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契約型投資基金
  契約型投資基金(constractual type funds): 根據一定的信托契約原理,由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訂立基金契約而組建的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産,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投資人通過購買基金單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基金根據其組織形式不同,可分為契約型投資基金和公司型投資基金。我國最近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基金是契約型基金。英國、日本和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多是契約型基金。
  在國外,契約型基金依據其具體經營方式又可劃分為兩種類型:
  (1)單位型。它的設定是以某一特定資本總額為限籌集資金組成單獨的基金,籌資額滿,不再籌集資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約也就解除,退回本金與收益。信托契約期限未滿,不得解約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資。如香港的單位信托基金就屬於此類。
  (2)基金型。這類基金的規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這類基金是無限期的;在資本規模上,可以有資本總額限製,也可以沒有這種限製。基金單位價格由單位基金資産淨值、管理費及手續費等構成,原投資者可以以買價把受益憑證賣給代理投資機構,以解除信托契約抽回資金,也可以以賣價從代理投資機構那裏買入基金單位進行投資,建立信托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