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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製定了一係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傢。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傢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製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 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臺,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
  1 早期的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的出臺源於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剋林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閉。這是兩傢著名的國際性銀行。它們的倒閉使監管機構在驚愕之餘開始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
  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濟學家將管製理論運用到銀行領域,並逐步取得了共識。他們認為,在追逐論、社會利益論及管製新論三種最有影響的管製理論當中, “捕獲論”(the capture theory)將管製者與被管製者視為博弈中的貓與鼠,最終是管製對被管製者有利,因而主張放棄管製。這種理論顯然忽視了社會公衆能從管製中受益的事實; “管製新論”(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則將管製視為管製集團與被管製集團間錙銖必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製集團提出要求、管製集團滿足這種要求並從中獲利的一種商品。由於管製這一商品供求雙方的數量函數難以確定,因而降低了這一理論的實踐價值;衹有“社會利益論”(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論和實踐意義。該理論將管製視為消除或減少市場破産成本進而保護公衆利益的手段,市場破産成本根源於自然壟斷、外部效應及信息的不對稱。與前兩種理論明顯不同的是,這種理論既找到了管製的依據,也明確了管製的意義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對銀行引入管製的原因在其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儘管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論證過,銀行業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規模經濟,但多數金融學家都否認銀行的自然壟斷性質。從外部效應和信息的不對稱來看,銀行業務的特性决定了銀行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其外部負效應不僅體現為債權債務鏈條的斷裂,從而給工商企業和社會公衆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這些又反過來造成銀行體係的混亂,並殃及社會的穩定;信息的不對稱對銀行而言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掩蓋銀行儲備不足和資産質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喪失而破産倒閉。銀行睏境的解脫取决於清償能力尤其是流動性的大小。解决這一問題的傳統做法一是資産變現,二是市場介入,但是這兩種做法的劣勢非常明顯。除了要損失大量的交易費用之外,還要受到市場資金可供量的嚴格製約,從而産生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各國中央銀行一方面充當最終貸款人,在商業銀行面臨流動性危機時對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則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對受損公衆進行補償。這類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都是立足於銀行的外圍,沒有對銀行的經營過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僅未能有效地遏止銀行的倒閉,反而可能增大了銀行破産的風險,故而遭到經濟學家的批評。由於最終貸款人的存在(最終貸款人通常以低於市場的利率放貸)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商業銀行一方面有通過增加高風險投資轉嫁保險成本、獲取高額利潤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擴大債務依存度的衝動和便利,破産風險因此不斷纍積。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達國傢以及由發達國傢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纔逐步將銀行的監管從外圍修補轉到內部調控,並對影響銀行風險的主要因素進行詳細的剖析。
  herstatt銀行和富蘭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臺。這個協議極為簡單,核心內容就是針對國際性銀行監管主體缺位的現實,突出強調了兩點:1、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2、母國和東道國應共同承擔的職責。1983年5月,修改後的《巴塞爾協議》推出。這個協議基本上是前一個協議的具體化和明細化。比如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的監管責任和監督權力,分行、子行和合資銀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外匯活動及其頭寸各由哪方負責等,由此體現“監督必須充分”的監管原則。兩個巴塞爾協議因此也就沒有實質性差異:總體思路都是“股權原則為主,市場原則為輔;母國綜合監督為主,東道國個別監督為輔”。但是兩者對清償能力等監管內容都衹提出了抽象的監管原則和職責分配,未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各國對國際銀行業的監管都是各自為戰、自成體係,充分監管的原則也就無從體現。
