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證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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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證書證的概念和意義
  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製扣留或凍結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款項的一種偵查行為。
  扣押物證、書證,有助於防止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的物證、書證發生毀棄、丟失或被隱藏等情況發生。
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
  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勘驗、搜查時進行的。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保存,不得使用或損毀。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應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但不得重複凍結。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