最大的排放牌照貿易市場;大部分數量為碳排放市場。許多商界人士歡迎排污交易為減輕全球暖化等氣候變化的最佳方法。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的執法是一個大問題,但不像慣性法例,政府無須要監管污染來源的具體習慣;政府能夠容易執法排污交易市場條例。不管怎樣,實際污染排放率的昂貴監測、評估、查實仍然需要。言論懷疑這些排污交易計劃是否行得通,因為像第一階段歐盟排放牌照市場,政府有權可發出過量排放牌照。當排放牌照出現盈餘時會引緻牌照市場價格暴跌,及污染排放並無顯著減少。
No. 2
  排污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又稱排污指標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可交易的許可證制度等,它指在特定區域內,根據該區域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一定時期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在此基礎上,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標,並允許指標在市場上交易。該制度設定排污總量,並允許由市場力量决定誰使用排污指標。
  該制度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於20世紀70年代提出,首先被美國聯邦環保局(EPA)應用於大氣以及河流污染的管理。爾後,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相繼進行了排污交易政策的實踐。
  排污交易是一種以“奬勵”形式的經濟誘因,鼓勵私人企業致力減排的,控製污染經濟工具和政府行政門徑;以達緻減少排放污染物目標。仍發展中的減低排放溫室氣體的碳排放計劃,可令參與公司及人士産生可交易的碳排放牌照。京都議定書內清潔發展機製(CDM)可提供這方面的排放指標規定。
  諸如此類經濟工具,某地區環境保護或貿易政府機構立例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和組織被政府發放信用或允許排放明確特定排放數量。排放總信用額永不可超出污染物最高限度,限製了排放總額至這程度。排放過多污染物的公司和組織需要經過貿易,嚮其它公司購買未超額排放牌照;或會被法律起訴和檢控。實際上,牌照買傢因超額排放而被罰款,而賣傢正在因減少排放污染物而被奬賞。如此減排污染物的公司會繼續被奬賞,但是睏難地減排污染物的公司需要排放牌照;來盡量減低對社會的溫室氣體負擔。
  現時歐洲聯盟擁有全球最大的排放牌照貿易市場;大部分數量為碳排放市場。許多商界人士歡迎排污交易為減輕全球暖化等氣候變化的最佳方法。排放污染物最高限度的執法是一個大問題,但不像慣性法例,政府無須要監管污染來源的具體習慣;政府能夠容易執法排污交易市場條例。不管怎樣,實際污染排放率的昂貴監測、評估、查實仍然需要。言論懷疑這些排污交易計劃是否行得通,因為像第一階段歐盟排放牌照市場,政府有權可發出過量排放牌照。當排放牌照出現盈餘時會引緻牌照市場價格暴跌,及污染排放並無顯著減少。
包含詞
排污交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