  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性進步體現在 1988年7月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報告》(簡稱《巴塞爾報告》)。該報告主要有四部分內容:1、資本的分類;2、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3、1992年資本與資産的標準比例和過渡期的實施安排;4、各國監管當局自由决定的範圍。體現協議核心思想的是前兩項。首先是資本的分類,也就是將銀行的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地界定。其次是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報告根據資産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産負債表的表內和表外項目劃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風險權重劃分的目的是為衡量資本標準服務。有了風險權重,報告所確定的資本對風險資産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産的比重不低於4%)的標準目標比率纔具有實實在在的意義。可見,《巴塞爾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資本的分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人直接就將《巴塞爾報告》稱為規定資本充足率的報告。
  《巴塞爾報告》反映出報告製定者監管思想的根本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嚮銀行體內。此前的協議都註重如何為銀行的穩定經營創造良好的國內、國際環境,強調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間的分工協作,對銀行體本身尤其是對銀行防範風險屏障的資本沒有作出任何有實際意義和可行標準的要求。而《巴塞爾報告》則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從資本標準及資産風險兩個方面對銀行提出明確要求,從而解脫了監管當局勞而無獲或收穫甚微的尷尬;其次,監管重心從母國與東道國監管責權的分配轉移到對銀行資本充足性的監控。《巴塞爾報告》規定銀行必須同時滿足總資本和核心資本兩個比例要求,總資本和核心資本都必須按明確給定的標準計量和補充。這既是對以往經驗教訓的深刻總結,也表明報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質。報告出臺以前,各國雖然也對資本金規定了規模要求,但並沒有對資本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規定,這使銀行可以輕易地通過會計處理增加銀行帳面資本金,並實際加大資産與負債的落差,進而加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由於資本金的管理還處在原始的靜態管理狀態,無法形成根據資産和負債的性質及其變動相應調整的機製,因而使這種資本金管理形同虛設,發揮的作用也極其有限。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此前協議的監管重心衹能簡單地放在監管責權的分配之上。第三,註重資本金監管機製的建設。資本金監管的生命力在於它突破了單純追求資本金數量規模的限製,建立了資本與風險兩位一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機製。這表明報告的製定者真正認識到資本是防範風險、彌補風險損失的防綫,因而必須將其與風險的載體(即資産)有機相聯。而資産的風險程度又與資産的性質相關。報告以不同的風險權重將不同風險的資産加以區分,使得同樣規模的資産可以對應不同的資本量,或者說同樣的資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規模的資産。資本的保障能力隨資産風險權重的不同而異,體現出報告的動態監管思想。針對以往銀行通常以金融創新方式擴大表外業務以逃避資本監管的現象,報告認識到監管表外資産的必要,因而首次將表外資産納入監管。由於當時表外業務的種類、規模及其破壞力有限,報告衹能簡單地將期限種類各異的表外資産套用表內資産的風險權數來確定其風險權重,並相應提出了資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過渡期及各國當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報告真正認識到國際銀行體係健全和穩定的重要,各國銀行的監管標準必須統一。而這種安排則充分考慮到了銀行的國別差異,以防止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着資産負債管理時代嚮風險管理時代過渡。由於監管思想的深刻、監管理念的新穎、考慮範圍的全面以及製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學合理,這個報告成了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準則。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産生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等,都是在報告總體框架下對報告的補充和完善。儘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是一個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發佈的文件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各國的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的原則來約束本國的商業銀行。
