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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傢政府憑藉其政治權力,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産進行重疊交叉課稅,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國傢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
(一)國傢稅收的特徵
從稅收的起源與本質考察,稅收作為分配範疇,其基本概念是:稅收是國傢憑藉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標準,對一部分社會産品進行無償分配,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體現着以國傢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係。
從上述概念,可以概括出國傢稅收的基本特徵:
第一、稅收是以國傢為主體的一種特殊分配。該特徵說明的是稅收與國傢的本質關係。稅收不可能脫離國傢而獨立存在,稅收是隨着國傢政權的出現而産生的,國傢總是徵稅的主體;稅收是為了維持國傢政權的需要而進行的分配,國傢不存在,稅收就無存在的必要。
第二、稅收是以政治權力為後盾所進行的特殊分配。該特徵說明的是稅收徵收以政治權力為依據。
第三、稅收是在一個國傢政治權力管轄範圍內的徵納關係。該特徵說明國傢稅收的徵稅範圍。稅收的分配主體既然是國傢,所依據的是政治權力,而政治權力總是具體國傢的政治權力。一國政府不可能超越自己的政治權力管轄範圍去嚮別國政府管轄下的納稅人進行徵稅,因此,一國政治權力行使範圍衹能局限於本國的管轄範圍,即本國的國民和本國國土,憑藉這種政治權力所發生的稅收徵納關係也就衹能是一國政府同其管轄下的納稅人之間的徵納關係。
(二)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收屬於稅收範疇,它同樣具備上述三個基本特徵。然而,國際稅收作為一種特殊的稅收現象,又與一國的國傢稅收有着明顯區別。
第一、國際稅收作為稅收的一個分支,它與國傢稅收一樣,都是國傢憑藉政治權力所進行的一種分配。然而,國際稅收與國傢稅收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等同。國傢稅收是一國的政府憑藉其政治權力對其所管轄範圍之內的納稅人進行的課徵。它沒有超越一個國傢的疆界。國際稅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傢政府,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産進行重疊交叉徵稅的結果。一方面,任何一個主權獨立國傢,都不會屈從於其他國傢政治權力,接收他國的稅收管轄;另一方面,世界上不存在一個在各國之上的超國傢的政治權力,能在國際範圍內課徵稅收。從兩個國傢政府來講,它們都是憑藉各自的政治權力對同一跨國納稅人進行徵稅,兩國政府重交叉徵稅的結果形成了國傢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所以,國際稅收不能脫臺國傢政治權力而單獨存在,衹能在各國政治權力機構的協調下進行課徵。
第二、國際稅收仍然具有稅收的諸要素,但其納稅人應是從事跨國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其徵稅對象主要是跨國所得和一般財産價值。其所涉及的跨國所得是指有關國傢政府之間重疊交叉徵稅的所得,範圍比較廣泛。這不僅明確了國際稅收是有特定範圍的,而且把國際稅收同國傢稅收區別開來。
第三、國際稅收的實質仍然是一種分配關係,但它不能等同於國傢稅收這種分配關係,而是涉及到國傢與國傢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國際稅收涉及的納稅人是跨國的納稅人,跨國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跨出國界,並負有對有關國傢政府的納稅義務,纔使相關國傢之間發生稅收分配方面的國際關係。這種國傢之間的稅收關係所引起的國傢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不可能由一國政府單獨來解决,必須由有關國傢通過談判、協商,製定有關國際稅收的協定條約來解决。
歸納上述分析,可以將國際稅收的概念表述為: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傢政府憑藉其政治權力,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産進行重疊交叉課稅,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國傢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這一概念包括五個方面要點:第一,國際稅收是一種稅收活動;第二,國際稅收是指一係列的稅收活動;第三,國際稅收是指由於對跨國納稅人徵稅而引起的一係列稅收活動;第四,國際稅收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傢或地區財權利益的稅收活動;第五,國際稅收體現的是涉及主權國傢或地區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
二、國際稅收的産生和發展
