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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經過專門訓練,具有一定技術才能胜任的勞動(跟‘簡單勞動’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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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和在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國傢裏有不同的標準,因而這種區分是相對的。但是在同一國傢的同一時期內,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的區別是客觀存在的。
商品價值量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决定,是就同種商品而定的,生産各種不同的商品的勞動復雜程度是不同的,價值量如何確定呢?是通過“各種勞動化為當作它們的計量單位的簡單勞動的不同比例”(馬剋思:《資本論》第1捲,《馬剋思恩格斯全集》第23捲,第58頁)來確定的,即通過把一定量的復雜勞動化為多倍的簡單勞動來實現的。少量的復雜勞動可以等於自乘或多倍的簡單勞動,少量的復雜勞動的産品可以和多量的簡單勞動的産品相交換。在商品經濟條件下,這種交換比例的折合,是在生産者背後,在無數次的競爭和交換活動過程中自發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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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雜勞動是指具有一定技術專長的勞動,而獲得這些技術專長和知識,需要經受專門的培養和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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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za laodong
復雜勞動
complex labour
見簡單勞動與復雜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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