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國際金融公司協定
  《國際金融公司協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1956年7月20日訂於華盛頓,後又根據1961年9月21日、1965年9月1日和1980年2月18日修訂。根據該協定,成立了“國際金融公司”。
  《國際金融公司協定》共9條,1980年2月18日補充修訂了《國際金融公司協定附則》,共17節。協定及附則對國際金融公司的宗旨、組織機構和業務範圍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宗旨為對於會員國,特別是不發達國傢的會員國“通過和私人資本共同投資和提供管理與技術的方式,鼓勵發展生産性的私人企業。”根據這個宗旨,公司直接嚮私人企業發放貸款,不需要政府擔保。公司還直接嚮會員國私人企業投資,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入股,參與企業管理;二是對私人企業貸款,年息為6﹪至10﹪。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日常業務由執行董事會處理。會員國的投票權按認繳股本計算。
  中國參加了《國際金融公司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