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簡稱《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或《布達佩斯條約》,巴黎公約成員國締結的專門協定之一。1977年4月27日,由布達佩斯外交會議通過,1980年9月26日修正。
《布達佩斯條約》由緒則、4章,20條構成。其主要內容包括:緒則(第1-20條);第1章,實質性條款(第3-9條);第2章,行政性條款(第10-12條);第3章,修訂和修正(第13-14條);第4章,最終條款(第15-20條)。該條約明確規定,“專利”應解釋為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增補專利或增補證書、增補發明人證書和增補實用證書;“微生物保存”按照使用該用語的上下文,指按照該條約以及施行細則發生的下列行為:嚮接收與受理微生物的國際保存單位送交微生物或由國際保存單位貯存此種微生物,或兼有上述送交與貯存兩種行為;“專利程序”指與專利申請或專利有關的任何行政的或司法的程序;“用於專利程序的公佈”指專利申請文件或專利說明書的官方公佈或官方公開供公衆查閱。
《布達佩斯條約》的主要特徵是為專利程序的目的允許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締約國必須承認嚮任何"國際保存單位" ,提交的微生物寄存。這種承認應包括承認由該國際保存單位說明的保存事實和交存日期,以及承認作為樣品提供的是所保存的微生物樣品。各締約國根據條約組成“布達佩斯聯盟”。聯盟的行政工作委托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際局辦理。聯盟的成員國必須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布達佩斯條約》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傢。1995年3月30日,中國政府嚮世界知識産權組織遞交加入書。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的成員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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