稅收分配關係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國際稅收的形成,是國際稅收這種分配關係發生的必然結果。因此,瞭解有關國際稅收分配關係産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有助於我們更好地認識國際稅收的概念及其特徵。
(一)國際稅收的産生
1、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與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經濟前提。
國際稅收既是一個經濟範疇,又是一個歷史範疇,它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在古代奴隸製社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時期,各國的經濟結構是以農業生産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社會生産交換基本上是在一國境內進行的。儘管國傢之間也時有商品貿易現象發生,但這一時期的國傢之間的商品貿易對各國的經濟並不具有重要的影響。在這種基本封閉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國傢徵稅的主要對象,也衹限於納稅人在本國境內的農産品、手工業品、某些特定的財産或發生在本國境內的商品流轉額。因此,基於這樣的客觀經濟條件下的徵納關係,實質上是作為徵稅主體的國傢和其管轄下的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關係,被嚴格地局限在一個國傢的地域範圍之內,並沒有涉及到其他國傢的經濟利益。這個時期的稅收不會引起國際稅收的分配關係,不具有國際稅收的含義。
隨着社會生産力的發展,人類社會由封建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是商品經濟,是為交換而生産,對市場的依賴性極大。隨着資本主義生産的發展,商品流通範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國外市場,對商品的課稅遂取代了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對農業收穫物等的徵稅。商品課稅按照一般的慣例,衹能由商品交易行為發生的所在國進行課徵,其他國傢無權徵稅,因此,也就不會發生跨國重疊交叉徵稅問題。對進出國境的商品貨物的關稅徵稅制度,出於維護各自的國際市場上的地位目的,彼此間訂立了許多雙邊或多邊的貿易關稅條約和協定。國傢對進出國境的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雖然已經包含着某些涉外因素,如徵稅對象和納稅人可能是外國貨物或外國人,但性質上仍屬於一種純粹在一國境內發生的稅收分配關係。各國衹能在各自的國境內徵收關稅,國傢的稅收管轄權並沒有越出國境,從而也不會引起跨國重疊交叉徵稅的問題。所以,商品課稅和關稅一般不會弓i起國傢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當時各國所關註的關稅等流轉稅的國際關係問題,還不是我們所說的國際稅收分配關係。
19世紀70年代以後,自由資本主義嚮壟斷資本主義逐步過渡,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世界歷史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代。資本輸出是壟斷資本主義的特徵,壟斷資本傢為了爭奪市場,在繼續輸出商品的同時,越來多地把生産資本輸出國外,開辦或收買企業,進行生産或從事其他經活動,以便避開各國的關稅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占領國際市場,繼續保持着獲取超額利潤的有利地位。資本輸出使得生産經營跨出了國界,出現丁企業跨國投資經營,國際融資和科技、資金以及人員國際移動等跨國經濟活動。
跨國經濟活動必然地帶來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投資者通過跨國投經營去投資地獲得豐厚的投資經營利潤;金融傢通過國際貸款在投入國得巨額利息;大批受雇的外籍職員、技術人員和勞工將在東道國獲得工資津貼和勞務報酬等匯回本國。跨國納稅人不僅在國內同時在國外也百收,面臨着對多個國傢納稅的問題,而有關國傢由於某些概念不同,生丁對跨國納稅人的重疊徵稅問題,進而導致有關國傢之間稅收權益的分配關係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際稅收是國際經濟交流發展的産物,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經濟前提。
2、所得稅的普遍實施,對跨國所得重疊徵稅是國際稅收形成的直接動因。
稅收一般分為三大體製,即對所得的課稅、對商品的課稅和對財産的課稅。一個主權國傢采取何種稅收體係,不是憑主觀想象所能决定的,而是受一定社會經濟條件所製約的。從歷史上考慮,人類稅收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麯折的過程,國際稅收的形成與之密切相關。
在古代奴隸製社會和中世紀封建社會時期,社會生産力的發展比較遲,緩,各國的經濟基本上是自給自足性質的封閉式經濟,稅收衹能采取土地稅、人頭稅等簡單的直接稅形式,以滿足國傢對財政收入的需要。這種古老直接稅的徵稅形式特點,使它不可能形成跨國的納稅人和跨國的徵稅對象,從而也就不可能發生由此而引起的國際稅收分配關係。
