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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外商投資企業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和種類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依照外商在企業註册資本和資産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册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註册資本中的份額無強製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
  二、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念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和活動的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是由衆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規範形成的一個法律體係。其主要內容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設立與登記程序、法律地位、投資關係、法律文件、中外雙方的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勞動關係、稅收、外匯管理、解散與清算等。
  (二)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着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係,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三、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在東道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受東道國法律的管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是中國的法律主體;凡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為了依法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監督,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國傢有關機關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
  為了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分別規定,國傢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徵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徵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以下特徵:
  1.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中,外方合營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中方合營者則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中國公民個人。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作為股東的中外合營各方以投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册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回收投資。
  5.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合營各方按投資比例協商分配,並載明於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合營企業一方對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權,但董事的資格應當不違反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條件的規定。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合資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資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申請設立的合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國傢鼓勵、允許、限製或者禁止設立合營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傢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執行。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國傢將會逐步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限製。
  (二)設立合資企業的申請
  申請設立合資企業,應嚮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合資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資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資企業章程,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租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合資企業協議與合資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資企業合同為準。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訂立合營企業協議而衹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章程。在上述各文件中,合營企業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有關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其爭議的解决,均應適用中國的法律。
  (三)合營企業合同與章程
  合營企業合同是合營各方就舉辦合營企業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內容全面的法律文件,是合營企業所有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合營企業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合營各方的名稱、註册國傢、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合營企業的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範圍和規模;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册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交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股權轉讓的規定;
  4.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聘用辦法;
  6.采用的主要生産設備、生産技術及其來源;
  7.原材料購買及産品銷售方式;
  8.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9.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0.經營權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1.違反合同的責任;
  12.爭議解决的方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章程是由合營各方依據合營企業合同所確定的原則共同為合營企業製定的、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法律地位、組織機構、經營活動等內容的法律文件。原則上,章程的效力高於合同的效力。
  合營企業合同和合營企業章程須經合營各方簽署並報審批機關審批後才能正式生效。其修改亦需經同樣的審批程序,未經審批前,即使合營各方簽署了修改的合同或者章程,也不能産生法律效力。
  (四)設立合資企業的審批
  1.設立合資企業的審批機關。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即商務部審查批準,發給批準證書。但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1)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落實的。
  (2)不需要國傢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的全國平衡的。後一類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合營企業,應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即商務部備案。
  2.設立合資企業的審批期限。審批機關自接到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內决定批準或不批準。
  (五)設立合資企業的登記
  合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收到審批機關發給的批準證書後30天內,持批準證書、合同、章程、場地使用文件等,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嚮登記主管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登記事項主要包括: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投資總額、註册資本、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股東姓名或名稱等。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憑藉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資企業即可刻製印章、開設銀行賬號、辦理稅務和財産登記,開展生産經營活動。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與註册資本
  (一)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中國的註册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然後,由合營企業根據驗資報告發給合營各方證明其出資數額的出資證明書。
  (二)合資企業的註册資本與投資總額
  1.合資企業的註册資本
  (1)合資企業的註册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它是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2)合資企業的註册資本在該企業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因投資總額和生産經營規模發生變化而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註册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通過,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嚮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在合資企業的註册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特殊情況需要低於該比例的(如設立高新技術産業的合資企業),需報國務院審批。
  (4)合營各方的投資比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變化的。因為經合營他方同意和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一方可以嚮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嚮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2.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産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産流動資金的總和。如果合營各方的出資額之和達不到投資總額,可以以合營企業的名義進行藉款,在這種情況下,投資總額包括註册資本和企業藉款。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與出資期限
  (一)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與要求
  合營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資:
  1.貨幣。即以現金出資。
  2.實物。即以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作價出資。
  3.工業産權、專有技術。
  4.場地使用權。
  以實物、工業産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産所必需的;(2)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産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顯著改進現有産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産效率的;(2)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産權或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提交該工業産權或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註册證書的復印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依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外國合作者以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産權或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報審批機關批準。這裏需要註意公司法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在實物出資方面規定的差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資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而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産權、非專利技術、場地使用權,其作價可由合營各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評定。
  中國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出資。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嚮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標準應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嚮國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傢土地主管部門備案。如果場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一部分,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後因情況變化確需調整的,凋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於3年。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內不得調整。
  (二)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對此,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對外經濟貿易部於1988年1月1日發佈了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及1997年9月29日發佈的補充規定作出了具體規定。
  1.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3.合營各方未能在合營合同規定的上述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4.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後,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3個月,仍未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1個月內繳清出資。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一)合資企業的權力機構
  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决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的人數,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確定,但不得少於3人。
