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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徵地主要指國傢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強製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根據補償標準一次性給予被徵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一定的貨幣補償,有的還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必要的就業安置。
  一般來說,衹要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於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可以進行強製徵用。但是,我國為了保護耕地,嚴格控製耕地轉為非耕地的行為。在徵地過程中,徵地的對象必須符閤城市規劃的規定。所有土地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方能徵用。
  當徵地的對象屬於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或者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三種情況的,必須由國務院批準。不屬於這三類土地的,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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