  2 協議的補充完善
  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涌動,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日新月異使銀行業務趨於多樣化和復雜化,銀行經營的國內、國際環境及經營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銀行規避管製的水平和能力也大為提高。這使1988年製定的《巴塞爾報告》難以解决銀行實踐中出現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為應對這些挑戰,巴塞爾委員會對報告進行了長時期、大面積的修改與補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認識到準備金對銀行經營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條件下的性質差異後,重新詳細定義了可計入銀行資本用以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普通準備金與壞帳準備金,以確保用於彌補未來不確定損失的準備金計入附屬資本,而將那些用於彌補已確認損失的準備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認識到除oecd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國別風險之外,oecd成員國之間同樣也存在國別風險,因而一改《巴塞爾報告》中對所有經合組織成員國均確定零主權風險權重這一極其簡單化的衡量方法,於1994年6月重新規定對oecd成員國資産的風險權重,並調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韓國等國傢的信用等級。
  第三,作為金融快速國際化的反映,開始提升對市場風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金融市場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國際銀行業的迅速擴張,加上新技術的廣泛運用,使得國際金融市場間的聯繫空前緊密,世界金融形勢錯綜復雜;隨着衍生金融品種及其交易規模的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種的交易,或是以資産證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管製,並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或操作風險,銀行與金融市場的交互影響也越發顯著。這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儘管《巴塞爾報告》的執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以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市場風險卻經常發生。這說明僅靠資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範金融風險。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銀行。這傢銀行的資本充足率1993年底時遠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這傢老牌銀行便宣告破産。
  鑒於這些情況,巴塞爾委員會在1995年4月對銀行某些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進行了調整,並在1996年1月推出《資本協議關於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該規定認識到,市場風險是因市場價格波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包括交易帳戶中受到利率影響的各類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銀行的外匯風險和商品(如貴金屬等)風險,它們同樣需要計提資本金來進行約束。值得註意的是,《補充規定》已經改變了《巴塞爾報告》中將表外業務比照表內資産確定風險權重並相應計提資本金的簡單做法,提出了兩種計量風險的辦法:標準計量法和內部模型計量法。標準計量法是將市場風險分解為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的價格風險,然後對各類風險分別進行計算並加總;內部模型法也就是基於銀行內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計量方法,這是將藉款人分為政府、銀行、公司等多個類型,分別按照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計量模型來計算市場風險,然後根據風險權重的大小確定資本金的數量要求。內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創新,引起了銀行界的廣泛關註。但鑒於當時條件的限製,所提出的計算方法又不夠具體和完善,因而並未得到廣泛運用,以至於銀行對此法的運用還需滿足諸如要有足夠的高水平模型運用人員、要認真執行風險管理等等條件並得到監管當局的批準。
  1997年7月全面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更是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從巴林銀行、大和銀行的倒閉到東南亞的金融危機,人們看到,金融業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的問題,而是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加操作風險互相交織、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表明巴塞爾委員會已經確立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該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儘管這個文件主要解决監管原則問題,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辦法和完整的計量模型,但它為此後巴塞爾協議的完善提供了一個具有實質性意義的監管框架,為新協議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寬廣的空間。新協議所重頭推出並具有開創性內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市場約束,都在《核心原則》中形成了雛形。