  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然後,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分別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産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人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决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3.合營企業註册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營企業的合併、分立。
  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决議。
  (二)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
  合營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與解散
  (一)合資企業的合營期限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6個月前嚮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决定批準或不批準。
  (二)合營企業的解散
  已經開業的合營企業,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營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在發生上述第2、3、4、5、6種情況時,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批準。
  在上述第3種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與特徵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産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其特點是: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於契約式的合營企業。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資不作價、不計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種比例進行收益或者産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由合作企業合同約定。換言之,合作企業合同是企業成立的基本依據,合營各方的權利義務不是取决於投資比例與股份,而是取决於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這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種股權式的合營企業是有明顯區別的。所以,合作企業稱為契約式合營,而合資企業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舉辦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共同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換言之,合作企業既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非法人企業,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與管理方式具有靈活多樣的特徵。既可以是董事會製,也可以是聯合管理委員會製,還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采取讓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做法,外方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但合作期滿,企業的資産均歸中方所有。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國傢鼓勵興辦的中外合作企業
  合作企業法第4條規定:國傢鼓勵興辦産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生産型合作企業。産品出口企業,是指産品主要用於出口、年度外匯總收入額減除年度生産經營支出額和外國投資者匯出分得利潤所需外匯額以後,外匯有結餘的生産型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産品開發,實行産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産型企業。
  (二)設立中外合作企業的申請和審批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决定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中外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後,應當自接到批準之日起30日內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作企業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嚮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與註册資本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作企業法第2條第2款規定: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這就是說,可以申請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以申請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各方對合作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係是一種合夥關係。合作各方應根據其認繳的出資額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各自承擔債務責任的比例,但不得影響合作各方連帶責任的履行。償還合作企業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作一方,有權嚮其他合作者追償。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註册資本
  合作企業的註册資本,是指為設立合作企業,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註册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約定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註册資本與投資總額不是同一概念。投資總額包括註册資本和藉貸資本。
  合作企業註册資本在合作期限內不得減少。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産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與合作條件
  (一)合作各方的出資方式
  合作各方應依法和依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嚮合作企業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合作各方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産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産權利。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財産或財産權利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合作條件不得設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後,應當由中國註册會計師驗證,合作企業據此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
  (二)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外方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於合作企業註册資本的2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商務部確定。
  (三)合作各方的出資期限
  中外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産經營需要,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期繳納投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限期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未按合作企業合同繳納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一方,應當嚮已經繳納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合作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决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此外。還規定,合作企業成立後可改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可見,合作企業在組織機構的設置上有較大的靈活性,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很大區別。合作企業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種:
  (一)董事會製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董事會製。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决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合作各方協商産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董事會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可以設副總經理1人或若幹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二)聯合管理製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聯合管理製。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代表組成,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决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聯合管理機構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主任。
  聯合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營管理機構的,總經理由經營管理機構任命或者聘請,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聯合管理機構負責。不設經營管理機構的,由聯合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企業。
  (三)委托管理製
  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業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經營管理企業。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托第三方經營管理的,屬於合作合同的重大變更,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並報審批機關審批,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議事規則
  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或主任召集並主持。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召集並主持。1/3以上董事或委員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委員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作出决議,須經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或者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者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視為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管理委員會會議並在表决中棄權。
  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或者委員。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也可以用通訊方式作出决議。
  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作出决議一般由出席會議董事或委員的過半數同意,但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合作企業註册資本的增加和減少,合作企業的解散,合作企業的資産抵押,合作企業的合併、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合作各方約定由董事會會議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决議的其他事項,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者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决議。
  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收益分配和投資回收
  (一)合作企業收益或者産品的分配
  合作企業收益或者産品的分配方式應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予以約定。合作企業在分配方式上,可以實行利潤分成,也可以實行産品分成,後者一般是在資源開發項目中采用的。至於利潤分成、産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的。由於具體情況不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合作企業期滿前始終按同一個比例實行利潤或産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業期滿前的一定時期按某種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時期按別的比例分成。
  (二)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投資的回收
  在實踐中,通常約定合作企業在合作期滿時,其全部固定資産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采用讓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回收投資的辦法一般有三種:其一,合作前期從企業稅後利潤中給外方多分配,以後逐年遞減,即優先保證外方實現利潤;其二,經稅務機關批準,實行稅前分配,即外方合營者在合作企業交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其三,經稅務機關批準,通過加速固定資産折舊的辦法,用折舊金償還外方的投資。
  如果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回收投資尚未完畢,經過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合作期限,以保證外商繼續回收應予回收而尚未回收的投資。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嚮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傢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
  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期限和解散
  (一)期限
  中外合作企業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合作企業期限屆滿,合作各方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80天前嚮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原合作企業合同執行情況,延長合作期限的原因,報送合作各方就延長期間權利、義務等事項達成的協議。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决定。
  合作企業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資的,並且已經收回完畢的,不再延長合作期限。但外國合作者增加投資,合作各方協商同意延長的,可嚮審查批準機關申請延長合作期限。合作延長期限一經批準,合作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解散
  中外合作企業解散的原因有:合作期限屆滿;合作企業發生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力繼續經營;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數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解散原因已經出現;合作企業因違反法律而被依法責令關閉。
