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協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common fund for commodities,acfc)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關於商品綜合方案目標製定的一項國際協定。1976年5月,第四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通過了一項關於商品綜合方案的重要决議,提出了綜合解决商品問題的新原則和新方法,其根本目的是改善對發展中國傢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原料和初級産品的市場結構,穩定價格,增加出口收益。綜合商品方案的主要內容,是建立一筆商品共同基金和簽訂與發展中國傢關係重大的18種商品的國際商品協定。商品共同基金談判於1977年3月開始,《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協定》於1980年6月27日達成協議。
協定由序言、經濟條款和行政條款組成,共13章58條,對共同基金的目標、任務、資金、經營、管理等問題做了統一規定。該協定規定,共同基金的目標是實現商品方案的目標和締結、執行國際商品協定,並提供資金。共同基金共擁有資本7.5億美元,其中參加國直接認繳4.7億美元,自願認繳2.8億美元。設立兩個帳戶:第一帳戶4億美元,用於資助各國際商品協定的緩衝儲存;第二帳戶3.5億美元,為緩衝儲存以外的其他措施提供資金,主要用於提高生産率;擴大市場;改善運輸條件等。基金理事會的表决票要按平等原則分配,發展中國傢和發達國傢各占50%。該協定是一個新型的國際協定,具有若幹新特點:以公平和主權平等原則處理成員國間的關係,打破了國際金融機構按出資多少分配表决權的傳統作法;在董事會的董事和候補董事名額的分配上,發展中國傢的名額占了半數以上;對最不發達國傢給予特殊照顧,等等。
1980年11月5日,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協定,1981年9月2日交存了核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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