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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互聯網協會----tianjin internet society
  一、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簡介 :
  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4月18日,是由天津市從事通信運營的企業和信息服務、通信設備製造、通信建設等與通信産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册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天津市通信業的行業性協會,是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聯繫的橋梁紐帶。
  協會目前設有通信運營市場工作委員會、聲訊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專傢委員會、通信建設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協會理事長由李震平擔任,秘書長由劉建國擔任。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設一室兩部:辦公室、會員部和咨詢服務部。
  協會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指針,以“服務、自律、協調、維權”為中心,以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通信行業和消費者服務,為維護和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服務。
  主要任務: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為政府主管部門製定相關政策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協調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製,促進通信業健康發展;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企業認可,組織製定專業規範和專業標準;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組織對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企業資質的認證以及年檢工作;組織評優、表彰活動,交流、宣傳、推介企業管理經驗和優秀服務品牌;對企業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研,嚮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决問題的建議;組織開展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為企業提供質量、管理、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組織開展通信服務質量測評活動,收集消費者對通信服務質量的反映與評價信息,嚮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轉達消費者的呼聲;組織開展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活動,舉辦相關會展,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搭建溝通交流平臺;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辦好協會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
  本協會會員需要執行協會决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協會聲譽和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按規定繳納會費;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歡迎全市從事通信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熱愛通信事業的個人,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的工作,為協會的發展壯大貢獻力量。
  二、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常務理事名單(相同職務以姓氏筆畫排序) :
  職務 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理事長 李震平 男 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常務副理事長 趙寶華 男 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副理事長 王曉波 男 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副理事長 張學紅 男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天津有限公司
  副理事長 李長祿 男 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副理事長 趙玉軍 男 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副理事長 董蘇敏 男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天津市電信分公司
  常務理事兼秘書長劉建國 男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天津有限公司
  常務理事 吳國慶 男 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常務理事 鄭洪光 男 天津市大港油田集團通信公司
  常務理事 韓一明 男 天津市電力公司電力通信分公司
  三、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章程 :
  (2007年4月26日第二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天津市通信行業協會,英文名稱:“tianji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tjc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天津市從事通信運營的企業和信息服務、通信設備製造、通信建設等與通信産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册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天津市通信業的行業性協會,是以“自立、自治、自養”為自身建設方針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遵守國傢憲法、法律、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為職業紀律;以服務、自律、協調和維權為基本職能,通過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通信企業和消費者服務,為維護和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産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和平區衛津路73號嘉利中心10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調查研究,總結和探索通信行業經營、管理、改革、服務和發展的新經驗、新思路、新途徑,為政府主管部門製定相關政策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二)協調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製,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通信業健康發展。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企業認可,組織製定專業規範和專業標準。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組織對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企業資質的認證以及年檢工作。
  (五)組織評優、表彰活動,交流、宣傳、推介企業管理經驗和優秀服務品牌,塑造行業企業形象。
  (六)對企業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瞭解企業實際睏難,嚮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决問題的建議。
  (七)組織開展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八)為企業提供質量、管理、企業文化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九)組織開展通信服務質量測評活動,收集消費者對通信服務質量的反映與評價信息,嚮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轉達消費者的呼聲。
  (十)組織開展國際和國內的經濟技術交流及企業管理研討活動,舉辦業內論壇、展覽會、展示會、協助組織聽政會,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搭建溝通交流平臺。
  (十一)編輯出版有關通信行業企業管理資料和書籍、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政策、經濟、技術、業務、産品、市場等信息和通信行業改革發展動態信息,努力把協會辦成會員單位之傢。
  (十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總數不得超過會員的10%。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該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産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傢、學者;
  (四)擁護本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六)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理事長同意,報理事會批準或確認;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决議;
  (二)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嚮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决機製,每一會員單位享有一票表决權,個人會員衹享有選舉事項的表决權。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决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産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如會員數量達到100以上,可選舉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産生的辦法為按經營額及專業劃分確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製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製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决定終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决通過,報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决議;
  (二)推舉理事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嚮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嚮會員大會報告資産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决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理事長批準,定期嚮理事會報告;
  (七)决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决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製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經理事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决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綫、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會員代表表决通過,報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兩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决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决定;
  (四)决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産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傢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傢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嚮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决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産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决通過,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産,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6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决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