  3 對舊巴塞爾協議的反思
  從發展歷程來看,巴塞爾協議經歷了一個內容不斷更新、方法不斷改進、思想不斷成熟的深化過程。該協議實際上沒有一個明確的新舊分界點。學術界一般將1988 年的《巴塞爾報告》稱為舊巴塞爾協議,將1999年6月公佈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稱為新巴塞爾協議。其實,1988年的舊巴塞爾協議經過多次修改補充後,已將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緒,因此纔有了新巴塞爾協議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兩個新巴塞爾協議徵求意見稿更直接就是對第一稿的充實與完善。因此本報告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第一稿)為分水嶺,此前的所謂舊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及其後的補充規定和核心原則;而新巴塞爾協議則統指三個徵求意見稿。
  儘管1988年的《巴塞爾報告》歷經修改與補充,但學術界和銀行界還是對其中的許多原則以及舊協議的市場適應性提出了批評和質疑。
  首先是國傢風險問題。舊巴塞爾協議衹是重新確定了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資産風險權重,但對非oecd成員國的風險權重歧視仍未解除。這一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多為100%),這種差距不僅在成員國與非成員國之間存在,而且在成員國與成員國之間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準扭麯為國別標準;另一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産生誤導,使其對oecd成員國的不良資産放鬆警惕,而對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産畏葸不前,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相應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這一規定仍然因循靜態管理理念,未能用動態的觀點看待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信用變化。
  其次是風險權重的靈活度問題。這實際上是一個企業風險權重歧視問題,且與國傢風險權重歧視交織在一起。對於非oecd成員國對銀行、政府超過一年的債權,對非公共部門的企業債權,無論其信用程度如何,風險權重均為100%;而由oecd成員國對金融機構擔保的債權,則一律為20%。此外是風險權重的級次過於簡單且不合理,僅有 0%、20%、50%、及100%等四個檔次,沒有充分考慮同類資産的信用差別,也就難以準確反映銀行面臨的真實風險。美國經濟學家俄特曼(2001)根據美國非金融機構所發債券的數據,運用蒙特卡洛模擬實證研究後得出的結論也證實了這一點。
  再次是對金融形勢的適應性問題。舊協議從一開始就註意到了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也提出了對照表內項目確定表外資産風險權重的做法,但隨着金融新業務的推出和銀行組織形式的更新,舊協議的涵蓋範圍和監管效果都難以讓人滿意。最典型的是銀行資産證券化和銀行持有債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廣泛建立以及銀行全能化等,由此不僅引發逃避或繞開資本金管束的問題,而且引發了信用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最後是全面風險管理問題。舊協議已經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並未對其內容作詳盡的闡釋,更未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因而對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還停留在理論上論證、方法上探索的階段,至於這三類風險的計量應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應選擇哪些參數,以及相應的資本金要求又如何設計等問題,幾乎都沒有涉及。此外,在舊協議中,銀行始終處於被動地位,銀行危機的産生主要由藉款人的風險引起,銀行風險的規避取决於監管當局對其資本金計提方法和計提數量的監督,並不註重當事人主體能動作用的發揮,也沒有對銀行提出如何適應市場以及如何主動接受市場約束的問題。
  4 新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徹底修改資本協議的工作是從1998年開始的。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資本監管框架草案第一稿,並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新協議將對國際銀行監管和許多銀行的經營方式産生極為重要的影響。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主要特點的新協議代表了資本監管的發展趨勢和方向。實踐證明,單靠資本充足率無法保證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係的穩定性。自從1988年資本協議問世以來,一些國傢的監管部門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時使用這三項手段強化資本監管,以實現銀行穩健經營的目標。