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 中國 >河南 > 周口 >西華縣 >西華縣人民檢察院 > 招搖撞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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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傢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客體是侵犯了國傢機關的良好形象。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後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與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都采用騙術;都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傢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傢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製),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傢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産權利,又損害了國傢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傢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包含詞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