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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傢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藉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製和管製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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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1.實行以市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二)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天內,應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並填寫《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後,憑證嚮企業註册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異地或境外開戶須另嚮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批。
(三)收支管理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報關前, 應嚮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驗關放行。企業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非專利技術、有價樣品等),以外匯嚮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還外匯債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分配决議書、納稅證明及有關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單位、個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
(四)外債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的需要嚮境內銀行藉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嚮境外銀行或企業藉入外匯資金,藉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證》。藉款實行自藉自還原則,企業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後,到調劑市場購買。
2.外商投資企業嚮境內銀行藉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嚮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傢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為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傢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産作抵押。不得為外商註册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不能對外擔保。
(五)平衡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買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正常生産、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其現匯帳戶餘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嚮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産化的,一般不予批準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
2.外國投資企業從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後轉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六)報表管理
凡已註册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册的會計師的查帳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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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hui guanli
外匯管理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一個國傢的政府指定或授權某一政府機構,製定外匯管理法則、制度,對本國境內的和其管轄範圍的本國人、外國人、本國單位及外國單位的外匯收付、買賣、藉貸、轉移、國際結算、資本輸出入,以及本國貨幣的匯率和外匯市場交易實行管製。也稱外匯管製。
類型 各國的經濟條件和外匯收支狀況不同,因此外匯管理範圍和寬嚴程度也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國的外匯管理,大致可分三類:①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對貿易、非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出入都要限製,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大多數發展中國傢和蘇聯、東歐國傢屬於這一類。②實行部分的外匯管理。對經常性的貿易、非貿易收支不加限製,可以自由兌換和匯出國外,而資本輸出入則受限製。一些工業發達的國傢如法國、意大利和少數經濟情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傢屬於這一類。③貨幣可以自由兌換,限製極少。對貿易、非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出入都無限製。這類國傢較少,如美國、英國、聯邦德國、瑞士和日本等屬於這一類。
中國的外匯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就實行了外匯管理。隨着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政策的實施,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加強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中國實行外匯由國傢集中管理的方針。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國傢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是中國管理外匯的機關,執行國傢管理外匯的方針,行使外匯管理的職能。它的主要職能是:製訂和執行外匯管理法規和政策;管理和調度國傢外匯資金;管理對外藉款;編製國際收支計劃和匯總編製國傢外匯收支計劃,並監督執行;製訂和公佈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外匯匯價;審批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中國為了維護國傢權益,有計劃地組織對外經濟往來,保證國際收支的平衡,把有限的外匯資金集中到國傢手中,用到建設最需要的地方去,對外匯收支實行計劃管理。具體措施是:在本國境內,除國傢另有規定者外,一切中外機構或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1949~ );所需外匯由中國銀行按照國傢批準的計劃或有關規定賣給。中國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貿易、非貿易外匯收支,嚮外國或港澳地區的銀行或企業藉款和在國內外發行具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必須嚮外匯主管部門編報計劃,納入國傢計劃統一平衡,經國務院批準後,按照國傢批準的計劃和使用範圍使用外匯。對創匯的部門、地方和企業實行外匯留成辦法,按照其賣給中國銀行的外匯數額和國傢規定的比例,給予相應的使用外匯的指標。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允許持有外匯;收入的外匯除按國傢規定留存者外,應賣給中國銀行;如需使用外匯,須嚮外匯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後賣給外匯。各國駐華機構、外交官和常住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在中國的外籍專傢、職工及留學生、實習生所有的外匯,可自行保存,或賣給或存入中國銀行,或匯出、攜帶出境。僑資、外資、中外合資企業收入的外匯可以全部保存,在中國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一切正常的外匯支出,從其存款帳戶中支付,其外匯收支原則上應自行平衡。在中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抵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
(陳全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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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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