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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工商業稅
  對中國境內的工商業以其營業額和所得額為徵稅對象徵收的稅。根據《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為了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解放區對工商業徵收的營業稅、所得稅稅製,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0年1月31日公佈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對在中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的工商事業,不分國籍,不分經營性質,不分公私企業及合作事業,分別按照其營業額及所得額,計算徵收工商業稅
  1950年12月19日對《工商業稅暫行條例》作了修正,同年12月21日財政部發佈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使之進一步完善。
  修正後的《條例》共分6章29條,主要內容有:
  (1)凡在中國境內的工商營利事業,不分公營、私營、公私合營或合作事業,除國傢專賣、專製事業,貧苦藝匠。家庭副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以外,均應於營業行為所在地,按照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按照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2)營業稅按行業規定稅率。營業稅按行業稅率表分為“依營業總收人額計算者”、“依營業總收益額計算者”和“依佣金收益額計算者”三部分,稅率分別為1%~3% ,1.5% ~6%和6% ~15%。共規定了12檔稅率。兼營兩種以上的行業,分別按其不同稅率計算徵收;不易分別者,按較高稅率計算徵收。所得稅稅率自5% 至30% ,全額纍進,分級計徵。根據行業政策,對部分行業規定減徵10% ~40%的所得稅。
  (3)營業額的計算,不得減除任何成本及費用。所得額的計算,必須符合稅法規定。
  (4)徵收方法規定為自報查賬、依率計徵,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和定期定額三種。應組織民主評議委員會,負責民主評議工作。
  (5)工商業應辦理開業、轉業、歇業報告和納稅申報,建立必要賬簿、憑證制度,接受稅務機關調查,按月或按季繳納營業稅。違反者處以罰金、滯納金;偽造證據或抗稅不繳情節重大者,移交人民法院處理。
  (6)對攤販業由徵收攤販業牌照稅改為徵收攤販業稅。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公佈並施行了《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將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印花稅和工商業營業稅合併簡化為工商統一稅。《工商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營業稅部分以及有關的規定即行廢止。
包含詞
間接工商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