外資企業
  一、外資企業的概念與特徵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特徵是:
  1.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是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相應地,企業的全部利潤歸外國投資者,風險和虧損也由外國投資者獨立承擔。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這是它與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明顯不同,後者的資本是由中外合營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資的。
  2.外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根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儘管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均來自於外國投資者,但它是根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這是外資企業與外國企業的根本不同。
  3.外資企業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一般情況下,外資企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外國投資者對其債務不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外資企業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根本不同,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其進行經營活動由外國企業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外資企業設立時已登記為無限責任的獨資或合夥企業。
  二、外資企業的設立與變更
  (一)外資企業的設立
  1.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傢鼓勵舉辦産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外資企業。禁止或者限製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傢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執行。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傢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2.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嚮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産産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嚮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5)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6)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7)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8)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3.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外資企業法第6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决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對設立外資企業的審批做了具體規定。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批準證書。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托機關)審查批準後,發給批準證書:一是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二是不需要國傢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受托機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後15日內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國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授權機關,統稱審批機關。還需要指出的是,申請在國傢規定限製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中設立外資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國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産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傢限製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徵得國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內决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4.設立外資企業的登記。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嚮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决定。申請開業登記的外國投資者,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註册,領取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二)外資企業的變更
  外資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册資本、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外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後30日內,嚮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外資企業分立、合併、遷移,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並在批準後30日內,嚮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三、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與註册資本
  (一)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為其他責任形式。實踐中外資企業大多數都采用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以其全部資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即使投資者衹有一人,也可為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外資企業中的一人公司是合法的事實存在。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其他責任形式,主要是指合夥形式和獨資形式。如果外資企業采用的是這類責任形式,則外國投資者應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
  (二)外資企業的註册資本
  外資企業的註册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註册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註册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册資本。外資企業註册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資企業將其財産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與出資期限
  (一)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方式
  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産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以工業産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産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其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註册資本的20%。
  (二)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期限
  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日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30日不繳付其他各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五、外資企業的用地及其費用
  (一)外資企業用地的解决
  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後,予以安排。
  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二)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用
  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時,應當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包括徵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六、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一)外資企業的物資購買
  外資企業有權自行决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國際市場購買。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其他企業同等待遇。
  (二)外資企業的産品銷售
  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産品。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産的産品,也可以委托商業機構代理銷售。
  (三)外資企業的財務與會計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並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四)外資企業職工的勞動管理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七、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與清算
  (一)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180日以前嚮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决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二)外資企業的終止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産;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上述第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批準。
  (三)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如果是由於前述第1、2、3、6項所列的情形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並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進行清算。清算委員會應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並聘請中國的註册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召集債權人會議;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産,編製資産負債表和財産目錄;提出財産作價和計算依據;製定清算方案;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分配剩餘財産;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會計百科
    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在中國投資舉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這種形式就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投資方式、分配方式、風險方式、回收投資方式、承擔責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也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徵:都是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序而設立的企業;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國企業法人;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開辦企業的資金中都有外國資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它們與外資企業的主要區別就是外資企業是由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自己投資,自己經營,自己獲得利潤,自己承擔風險;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卻是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與中國企業、中國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配共同舉辦的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除了共同點外,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它們的投資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資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風險方式不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並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提取折舊費還本付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但可以將各自的投資不作價,以提供條件與對方合作經營,不計算投資比例,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分配,責任,風險,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資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商定。
英文解釋
  1. :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近義詞
三資企業, 外商投資公司
相關詞
稅種經濟稅收
包含詞
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國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外商投資企業會計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外商投資企業實務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安徽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湖北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實務年末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
池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甘肅外商投資企業服務中心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制度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固定資産折舊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無形資産攤銷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資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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