然而,將三大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並以監管規定的形式固定下來,要求監管部門認真實施,這無疑是對成功監管經驗的肯定,也是資本監管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與1988年資本協議所不同的是,從一開始巴塞爾委員會希望新協議的適用範圍不僅局限於十國集團國傢,儘管其側重面仍是國傢的“國際活躍銀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新資本協議的各項基本原則普遍適用於全世界的所有銀行,並預計非十集團國傢的許多銀行都將使用標準法計算最低資本要求。此外,巴塞爾委員會還希望,經過一段時間,全世界所有的大銀行都能遵守新協議。客觀上看,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很可能會采用新協議來分析各國銀行的資本狀況,而有關國際組織也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準,協助巴塞爾委員會在全球範圍內推廣新協議,並檢查其實施情況。因此,發展中國傢需要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
  與1988年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的內容更廣、更復雜。這是因為新協議力求把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銀行風險管理、監管實踐的最新變化,並為盡量為發展水平不同的銀行業和銀行監管體係提供多項選擇辦法。應該說,銀行監管制度的復雜程度,完全是由銀行體係本身的復雜程度所决定的。十國集團國傢的銀行將在規定時間內實施新協議。為確保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非十國集團國傢也會力爭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實施新協議。同發達國傢相比,發展中國傢的市場發育程度和監管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實施新協議的難度不可低估。在此,還必須提出,就目前的方案來說,新協議首先是十國集團國傢之間的協議,還沒有充足考慮發展中國傢的國情。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處理信用風險辦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標準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采用外部評級機構,應該說比原來以經合組織國傢為界限的分類辦法更客觀、更能反映實際風險水平。但對包括中國在內廣大發展中國傢來說,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使用該法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發展中國傢國內的評級公司數量很少,也難以達到國際認可的標準;已獲得評級的銀行和企業數量有限;評級的成本較高,評出的結果也不一定客觀可靠。若硬套標準法的規定,絶大多數企業的評級將低於bbb,風險權重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業)。企業不會有參加評級的積極性,因為未評級企業的風險權重也不過是100%。此外,由於風險權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采用這種方法自然會普遍提高銀行的資本水平。
  將內部評級法用於資本監管是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該方法繼承了1996年市場風險補充協議的創新之處,允許使用自己內部的計量數據確定資本要求。內部評級法有兩種形式,初級法和高級法。初級法僅要求銀行計算出藉款人的違約概率,其它風險要素值由監管部門確定。高級法則允許銀行使用多項自己計算的風險要素值。為推廣使用內部評級法,巴塞爾委員會為采用該法的銀行從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過渡期。
  5 定量影響測算
  根據新協議,銀行係統資本要求的計算將與銀行資産的風險密切相關,其影響的衡量必定十分復雜。單個銀行所得到的結果依賴於他們的風險概況和資産組合,不同地區的不同銀行會有很大差別。為考察新協議對銀行資本要求的衝擊,巴塞爾委員會面嚮全世界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着手開展數次所謂定量影響測算(qis)的問捲調查,請這些機構就實施新協議可能給本地區和本機構帶來的影響做定量測算。參加測算的銀行可以應用不同的方法——基於外部評級的簡單方法(標準法)和基於銀行自己評級的irb法。在所進行的一係列測算過程中,來自不同國傢的衆多銀行提供了數據,用於估計新協議對他們當時的資産組合所要求的最低資本。
  第一次定量影響測算(qis1)於2000年第四季度展開,如同所預料到的,測算結果顯示銀行之間的差異明顯,但調查中存在很多數據問題,嚴重限製了有效樣本的數量。
  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cp2)發表後,進行了更深入的調查qis2,以瞭解資本協議的修改建議所帶來的具體影響。25個國傢137傢銀行參與了這次調查。測算再一次表明標準法和irb法在不同國傢産生的截然不同的結果,而應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萬別。如圖1所示,對於qis2考察的銀行,應用 irb法者預期最低資本最多增幅為125%左右,是現行協議下最低資本要求的兩倍以上,最多減少30%以上。
  qis2證明cp2的提議導致整體最低資本水平高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采用標準法的銀行最低資本平均增加18%,采取基礎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數銀行(22傢)能夠完成高級 irb法,自行計算lgd和ead,但銀行最低資本整體上衹增加了5%,接近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
