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commi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nding。1990年6月29日,國際海事委員會在巴黎召開的第34屆大會上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為了適應信息時代電子資料交換係統的廣泛應用,聯合國設計製定了《聯合國貿易資料指南》(untded),《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資料交換規則》(un/edifact)和《電訊貿易資料交換實施統一規則》(uncid),《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在此基礎上製定的。
《規則》共11條,主要內容有:適用範圍;定義;程序規則;收貨單據的形式和內容;運送合同的術語與條件;密碼;發送;接受紙面單證的選擇;電子數據等同書面;數據電文的鑒定等。
《規則》對電子密碼的運用,使作為物權憑證的電子提單的轉讓成為可能。按照該規則第7、8條規定,在采用電子提單時,發貨人和承運人必須事先約定,他們將用電子方式進行通訊,並將使用電子提單而不使用書面提單,這是使用該規則的前提條件。當事人通過對電子提單的密碼的轉讓來代替傳統提單的背書轉讓,以達到同樣的目的。其具體過程是:承運人在接收到發貨人的貨物之後,應該按照發貨人說明的電子地址給予發貨人已接收到貨物的電子通知(其中包括同意日後傳輸的密碼),發貨人必須嚮承運人確認該收訊;根據該電子信息,發貨人便成為持有人。
《規則》在處理電子數據與書面的關係時,采用了“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t)原則。根據第11條規定,承運人和發貨人以及此後所有采取本程序的當事方均同意載於計算機數據貯藏中,可用人類語言在屏幕上顯示或由計算機打印的業經傳輸和確認的電子數據將滿足任何國內法或本地法,習慣或實踐規定運輸合同必須經簽署並以書面形式加以證明的要求。經采納上述規定,所有當事方將被認為業已同意不再提出非書面形式的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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