隨着人類社會從封建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生産迅速發展,商品交換日益擴大,並出現國際間的商品流通,以商品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間接稅,便代替了以農業生産者的收穫物為徵稅對象的古老直接稅。許多國傢開徵了貨物稅、銷售稅、關稅等,形成了主要以商品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收體製。對商品流轉額的課稅一般在商品交易發生之時,在交易的發生地點課徵。納稅義務的發生地點明確,不易引起交易雙方所在國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因此,對商品流轉額徵收的間接稅體係,雖然已經介入了國際領域,但還不是國際稅收的內容。
18世紀末,英國首創所得稅。到20世紀初,納稅人收入國際化的現象日益普遍,所得稅己在世界大多數國傢中得到普遍推行,並在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傢中代替間接稅而成為主要的稅類。當一個主權國傢依據其所製定的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進行徵稅時,這種所得稅法就具有國際性。因為所得稅在國際稅收關係中有着許多獨特的內容:
第一,所得的來源國際化,使其徵稅權較難確定;
第二,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跨國應稅所得額所需的收入和費用數額往往要由國際分擔;
第三,所得稅由於稅收管理權的交錯,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跨國所得往往會發生重複課稅;
第四,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復雜,各種手段的偷稅、逃稅和避稅,單靠一國的國內稅法無法實現有效控管;
第五,各國的所得稅制度差異甚大,國際協調有一定的難度。
由於所得稅具有上述國際化的特點,必然帶來國與國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矛盾,這纔促使國際稅收的最終形成。
(二)國際稅收的發展
國際稅收形成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距今還不到200年的歷史。縱觀國際稅收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1、國際稅收的萌芽階段。在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全世界第一個雙邊稅收協、定之前,國際稅收還處於一個萌芽階段。在這一時期,所得稅已經創立,一些納稅人的經營活動越出國境,國際稅收問題也隨之出現。但當時納稅人所得的國際化還尚未形成一種普遍現象,有關國傢之間的財權利益矛盾還是個別的、偶然的,尚未達到十分尖銳的程度。國際稅收問題還沒有引起世界各國政府的廣泛關註。因此,在這個階段,對國際稅收的分配以及國際稅收問題的處理,衹是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規範來實現的。
2、非規範化的稅收協定階段。隨着國際經濟交流的不斷發展,納稅人所得國際化的廣泛出現,從一國國內法的角度,單方面對國際間雙重徵稅作出暫時的權宜處理,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時和法國簽訂了互換稅收情報的雙邊稅收切、定,標志着國際稅收進入了非規範化的稅收協定階段。在這一時期,有關國傢針對出現的國際間雙重稅問題,經過雙邊或多邊談判,共同簽訂書面的切、議,以切、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徵稅事務和國傢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這種通過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辦法固然能解决國際稅收中的一些問題,並能較好地處理有之間的財權利益關係,但由於該時期內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切、定都是根.據各自的情況所簽訂的,在某些概念、定義的理解上,以及協定的內容、格式上都不盡相同,還很不規範。
3、稅收協定的規範化階段。在國際稅收的實踐中,有關國傢不斷總結經驗,稅收協定由單項嚮綜合、由雙邊嚮多邊發展,逐步實現規範化。真正具有普遍意義並為大多數國傢所接受的、規範化的國際稅收協定出現於20世紀60年代。從此將國際稅收活動推上了規範化階段。20世紀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經過很多專傢、學者、工作人員的努力,世界上産生了兩種國際稅收協定的範本。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製定的《關於所得和財産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和聯合國專傢小組製定的《關於發達國傢與發展中國傢間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這兩個範本提供了國際稅收活動共同的規範和準則,基本起到了國際稅收公約的作用。各有關國傢在處理相互間稅收問題時有了可參照的標準和依據。它標志着國際稅收活動在深度和廣度及規範化;標準化方面的飛躍,使國際稅收的發展嚮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以上兩個範本的公佈,也標志着國際稅收的發展進入了較成熟的階段,它作為國際間處理國際稅收關係經驗的總結,雖然對世界各國.
