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權利,是一種絶對的權利。
所有權(ownership)是人類社會特有的一種制度。一個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權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僅給予所有權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認為,“我的和你的”(meum and tuum)衹不過意味着“當下你我所持有的”,這個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個與我們的世界不同的世界裏。 但是為了弄明白他們的世界為什麽會不一樣,為了評價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權”的這一模糊設想或所有權在20世紀重要性已下降、特徵已發生變化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我們首先要對“所有權是什麽”有一個清晰的理概念。
因此,我打算首先描述一下列出所有權所內涵的標準的附屬於財産的要件權利義務(incidents),:即:,通常情況下,適用於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認的、對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認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義務,以及或其他附屬於財産的權利義務要件。這樣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權的概念;我指的是“完全的”個人所有權這一的“自由主義”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製的觀概念,儘管,在某些場合下,它們亦可叫做所有權。
其次,我計劃談一談了財産權資格 (titl e)§的觀念,談一談了法律制度為决定“誰擁有某物”所采用的規則的種類以及,談了在多個主體都對主張對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權利的情況下,誰享有優先權的問題。再次,我也會簡單談到分割所有權(split ownership)的情形,在這裏,標準的附屬於財産的權利義務要件由兩個或多個主體分割所有。最後,我會分析社會利益對所有權所作的限製,以及所有權與公共管理之間的關係。這種論述順序具有如下優點:衹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權的標準情形,它的變體和或可能的替換形式,就會通過對比,顯得更為清晰,也更易於理解和評價。另外,這種處理也並不意味着提前臆斷了對私人所有權應擴張至何種程度以及公共利益應對它作何種程度的修正這一下述問題作了預先判斷。,即:私人所有權應擴張至何種程度?公共利益應對它作何種程度的修正?這些一問題儘管不屬於本文的論述範圍,但也衹有在對所有權觀念做了足夠的分析後,我們才能真正理解它們。
自由主義的所有權觀念 Liberal concept of ownership
我們若暫時將所有權定義為“某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認的、對某物的最大可能利益”,則自然可得出結論:既然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承認對“物”的“利益”的存在,那麽在某種意義上,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有權的概念。確實,即使那些原始的制度,(如特羅伯利昂特島〔Trobriand〕的島民中存在的制度),也有一些規則,依照這些規則,某些人,(如獨木舟的“所有人”),對某些物品比任何其他人有更多的利益。
對成熟法律制度而言,我們還可以得出一個更廣泛的主張,,即:在這些法律制度中,存有一些重要的附屬於財産的權利義務法律要件,它們是不同制度所共有的。若非如此,在純粹英語環境中所說的“他擁有那把雨傘”這句話,就和不同於作為法語“這把傘是他的(Ce parapluie est a lui)”這句話的譯文的――“他擁有那把雨傘”有着不同的含義。但是我們知道,這兩句話含義是相同的。確實,在英國、法國、俄國、中國或其他人們願意提及的任何現代國傢,“擁有”雨傘的人的地位都有着實質的相似性。無論在哪裏,在若沒有其他人對該物有利益,的在這種簡單的、不復雜的情況下,“所有權人”都可以使用該物,或禁止他人使用該物,或都可以出藉該物,或、出賣該物,或者隨意拋棄該物。但無論在哪裏,他都不得用該物來戳鄰居的肋骨,或打破鄰居的花瓶。
所有權,所有權(dominium)(拉丁語),財産權(propriété)(法語),所有權(Eigentum)(德語)及其他相似的用語,不僅代表特定法律制度下某人對某物的最大利益,而且代表超越特定制度而有共同特徵的某類利益。因此,知道這些共同特徵是什麽,當然肯定是很重要的。 我強調這些共同特徵的重要性,衹是想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這些相似性事實上存在着,而且可以通過人類共同的需求和人類生活的共同條件得到解釋。若要說,這些特徵在不同的成熟制度裏都必定相同,或者說,這些特徵的範圍及普遍存在性都證明了所謂的“普遍法學”是一種可敬的追求,則未免草率。這些說法也許確實是真的,但就本文的目的而言,衹需要證說明下述結論就夠了:並非像某些作者所暗示的那樣,所有權的標準的的附屬於財産的權利義務是以毫無規律的、不可預期的方式在標準要件,在各個制度間進行變化的有着截然的不同,而且這種不同是毫無規律的、不可預期的,;相反,所有權的的標準的附屬於財産的要件權利義務有保持,總保持恆定的傾嚮內容,它們超越了時代和地域的差別。 我們不應該把這個命題與下列主張要求混為一談:即:一切制度均賦予所有權(完全的、自由主義意義上的所有權)以同等的重要性,或它們認為相同的物都是可以擁有的。這個主張要求顯然是錯誤的。例如,在蘇聯,一般說來,重要財産如土地、企業以及集體農莊均不可以是“個人所有權”(自由主義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對象,而是“政府”或“集體”所有權的對象;這種所有權雖然與個人所有權也是相關,的制度,但還是與個人所有權有所不同。 在這個世界上,存在着“非流通”物,它不屬於私人所有權,但卻服從於國傢或公共機構的特殊管製,――這是一種古老的觀念,在現代大陸法中,它仍有着重要地位。另外,在中世紀早期的英國,土地似乎不能說是被“擁有”的,因為在那裏,我要討論的標準權利義務在要件被地主與佃戶之間進行了分割了,任何一方的地位,與擁有某物的典型情形之間,都不具有充分的相似性。
百科辭典 Encyclopedia
suoyouquan
所有權 proprietary rights
所有者依法對一定的物質資料、自然資源或其他財産享有的占有、支配(處置)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權利。所有權制度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所有權關係受到國傢憲法、經濟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護。在中國以生産資料公有製為主體的經濟條件下,相對於國營企業對國有經營性資産的經營權而言,所有權往往是指國有生産資料的所有者,即國傢,對交由國營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國有經營性資産所具有的占有、支配(處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權利。
在這種涵義的所有權關係中,所謂對國有經營性資産的占有權,就是全體公民,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者共同占有由國傢投資形成的生産資料,並由代表全體勞動者利益的國傢來具體行使這種占有權力。任何人都不能損害和侵蝕它。國有資産的具體經營管理者更是負有保護國有經營性資産的完整性,並使其不斷增值的責任。所謂支配(處置)權,就是國傢按照全體勞動者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按照社會再生産的現實需要,依據社會化大生産的客觀經濟規律和效率效益原則,合理地配置、處理國有資産,並選擇合適的資産經營形式等方面的權力。這種權力的運用,既是占有權的具體化,也是關係到國有資産經營、使用效果大小的一個决定性因素。所謂收益分配權,就是在對國有經營性資産進行優化配置,有效利用的基礎上,資産所有者對經營收益進行統籌安排、合理分配,正確處理國傢、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等方面的權力。它是所有權關係在分配上的具體體現,在以生産資料公有製為基礎、全民所有製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居主導地位的條件下,也是以物質利益為支點,充分發揮國傢宏觀經濟調節的一個重要方面和內容。
(劉溶滄 李達昌)
英文解釋
: in bonis habere, Proprietorial right, possessory right
n.: proprietary, right of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ossession by entirety ties, title, tenure, proprietorship, dominion, Property, Possession, ownership, lordship, holding, freehold, fee, droit, domin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