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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
  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個體工商業戶在1964年以前,按21級全額纍進稅率繳納工商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4.5%;1964~1979年按14級全額纍進稅率繳納工商所得稅,最高稅率為62%,並可加徵1~4成。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後,發展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允許個體經濟適當發展,以繁榮市場,擴大就業。為此,1980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出了《關於改進合作商店和個體經濟繳納工商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個體工商業戶的所得稅負擔作了適當調整。個體工商業戶的所得稅可以暫不執行全額纍進稅率和加成徵稅的辦法,其負擔可在相當於手工業集體企業8級超額纍進稅率負擔水平的原則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徵收管理和徵稅辦法的權限也下放給地方。這樣,全國各地對個體工商業戶徵收的所得稅各不相同,出現個體工商業戶的人均稅收負擔輕於集體企業的現象。為了加強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的經營管理,合理調節其收入,國務院於1986年1月27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從此以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成為單獨的稅種。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健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包括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轉讓者),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該稅以納稅人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徵稅對象。應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工資、損失以及國傢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後的餘額。該稅采用10級超額纍進稅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為7%。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 3萬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 60%。納稅人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10%~40%的所得稅。具體加徵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納稅人納稅確有睏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製的規定給予定期減徵、免徵的照顧。在1994年稅製改革中,根據我國新的經濟形勢的需要,將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並入新的個人所得稅中。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即行廢止。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
  income tax of urban and rural self-employ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中國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就其生産經營所得徵收的
  一種所得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至1984年,中國對個
  體工商業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稅有關規定
  徵稅的。其間在1963年改進所得稅徵收辦法時,對個體
  工商戶單獨製定了14級全額纍進稅率,提高了稅收負擔,
  目的在於限製個體經濟。1978年以後國傢實行經濟體製
  改革,個體經濟有了較快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
  必要和有益的補充,在挖掘勞動潛力,增加社會財富,活
  躍城鄉市場,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積極作用。為
  了鼓勵個體經濟的發展,國傢適當調整了個體工商業戶
  所得稅負擔,規定在相當於集體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原則
  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稅負標準。但各地
  執行很不一致,個體工商戶收入水平差別很大,各地區
  間所得稅負也不平衡。為了平衡各種經濟成分之間的稅
  負,正確處理和調節國傢與個體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加強對個體經濟的監督管理,引導其沿着有利於國計民
  生的方向健康發展,1986年1月,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使城鄉
  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以從事工業、商業、交
  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經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業戶為納稅人,以其生
  産經營所得為計稅依據,采用10級超額纍進稅率徵收。其
  中,最低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1000元以下的,稅率為7%;
  最高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的,稅率為60%。另
  對納稅人全年應納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就其超過部分的
  應納所得稅額加徵10~40%的所得稅款,具體加成辦法,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稅法還規定對孤老、殘
  疾人員和烈軍屬從事個體生産經營的,以及某些社會急
  需、勞動強度大而收入又低於一定標準的,可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確定,給予定期的減免稅照顧。城鄉個體
  工商戶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
  清繳,多退少補。
百科辭典
  cheng-xiang geti gong-shangyehu suodeshui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
  income tax of urban and rural self-employ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中國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就其生産經營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至1984年,中國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稅有關規定徵稅的。其間在1963年改進所得稅徵收辦法時,對個體工商戶單獨製定了14級全額纍進稅率,提高了稅收負擔,目的在於限製個體經濟。1978年以後國傢實行經濟體製改革,個體經濟有了較快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必要和有益的補充,在挖掘勞動潛力,增加社會財富,活躍城鄉市場,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積極作用。為了鼓勵個體經濟的發展,國傢適當調整了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負擔,規定在相當於集體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原則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稅負標準。但各地執行很不一致,個體工商戶收入水平差別很大,各地區間所得稅負也不平衡。為了平衡各種經濟成分之間的稅負,正確處理和調節國傢與個體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係,加強對個體經濟的監督管理,引導其沿着有利於國計民生的方向健康發展,1986年1月,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使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以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業戶為納稅人,以其生産經營所得為計稅依據,采用10級超額纍進稅率徵收。其中,最低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1000元以下的,稅率為7%;最高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的,稅率為60%。另對納稅人全年應納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就其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徵10~40%的所得稅款,具體加成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稅法還規定對孤老、殘疾人員和烈軍屬從事個體生産經營的,以及某些社會急需、勞動強度大而收入又低於一定標準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給予定期的減免稅照顧。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易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