並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但對於協調國際稅收關係卻起着重要的指導作用。
綜上所述,從國際稅收形成的條件及其發展過程來看,國際稅收是隨着納稅人所得國際化和世界各國普遍采用所得課稅以後纔逐步形成起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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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
國際重複徵稅及其減除方法
國際避稅方法
轉讓定價的稅務管理
其它反避稅法規與措施
國際稅收協定
商品課稅的國際稅收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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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ji shuishou
國際稅收
international taxation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傢政府在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各自的徵稅權力中形成徵納關係從而發生的國傢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這種關係是基於各國政府所擁有的稅收管轄權。其實質是各國政府在對各自政權管轄範圍內的跨國納稅人徵稅的基礎上形成的稅收權益分配。因為跨國納稅人在它所跨越的幾個國傢內取得收入所應承擔的總稅負是一個既定量,當一個國傢嚮跨國納稅人多徵稅時,必然導致相關國傢少徵稅,由此引起的有關國傢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的矛盾,衹能通過調整這些國傢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求得解决。
起源和發展 在奴隸社會及封建社會早期和中期不存在國際稅收關係。那時的稅收主要是農業稅。農業稅以土地田畝數、農業勞動力人數或農業家庭戶數為計稅標準。土地田畝總是在某個國傢的領土、疆域以內,農業勞動力和農業家庭附着在土地田畝之上,不易發生在國傢之間的流動,也就不可能産生跨國納稅人和跨國課稅對象。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農業和手工業産品主要是為了滿足生産者本身的需要,而非為了交換。這種封閉式的經濟把對産品的課稅限製在一國範圍之內,因而也不具備産生國際稅收的條件。到了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經濟逐漸摧毀了自然經濟而居於統治地位,以商品流轉額為徵稅對象的間接稅,取代農業稅成為新興資本主義國傢的主要稅類。隨着商品流通從國內市場延伸到國際市場,跨國交易日漸頻繁。按照國際慣例,對於跨國交易行為應由起點的出口國傢對出口商徵稅,由終點的進口國傢對進口商徵稅。雖然在激烈的國際商戰條件下,矛盾雙方國傢為求暫時妥協,也常訂立包括有關稅優惠條款在內的貿易協定或專門的關稅協定,但是它所涉及的內容衹是彼此的國內法中有關進出口稅則和其他稅收事務的調整,並不直接觸及國傢間稅收權益的調整,因此也同樣不會導致國傢之間稅收分配關係的發生。
19世紀末20世紀初,世界大多數國傢普遍推行所得稅,並成為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傢取代間接稅的主要稅類。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所得,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有可能同時跨越幾個國傢取得所得,它既不象農業稅那樣被局限在一國的範圍之內,也不象間接稅那樣有着明確的跨國交易起點國和終點國的概念。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往往會被所得發生國按照屬地原則徵稅,又同時被納稅人的所屬國按照屬人原則徵稅。調整處理這種國傢之間重複交叉課稅的矛盾,已直接觸及有關各國的稅收權益,並最終導致國際稅收關係的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跨國公司及其跨國所得迅速擴大,國際重複徵稅矛盾突出,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徵收管理漏洞從事國際逃稅避稅現象日益增多,國際稅收關係因而有了進一步發展。面對這種狀況,有關國傢已不能繼續停留在早期所采取的於一國範圍內通過國內法單方面作出權宜處理的做法,也不能再滿足於以1843年比利時和法國肇始的由有關國傢訂立非規範性的雙邊稅收協定來調整處理國際稅收關係的做法。處理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必須有一個為各國所共同確認的,約束國傢之間稅收分配關係的國際規範。於是,20世紀60年代前後産生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産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和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傢與發展中國傢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兩個國際範本。至80年代初,參照這兩個範本簽訂的國傢間雙邊稅收協定(不包括關稅在內)已有1316個;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傢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至90年代初,也已有29個。
研究範圍 國際稅收的研究範圍,涉及國傢之間稅收分配關係的基本表現方面,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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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科 | 國際稅收情報 | 國際稅收競爭 | 國際稅收基礎 | 國際稅收協定 | 德國國際稅收法 | 國際稅收協定範本 | 國際稅收協定概述 | 國際稅收協定的約束力 | 國際稅收無差別待遇 | 北京市國際稅收研究會 | 國際稅收協定的分類 | 國際稅收協定基本內容 | 國際稅收協定中關於防止濫用協定的規定條款 | 國際稅收協定消除雙重課稅方法 |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 | 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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