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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業營業稅
  以工商業的營業額為徵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開始徵收工商業稅。工商業稅分別依照工商業戶的營業額和所得額徵收。依照營業額計算的部分簡稱營業稅。由於它是工商業稅的一個組成部分,通常稱為工商業營業稅工商業營業稅按工商業的營業行為多環節徵收,具有徵收面廣、入庫及時的特點。隨着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稅源日益豐裕,而且稅率較低,稅負均衡,徵收簡便,易被接受,所以它發揮了為國傢組織財政收入的積極作用。《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公佈後,1953年和1956年有過兩次重大變動。
  1953年稅製修正,對工商業營業稅稅製的變動主要有:
  (1)根據簡化稅製的原則,將工商業書立的發貨票、銀錢收據等憑證應完納的印花稅和營業稅附加並入營業稅內,相應調整了營業稅的稅率。
  (2)將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稱文化娛樂稅,對筵席、冷食、旅館、舞廳徵收的特種消費行為稅均並入營業稅。
  (3)試行商品流通稅後,對經營捲煙、酒、麥粉、棉紗等22項54目應徵商品流通稅的工商業,無論産製、批發還是零售,均不再繳納營業稅。
  (4)修改了對經營工業品者在其發生營業行為後徵稅的原則。即對工業品實行“産製、批發、零售”繳納三道營業稅、兩次課徵的原則。
  1956年前後的稅製修正,其中與工商業營業稅有關的主要內容有:
  (1)私營商業和小商小販接受國營、合作 社委托代購、代銷、代批商品,可不作進銷貨處理,僅 就手續費用自報核實徵收營業稅,以減輕其稅負。
  (2)新成立的手工業合作組織,一年內一律按小型工 業的規定衹繳納一道營業稅,並減徵20%~50%。
  (3)原則上廢除工商業稅的民主評議、定期定額的徵 收方法,會計制度健全的改為查賬計徵;會計制度不 健全或無賬戶,其經營業務與國、合企業有一定聯繫 的,改為核算徵收。
  (4)公私合營工廠並廠以後統一核算盈虧的,由總廠納稅;公私合營商業批發工業品不納稅;合作商店(小組)和小商小販的營業稅稅率,凡原來是5%以下的(除婚喪服務外)都改為3%;原來是6%的,改為5%;原來是7%以上的,都改為7%;並一律廢除民主評議的徵收方法。
  (5)公私合營企業可以比照國營企業相互調撥原物料、器材不納營業稅的規定辦理。工業部門的供應機構供給所屬公私合營企業使用的物資可以比照供給本部門國營企業,不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