  基於qis2的結果,為了不讓基礎irb法所導致的資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銀行業的積極性,巴塞爾委員會對其進行了修正,並展開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響測算(qis2.5)。銀行需要估計新巴塞爾協議中一些可能改動的影響。這些改動包括:
  ·調整irb法中各種資産組合的風險權重函數;
  ·在irb法中,專項準備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於衝低違約貸款資本要求中的預期損失(el)部分;
  ·一般準備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衝抵el;
  ·可能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調整;
  ·去掉處理信用風險緩解技術時的w因子;
  ·承認更多的抵押品。
  由於時間有限,且焦點集中在基礎irb上,所以巴塞爾委員會將調查的對象限定為第一組銀行(規模大、業務分散、一級資本超過30億歐元的國際活躍銀行)。最終的參與者為38傢銀行,其中35傢參與了qis2。
  在qis2.5中,大部分銀行的資本要求相對於現行方法有所降低。38傢中有24傢發現資本要求將降低,所估計的最大降幅為35%。
  新巴塞爾協議也在我國銀行界産生了很大的回響。考慮計算信用風險標準法存在的許多問題,國內銀行普遍認為,內部評級法能更加準確地反映資本與銀行風險之間的內在關係,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對風險資産的評定和管理,對於簡單地劃定風險權重或根據外部機構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的確是一大進步,所以與其花費時間等待外部評級公司發展起來,還不如現在就動手開發內部評級法。但是在我國實行內部評級法的難度較大。我國目前仍在實行“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法纔剛剛試行。內部評級法對各類數據的要求很高,而我國銀行尤其缺乏對信用風險進行量化的分析能力。然而,數年之後,衆多國際大銀行紛紛采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不能跟上,將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目前國內銀行對開發內部評級法熱情很高,新協議對國內銀行的風險管理推動很大。
  關於巴塞爾協議的最新進展,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加強了對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規程的製定,並與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出具體的計算辦法。巴塞爾委員會計劃於2003年第二季度發表最後一次徵求意見稿,同年年底通過新協議,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g10)國傢全面實施。
巴塞爾協議》與商業銀行資本的管理
  《巴塞爾協議》與商業銀行資本的管理
    【《巴塞爾協議》與商業銀行資本的管理1
  《巴塞爾協議》是自80年代以來引起世界各國
  金融界高度關註的劃時代文件,它對各國銀行
  的監管和發展有深遠意義,也是對傳統資産負
  債管理的突破。我國表示按《巴塞爾協議》監
  管中國的金融業。《巴塞爾協議》的實質是要
  求對國際性銀行實行資本風險管理,通過資本
  充足率標準比率來監管和衡量各國的商業銀
  行。《巴塞爾協議》對銀行資本管理起着重要
  作用:
  1,《巴塞爾協議》規範了銀行監管標準
  《巴塞爾協議》着重從定義資本和風險資
  産兩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一方面將資本定義
  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並嚴格規定了兩
  類資本的構成和限製條件;另一方面將銀行資
  産按照規定的風險權數換算成風險資産,因此
  計算資本與風險資産比率,協議要求國際性銀
  行在5年過度期的資本充足率達到8%,其中
  核心資本達到4%,通過資本充足的標準比率
  目標來監管和衡量國際性銀行,以迫使各國銀
  行按照統一標準調度資本與資産結構,增強資
  本實力,減少風險資産規模,規範其經營行
  為;若達不到統一標準比率,在國際金融業務
  中將受到歧視與限製,使其在國際競爭中處於
  不利地位。
  2《巴塞爾協議》深化了銀行管理模式
  《巴塞爾協議》實施將使銀行以資本充足
  率替代資産規模成為衡量其實力與信譽的首要
  標志。這一轉變,將使銀行從傳統的資産負債
  管理走嚮風險資産管理。這是對傳統的銀行資
  産負債管理理論與模式的突破
  資産負債管理註重資産與負債之間的配
  套,以資産與負債的雙嚮調整來滿足不斷擴張
  的資産需求,但它忽略了資産與資本的關係,
  易形成低資本、高負債的高風險經營方式。這
  不僅會給銀行經營帶來隱患,還會形成國際銀
  行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巴塞爾協議》設計的以資本充足率作為
  銀行監管的核心,其實質是對各國銀行實行風
  險資産管理模式。通過風險資産的管理,促使
  銀行必須保持資本適宜度,強調風險資産與資
  本兩者之間的關係,從而促使銀行自覺控製風
  險資産與總資産的比例,維護資本與風險資産
  比率,由此來約束銀行過度擴張,同時也迫使
  資産運用嚮低風險傾斜。
  3.《巴塞爾協議》擴展了銀行監管的範圍
  《巴塞爾協議》的監管範圍由資産負債表
  內業務擴展到了表外業務。資産負債業務是銀
  行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與自身利益驅動下發展
  起來的,由於銀行業務負債成本的不斷上升,
  資産與負債之間利差的縮減造成盈利水平下
  降,各國銀行為了生存與發展,大力擴展金融
  創新業務,如擔保、回購、中介等,此等業務
  一般不反映在資産負債表內,傳統的銀行監管
  衹針對表內項目。事實上,表外業務也會給銀
  行業務帶來風險。為此,巴塞爾協議把表外項
  目也納人風險管理中,按風險換算係數換算成
  表內項目,再與資本結構計算資本充足率,這
  樣便把銀行業務全部納人監管框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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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1988年7月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管委
