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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概念: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傢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傢制度的原則和國傢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規範的特點
1、最高權威性
2、原則性
3、概括性
4、適應性
5、無具體懲罰性
6、相對穩定性
7、廣泛性
8、歷史性
9、靈活性
10、綱領性
一、憲法的分類
傳統的憲法分類:
1、從憲法是否具有統一法典的形式,把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2、從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憲法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3、從製定憲法的機關不同,把憲法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和民定憲法
二、憲法的一般原則
資産階級憲法的主要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觀念最先由法國的波丹提出,後來盧梭創立了人民主權學說
2、人權原則
3、法治原則
4、權力製約原則
近代分權學說是英國洛剋首先倡導而由法國孟德斯鳩所完成的。
社會主義憲法的主要原則
1、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2、保障公民權利原則
3、社會主義法製原則
4、民主集中製原則
第三節 憲法的原則
一、憲法對統治權的作用
1、鞏固和維護國傢權力
2、規範國傢權力有效運行
二、憲法對法製的作用
1、為法製的統一奠定基礎
2、為法製的完善奠定基礎
三、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
1、確立和維護國傢政治制度
2、改革國傢政治體製
四、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
五、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
1、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
2、促進經濟的發展
六、憲法發揮作用所必備的條件
1、憲法的充分實施
2、法製的健全和完備
第五節 監督憲法的實施
一、保障憲法實施的重要性
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的意義在於:
1、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國傢的根本制度
2、有利於健全法製
3、有利於真正發揮憲法的作用
二、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內容
1、審查法律、法規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審查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的合憲性
3、審查各政黨、團體、企業事業等組織以及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新中國憲法的産生和發展
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1954年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
五、1982年憲法
現行憲法的偉大意義
第一、正確地總結了中國人民革命鬥爭的經驗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經驗,並且註意吸收了國際上的有益經驗。
第二、明確規定了今後國傢的根本任務。
第三、它把鄧小平理論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綫通過立法程序完整地上升為憲法規範,使黨的科學的指導思想、總政策和各項重要政策有了憲法的依據和保障。
第四、它是國傢統一、
民族團结的保證。
第五、它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第六、它為全面改革和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正確的方向和基本原則,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清除封建主義遺毒和各種腐朽思想的有力武器。
一個國傢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傢制度、國傢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後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製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後來又有修改補充。之後又分別於88年、93年、99年和04年頒布了四部憲法修正案。而04年憲法修正案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變就是加入了對於私人財産保護方面的規定,這一點直接從憲法層面上解决了《物權法》的立法障礙,為物權法的頒布除去了理論障礙。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傢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度,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同意就不得徵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 ,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 、制度 ,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着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纔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製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傢根本法的專用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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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産物,由在階級鬥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傢權力的階級所製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産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較早爆發了資産階級革命,這3個國傢也最早出現了資産階級憲法。它們的政治制度並不完全相同,而階級本質一樣,都建立在生産資料資本傢占有製的經濟基礎上,都以保護資本傢的私有財産為神聖職責;在政治上都是鞏固資産階級專政,確認資産階級的民主制度。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儘管個別條文有所差異,但都是資産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都是維護資産階級的根本利益。
無産階級建立政權後,也需要用憲法來鞏固自己的勝利成果。社會主義國傢的政治制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階級本質一樣。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都是建立在生産資料公有製的經濟基礎之上,以發展生産力和保護公共財産為首要任務;都是為了鞏固無産階級專政,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都是無産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體現了無産階級的根本利益。
同一類型的不同國傢的憲法不盡相同;同一國傢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憲法也有變化。除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民族歷史特點等因素外,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係的變化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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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資産階級憲法體現資産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資産階級憲法同資産階級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憲政體”、“立憲政治”、“憲政”,都是以代議制度為基礎的資産階級民主政治的別名。資産階級憲法正是在反對封建專製制度和建立資産階級民主制度的過程中産生的。資産階級為了發展資本主義,需要衝破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買賣自由、契約自由、等價交換。這種生産關係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産階級民主製。在其憲法上規定的,則是人民主權、權力劃分(見三權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資産階級憲法上規定的民主制度,都是為鞏固資本主義生産關係服務的。它宣佈“私有財産不可侵犯”,把保護資産階級私有製和對無産階級的剝削,作為它的首要任務。這樣,資本主義國傢必然要實行資産階級專政。但為了欺騙無産階級,他們諱言專政,在憲法裏不作明文規定。
無産階級革命勝利後,同樣需要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製定憲法來鞏固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社會化的大生産和生産資料公有製是社會主義民主製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是作為法律手段來鞏固和發展這一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憲法公開承認社會主義國傢是無産階級專政的國傢。無産階級專政包括對剝削者的專政和在勞動人民內部的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製是最高類型的民主製。但社會主義民主製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也就必然會有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了社會主義民主,把適合中國國情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務就是為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創造有利條件。
憲法是國傢的根本法 憲法是國傢的根本法,在本質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為它是根本法,又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屬性,表現在下列4個方面。
憲法規定國傢的根本制度、國傢生活的基本原則 有的國傢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傢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傢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傢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又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但是憲法也衹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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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國傢根本法的這一特點,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製定普通法律的依據 ,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近、現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傢所公認,許多國傢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傢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傢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傢的最高法規,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關於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屬無效。”
