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中央銀行款項(due from central bank)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定義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於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於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應分別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吸收存款”、“同業存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區別
“吸收存款”、“同業存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這三個科目它們的區別如下:
“吸收存款”是負債類科目,它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同業存放”雖然也是負債類科目,但它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境內、境外金融機構的存款。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資産類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係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係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
企業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放款項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三、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藉記本科目,貸記“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資産負債表日,應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藉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采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藉方餘額,反映企業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餘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