  員會“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及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在
  此協議公佈以前,大多數西方國傢中央銀行監管商業銀行資本充
  足性采用的是簡單齒輪比率,即資本與表內資産的比率。但隨着銀
  行業務範圍的不斷擴大,新金融工具不斷産生,這種方法已不能反
  映銀行業務的風險和經營規模。巴塞爾委員會經過數年努力以及
  反復的咨詢修訂,終於就國際銀行資本充足比率的問題達成一個
  最終協議,規定了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具體方法,要求到1992
  年底,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産的比率不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
  低於4寫)。該協議分成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資本的組成;第
  二部分關於風險加權製;第三部分涉及目標標準比率;第四部分是
  關於過渡及實施安排。協議把資本範圍劃分為兩類,第一級資本也
  稱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股本和公開儲備。第二級資本也稱輔助資
  本,包括非公開儲備、資産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普通貸款損失
  準備金、混合(債務/股票)資本工具、次級長期債務等。第一級
  與第二級加總,可作為銀行的資本基礎。協議規定了表內風險資産
  的計算方法是用資産餘額乘以相應的風險權數,之積為風險資産
  額;表外風險資産,則是把其名義金額通過乘以一個轉換係數換算
  成相當於表內資産的信用當量,再乘以相應的風險權數,之積為表
  外資産的風險資産額。巴塞爾協議的特點,一是把銀行資本充足性
  集中到信用風險上,根據銀行資産的性質和業務對象不同劃分了
  不同的信用風險係數;二是把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也納入了資本
  充足性的要求。該協議已被十國集團成員國傢和其他西方國傢中
  央銀行普遍接受。目前,西方國傢銀行都在執行巴塞爾協議,各大
  銀行設有專門班子監視本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
《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協議》】1987年12月ro日,國際
  清算銀行在瑞士巴塞爾召集西方12個工業國
  傢的中央銀行行長開會,專門討論加強對經營
  國際業務的銀行資本與風險資産的監督管理問
  題,並對銀行的資本比率、資本結構、各類資
  産的風險權數等方面作了統一規定。會上通過
  了《關於統一國際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
  議》,此後經過反復修改,於1988年7月獲得
  巴塞爾委員會的最後通過,形成了現今的《巴
  塞爾協議》。
  該協議把資本充足標準與風險聯繫在一
  起,並且協調資本和風險的評估等。協議計劃
  分階段實施,到199()年底最小總資本充足標
  準為7.25%,1992年底為8%。非簽約國不一
  定遵從這個標準,但為了競爭可能也會執行
  《巴塞爾協議》。1989年,全世界48 .5%的國
  傢的中央銀行認為,該協議將影響它們的銀行
  係統,36.3%的中央銀行依照協議改變了它們
  的資本充足標準。
  1.對銀行資本構成及各種資本定義的規
  定
  該協議把資本分成兩部分:第一級資本叫
  做“核心資本”,由股本和從稅後保留利潤中
  提取的公開儲備組成,其中的股本包括實收股
  本或普通股本。核心資本至少占銀行資本總額
  的50%以_L。第二級資本叫做附屬資本,由
  非公開儲備、資産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或普
  通貸款損失準備金、帶有債務性質的資本券、
  長期次級債務所組成。其中,帶有債務性質的
  資本券又稱混合資本工具,包括債務和股票。
  此外,該協議還規定:第二級資本的總額將不
  得超過第一級資本成分總額的100%;次級長
  期債務將不得超過第一級資本成分的50%;
  在普通準備金或普通貸款損失準備金中,包括
  反映較低資産值或潛在但不能確認的帳面損失
  總額部分,該普通準備金或儲備的數額最多不
  能超過風險資産的1 .25個百分點,特殊情況
  或臨時可達2個百分點;有潛在收益而未實現
  的證券形式的資産重估準備金需打55%的折
  扣。
  2.對資産風險權數的規定
  (l)資産負債表內不同資産種類的風險權
  數。表內資産風險權數劃分為5個等級,其權
  數分別為O%,10%,20%,50%和100%。
  具體定義是:
  ①0%風險資産。包括現金,以本幣為面
  值的對本國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對經
  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傢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
  的其他債權,用現金或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國傢中央政府債券作擔保、或由經濟合作與發
  展組織國傢的中央政府提供擔保的債權。
  愜力%,10%,20%或50%(各國自定)
  風險資産。它包括對國內政府公共部門機構
  (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債權和由這樣的機構提
  供擔保的貸款。
  ③20%風險資産。它包括:對國際復興開
  發銀行、泛
英文解釋
  1. :  Basle Agreement
相關詞
信用風險建模內部評級法lgd東和中科聯合實驗室
包含詞
新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關於資本的規定巴塞爾協議三大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