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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操作(stabilization)
安定操作的概念
安定操作又稱為穩定操作,是指為了使有價證券的募集或賣出容易進行,在不違反主管機關所頒布的規定下,在證券市場連續買賣有價證券,或委托或受托買賣有價證券,以釘住(pegging)、固定(fixing)、或安定(stabilization)證券價格的行為。
美國證管會認為,安定操作是指:為了防止或減緩證券價格在對公衆發行時發生跌落或有跌落的可能性,從而對該證券價格加以釘住(pegging)或固定(fixing)的程序。[xx]安定操作原來是屬於操縱市場行為的一種類型,但是美國與日本的法律原則上允許安定市場操作行為,衹是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有關的規章命令而已。如果違反了主管機關的規章命令,則屬於違法行為。
安定操作的爭論
關於安定操作究竟是違法的操縱市場行為,還是合法行為,人們存在爭論。
認為安定操作屬於違法行為的理由為:
1、安定操作是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之一,這種操作不僅是虛偽的而且也附帶地引起了高估證券價格的弊端。
2、安定操作是以人為的買賣有價證券,以防止或延緩證券價格下跌,因此在安定操作結束後,防止證券下跌的那顆釘子被拔掉後,證券價格下跌可能性大大增加。此時,以認為操縱的價格買進該有價證券的投資者可能蒙受巨大的損失。
3、安定操作儘管會在表面上造成證券市場交易活躍的虛假繁榮現象,但在操作結束後人為的買賣證券行為從市場上消失後,證券交易量將隨之減少,因此在安定操作的當時,對證券市場産生深厚的信賴並買進了證券的投資者必然蒙受損失。
贊成安定操作並認為其屬合法行為的理由是:
1、安定操作是操縱市場價格的否定類型,因為操作的目的在於減緩市場的活動,而非經濟的創造市場活動。
2、安定操作是為了保證發行公司能夠以迅速而確定的方式取得所需要的資金。
在確定承銷中,承銷商以固定的價格嚮發行公司買入所發行的證券,其後市場上的利率、市場狀況等因素改變産生的風險都要由承銷商負擔,因此承銷商對發行公司的貢獻就是在於其能夠迅速而確定的取得所需要的資金,但是由於有價證券的募集或者賣出,大量的證券流入證券市場,使得證券市場中供求關係的平衡受到破壞,而使證券價格跌落在承銷價格之下,承銷商在一般的投資者以承銷價格買進證券之前,就在無形中積壓了自己的資金,因此,如果不允許承銷商進行安定操作,則其與發行公司簽定確定的承銷合同的意願就大大降低,最終影響了發行公司獲得資金的可能性。其實,安定操作合法與否的爭論,其實質上體現的是“保護證券投資者的權益”與“維護資本流入的確定性”之爭。
安定操作的安全港規則
在美國與日本的證券立法中,基本上是肯定安定操作的正面意義的,衹是頒布特別的規則加以規範以防其被濫用。
安定操作屬於人為幹預股票市場交易的行為,非常容易演化為操縱市場行為,同時其對市場又具有積極作用,對其全面禁止或者放棄監管都具有片面性,適當的政策選擇是通過製訂安全港(safe-harbor)規則進行適度監管,即監管者通過製訂規則,規定合法實施安定操作行為的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屬合法。世界各國和地區在證券立法與執法實踐中,大多在肯定安定操作行為正面意義的同時,頒布特別的規則予以規範,防範其演化成操縱市場行為。 |
安定操作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stability operations |
安定操作又稱為穩定操作,是指為了使有價證券的募集或賣出容易進行,在不違反主管機關所頒布的規定下,在證券市場連續買賣有價證券,或委托或受托買賣有價證券,以釘住(pegging)、固定(fixing)、或安定(Stabilization)證券價格的行為。
美國證管會認為,安定操作是指:為了防止或減緩證券價格在對公衆發行時發生跌落或有跌落的可能性,從而對該證券價格加以釘住(pegging)或固定(fixing)的程序。[xx]安定操作原來是屬於操縱市場行為的一種類型,但是美國與日本的法律原則上允許安定市場操作行為,衹是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有關的規章命令而已。如果違反了主管機關的規章命令,則屬於違法行為。 |
安定操作的爭論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debate |
關於安定操作究竟是違法的操縱市場行為,還是合法行為,人們存在爭論。
認為安定操作屬於違法行為的理由為:
1、安定操作是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之一,這種操作不僅是虛偽的而且也附帶地引起了高估證券價格的弊端。
2、安定操作是以人為的買賣有價證券,以防止或延緩證券價格下跌,因此在安定操作結束後,防止證券下跌的那顆釘子被拔掉後,證券價格下跌可能性大大增加。此時,以認為操縱的價格買進該有價證券的投資者可能蒙受巨大的損失。
3、安定操作儘管會在表面上造成證券市場交易活躍的虛假繁榮現象,但在操作結束後人為的買賣證券行為從市場上消失後,證券交易量將隨之減少,因此在安定操作的當時,對證券市場産生深厚的信賴並買進了證券的投資者必然蒙受損失。
贊成安定操作並認為其屬合法行為的理由是:
1、安定操作是操縱市場價格的否定類型,因為操作的目的在於減緩市場的活動,而非經濟的創造市場活動。
2、安定操作是為了保證發行公司能夠以迅速而確定的方式取得所需要的資金。
在確定承銷中,承銷商以固定的價格嚮發行公司買入所發行的證券,其後市場上的利率、市場狀況等因素改變産生的風險都要由承銷商負擔,因此承銷商對發行公司的貢獻就是在於其能夠迅速而確定的取得所需要的資金,但是由於有價證券的募集或者賣出,大量的證券流入證券市場,使得證券市場中供求關係的平衡受到破壞,而使證券價格跌落在承銷價格之下,承銷商在一般的投資者以承銷價格買進證券之前,就在無形中積壓了自己的資金,因此,如果不允許承銷商進行安定操作,則其與發行公司簽定確定的承銷合同的意願就大大降低,最終影響了發行公司獲得資金的可能性。其實,安定操作合法與否的爭論,其實質上體現的是“保護證券投資者的權益”與“維護資本流入的確定性”之爭。 |
安定操作的安全港規則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safe harbor rules |
在美國與日本的證券立法中,基本上是肯定安定操作的正面意義的,衹是頒布特別的規則加以規範以防其被濫用。
安定操作屬於人為幹預股票市場交易的行為,非常容易演化為操縱市場行為,同時其對市場又具有積極作用,對其全面禁止或者放棄監管都具有片面性,適當的政策選擇是通過製訂安全港(SAFE-HARBOR)規則進行適度監管,即監管者通過製訂規則,規定合法實施安定操作行為的條件,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屬合法。世界各國和地區在證券立法與執法實踐中,大多在肯定安定操作行為正面意義的同時,頒布特別的規則予以規範,防範其演化成操縱市場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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