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理化 > 壞小孩定理
  所謂的“壞小孩定理”,意謂為人父母者對於子女都具有“利他心”,都會為子女的利益和幸福著想,雖對不同的子女會有程度上的區別,但基本上都會為每個小孩的利益著想。不過,為人子女者卻往往有“自私自利”者,經濟學家貝剋爾就稱這些衹具“私利”卻沒有“利他心”的子女為“壞小孩”。依此定義,壞小孩不但不會為其兄弟姐妹的利益著想,也甚至不會顧及父母的利益,甚至於為了自己的利還會侵害兄弟姐妹和父母之利。但可怪的是,這些壞小孩也會努力使整個家庭的總産出或總所得增加,衹因具利他心的父母會將好處分給衆子女,如此,為了自身利益,這些壞小孩也會表現得好像具有利他心的乖小孩一樣,因為家庭總所得的增加,他們也有利。這個定理的涵義可明確地陳述如下:家庭中的子女中有些天生就衹顧到自己的利益,而為人父母者都有對所有子女利益著想的利他情懷,因而會將全家庭的利得“分享”給衆子女,不論該子女是否屬於衹具利己之心的不肖子,如此一來,由於家庭所得愈多,子女所分到的也將愈多,於是縱然是壞小孩,也會努力提高家庭所得或總産出,也就是說,其內心是自私自利的,但表現出來的行為卻像是擁有利他情懷者。這個定理的關鍵是父母有慈悲為懷的利他心。
  “壞小孩定理”是有貝剋爾在分析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利己與利他都是“經濟人”可能具有的兩種行為特性和行為傾嚮,利己主義是一種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行為,利他主義是一種以追求他人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行為。正是數千年的多種私有製支配了人類社會,纔促使私有經濟的活動主體逐漸驅散了利他心態,甚至見利忘義,唯利是圖,損人利己。似乎那些不受提高他們自己物質福利欲望所驅使的個體,將被那些為自私的動機所驅使的個體所取代。然而也有經濟學家聲稱,利他的個人也可能在這樣一個嚴酷的物質世界裏生存。在貝剋爾那裏,利他主義行為被認為是個體理性選擇的結果。
  貝剋爾采納了個體理性這一傳統經濟學概念。理性的行為者被假定為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最大化其效用函數。但是在貝剋爾的分析中,“效用函數”與“有效資源”都是在非傳統的意義上給出的。對利己主義者i實施幫助的利他主義者b的效用,被假定為不但是b自己消費的函數,而且也是i消費的函數。而且,類似的,b的有限資源,即“基本的”預算約束,被貝剋爾稱為社會收入(becker,1974)。社會收入不僅由b自己的收入組成,而且也由i的收入對b的價值組成。在這一設置下,如果b能嚮i轉移貨幣而沒有任何貨幣損失,那麽當bi轉移足夠的貨幣,從而使b自己消費的一個小的改變正好與i的消費改變有相同的邊際效用時,就達到了一個均衡。貝剋爾從這個分析推斷出來的理論結果就是著名的“壞小孩定理”。該定理說,事實上,利己主義的“壞小孩”i可能被“大父親”(b)的利他主義所誘導,仿佛i也是利他主義的。因為從i自己(利己)的利益出發,可以預期到b傾嚮於以這樣的方式轉移(給定b的利他主義)以至於b的處境也得到改善。這就不僅增加了b的“主觀效用”,而且也通過i的行為改善了b的“客觀”收入。
  壞小孩定理可被認為是包含兩個相關的結果。第一個結果與壞小孩(i)在預期到父親(b)的利他行為時的表現有關。第二個結果與利他者父親獲得的“客觀”利益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