憲法的製定與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 憲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指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由一個或少數幾個法律文書構成。如《美國憲法》就是一部成文的憲法典,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則包括了三個憲法性法律。不成文憲法指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的憲法,其內容散見於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法律或歷史上形成的慣例之中,如英國憲法。
成文憲法一般規定了特別的起草和修改程序。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有的國傢成立了專門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製憲會議、立憲會議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修改的。美國於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組成製憲會議,負責起草美國憲法提交各州批準。許多國傢還規定了通過或批準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82年憲法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公佈,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美國早期在全國衹有13州時,規定憲法要得到9個州的批準方能生效。
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又可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指憲法須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絶大多數國傢成文憲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復雜。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美國憲法》規定,經過國會兩院2/3議員同意,或者2/3的州議會的請求,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經過3/4的州議會或修憲會議批準後,才能生效。有的國傢還專門作出憲法某項內容不能修改的規定。對憲法修改程序作比較嚴格的規定,有助於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但成文憲法也有的不是剛性憲法,如意大利1861年統一後,以1848年製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意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無所謂修改程序,屬於柔性憲法。
憲法的特別規定 為了保持憲法的權威性,避免造成適用上的睏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傢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進行具體的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傢都在憲法中對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歸屬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憲法的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根據各國憲法規定,大致有以下3種體製:①立法機構解釋製。有的國傢由議會,有的國傢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②司法機構解釋製。這一體製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佈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種權力在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現在世界上有許多國傢采取司法機構解釋製。③特設機構解釋製。由專門設立的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之類機構行使這一職權。
凡有權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傢機構,一般都有權對法律、法令、法規以及行政行為等是否違憲作出裁决 。這種制度通稱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審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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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資産階級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産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産物。通過一係列逐步限製王權和擴大資産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 如《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製政體和議會內閣製。
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製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準後於1781年 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製。1791年法國製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傢,但英國憲法沒有製定出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成交法典,而是由各個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國會慣例所組成。
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傢第一部成文憲法,它是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通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於1787年在費城製憲會議上製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傢製憲中産生了很大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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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 錄
序 言
第一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傢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具體內容見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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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同樣是考察分值比較少的科目,08年司法考試中憲法考察了單選、多選和不定項選擇三種題型,其中單選是第一捲的第12題、第14題到第18題共計6分,多選題是第60題到第65題共計12分,不定項選擇題是第93題和第94題,共計考察4分,憲法學在08年司法考試中合計考察2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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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fa
憲法
constitution
國傢的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傢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確認民主制度的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是製定其他法律的基礎。亦稱“母法”。
詞源及概念的形成 在西方,“憲法”一詞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n,有組織、規定、確立、□令之意。在古希臘,“憲法”和“政體”通用,亞裏士多德認為,希臘各城邦有各式各樣的憲法,因而有各種不同的政體,其中由一個賢人統治的君主政體是最好的政體,而立憲政體是溫和的民主政體。它優於極端民主的暴民政體。古羅馬帝國用“憲法”表示皇帝的命令、□令等,以區別於市民會議製定的法律性文件。歐洲中世紀已逐步形成了根本法思想,並出現了代議製。1215年 6月15日英王約翰頒布的《大憲章》,使國王的濫捕和徵稅受到了貴族議會的限製。16世紀法國的J.博丹主張國王的權力是有限的,必須服從自然法,不得剝奪家庭天賦的財産權,在領土的轉讓、王位繼承和徵稅的問題上應受到根本法則的限製。英國人把代議製稱為constitution,隨着代議製在歐洲大陸的普及,人們便把代議製和體現根本法原則的法律稱為constitution,即憲法。
中國古代文獻中也有“憲法”一詞,如“賞善罰惡、國之憲法”(《國語·晉語》),“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管子·七法》)。但其含義與“法”基本相同。日本古代的“憲”指法令、制度,也不同於現代憲法一詞的含義。19世紀中葉以後西方的立憲主義“憲政”觀念傳入日本和中國,日本學者曾把constitution譯為建國法、政規典法或國傢法,後參照中國古典譯為憲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頒布了《明治憲法》,使日本的政體由君主製變為君主立憲製。1898年,中國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竭力主張效仿西方和日本實行君主立憲製,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清朝光緒帝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使憲法一詞具有了立憲政治的含義,但當時並沒有形成憲政制度。
憲法是近現代社會政治變革的結果和體現 資産階級革命産生了資産階級憲法並依此建立了資産階級民主共和國,無産階級進行的反對資産階級的社會革命,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傢並創製出社會主義憲法。現代憲法依其本質可劃分為資産階級類型憲法和社會主義類型憲法。
最早的資産階級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産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産物。通過一係列逐步限製王權和擴大資産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 如《權利請願書》、 《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製政體和議會內閣製。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製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準後於1781年 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製。1791年法國製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資産階級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是1918年7月10日通過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盟共和國憲法(根本法)》。它是俄國無産階級取得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建立第一個無産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後製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東歐和亞洲許多國傢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這些國傢也相繼製定了本國的社會主義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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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nstitutional law
- n.: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 (of a country)
- adj.: constitu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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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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