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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或稱國營事業或國營企業。國際慣例中,國有企業僅指一個國傢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製的企業;而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製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
中國的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産歸國傢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册的非公司製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資産的投入主體是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就是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産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産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傢調節經濟的目標,起着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復雜。國際慣例中,國有資産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企業即為國有企業;而中國大陸及中國臺灣的國有企業,一般指單純的國有資産投資的企業。當然法律對國傢參股的企業也有所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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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各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看,國有企業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都會發揮不同的作用,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也不盡相同。
國有企業的普遍出現始於二次世界大戰後。隨着一般壟斷資本主義轉變為國傢壟斷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國傢開始對經濟生活進行全面的幹預和調節。同時,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動下,企業生産規模日益擴大,純粹靠自由競爭維係的市場經濟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性。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主義國傢開始承擔起對生産的領導。從 1945年開始,英國將一係列基礎工業和英格蘭銀行收歸國有,法國將能源部門、保險部門、金融部門和一些大公司改為國傢接管。與次同時,日本政府設立的國有企業從戰爭結束的7個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個;美國政府也創辦了一些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主要集中於能源部門、基礎設施部門、提供公共産品部門和科技開發部門。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廣大發展中國傢為了振興民族經濟,推動本國工業化,掀起了兩次國有化高潮。
第一次在 20世紀50年代後期到60年代中期,它是緊隨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而出現的,主要矛頭對着殖民企業和殖民地的經濟管理企業,包括海關、銀行、稅務機構,以及原殖民者擁有的足以壟斷或操縱國計民生的大企業。這次國有化高潮實際上是民族解放運動在經濟領域的繼續。
第二次在20世紀70年代,這是在中東産油國收回石油資源主權的鬥爭取得勝利的鼓舞下,發展中國傢掀起了收回自然資源主權的潮流。在這一潮流中,一些國傢把實際操縱本國經濟關鍵部門的外資企業收歸國有,並使一些礦山資源和農漁業資源回到本國手中。發展中國傢國有經濟的發展,對於維護國傢主權、爭取經濟獨立,奠定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建立較完整市場機製的缺陷、維護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以及促進區域經濟平衡發展等方面的國民經濟體係,帶動其他經濟成分的發展,推動發展中國傢技術進步,都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時,國有經濟在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高度壟斷,産權不清,政企不分,管理混亂等多種弊端。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傢針對本國具體情況,采用各種各樣的措施,對國有經濟進行整頓和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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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人企業由政府全額出資並明確其法人地位,由國傢通過專門的法規和政策來規範,不受公司法規範。這類國有企業被賦予強製性社會公共目標,沒有經濟性目標,也就是說,它們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務。像國防設施、城市公交、城市緑化、水利等,應該歸入這類企業。這類企業需要由公共財政給予補貼才能維持其正常運行。
國有獨資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以社會公共目標為主,經濟目標居次。這類企業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壟斷企業和資源類企業,如鐵路、自來水、天然氣、電力、機場等。從經濟學角度,這類企業的産品或服務應該按邊際成本或平均成本定價,以此來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謀求從消費者那裏攫取更多的剩餘。
國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資控股,受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兼具社會公共目標和經濟目標,以經濟目標支撐社會公共目標。這類企業主要是準自然壟斷企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産業,如電子、汽車、醫藥、機場等。需要註意的是,這類企業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務,而是通過嚮國傢財政上交股息和紅利,間接提供公共服務。如果由於特殊環境,這類企業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職能,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國傢財政給予補償。不過,在補償以後,股息和紅利不能免除。當然,通過約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國有參股公司嚴格來說應該稱之為“國傢參股公司”或“政府參股公司”,不是國有企業,政府衹是普通參股者,受到公司法規範。這類企業與一般競爭性企業無疑,沒有強製性社會公共目標,經濟目標居主導。如果它們也提供公共服務,那是它們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對於這類企業,政府參股衹是為了壯大國有經濟的實力,除此之外,政府對這類企業沒有任何其他附加的義務。
為了保證各類國有企業盡最大可能發揮各自的作用,應該完善兩種作用的評價指標體係,並賦予不同權重。公共作用采用公共績效指標,經濟作用采用財務績效,同時輔之於其他績效指標。公共績效的核心指標是社會貢獻率,財務績效的核心指標是國有資産增值率,其他績效指標主要包括客戶滿意度、企業運營效率、企業創新能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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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具有企業的基本特徵:
(1)它從事生産經營活動;(2)它是由多數人組成的組織體;(3)依法設立,法律確認其一定權利義務。
國有企業是一種特殊企業,如定義中所指出,它的資本全部或主要由國傢投入,其全部資本或主要股份歸國傢所有。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間社會(組織與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同。
我們說國有企業是一種特殊企業,除上述定義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國有企業從事生産經營活動雖然也有營利目的,但也有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說它不以營利為唯一目的。國有企業要執行國傢計劃經濟政策,擔負國傢經濟管理(調節社會經濟)的職能。對於有些重要行業和産品,明知在一定時期內不能營利,也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傢投資開辦企業,而等到以後其經營能夠營利或盈利率較高時,民間社會願意投資了,這時國傢倒往往可以減少投資,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2. 國有企業雖然是一個組織體,但它衹有或主要為國傢一個出資人。這不同於合夥、合作企業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於私人獨資企業。國傢作為企業出資人,一般並不由最高國傢機關(最高國傢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各級有關國傢機關或其授權部門,代表國傢所有權人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3. 國有企業同所有其他企業一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它們所依據和適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國有企業依據和適用國傢製定關於國有企業特別法,雖然它們也適用一般企業法的許多一般性規定。國有企業法同一般企業法比較,在企業設立程序、企業的權利義務、國傢對企業的管理關係等方面,其規定有所不同。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較其他企業更為嚴格、復雜。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傢給予的政策性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經營的壟斷性、財政扶助、信貸優惠以及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傢訂貨和産品促銷、外匯外貿等方面的優惠、虧損彌補和破産時的特殊對待等等。但同時它也受到國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政策性限製,承擔許多特別的義務,如必須執行國傢計劃、價格權限製、生産經營自主權的限製,要優先保障國傢和社會需要,滿足國傢調節經濟的要求,有時利微或無利也得經營等等。國傢對其他企業的管理,主要是製定其組織和活動的一般規則,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納稅,而對於國有企業,國傢需要以政權和所有者雙重身份進行管理,在許多方面,國傢(其代表者)要以自己為一方主體同企業和企業中關有各方直接發生各種法律關係。在國有並實行國營情況下,這種情況尤為突出。
國有企業作為法人同一般企業法人比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應擁有獨立財産。一般企業法人對其財産擁有所有權,國有企業(這裏指國有獨資企業)對財産衹享有經營管理權,而無所有權。除法人條件上的這一區別外,在所屬法人類型上,國有企業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為私法人與公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業法人屬於私法人、社團法人和營利法人;國有企業卻兼具有不同類型法人的特點。
國有企業兼具有私法人與公法人特點:它全部或主要由國傢投資設立,由國傢有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部門進行管理,在國有並國營情況下,國傢還委派國傢工作人員進駐企業主持生産經營活動;它分擔一定的國有管理職能,但不同於國傢機關以專司某種國傢管理為本職,它主要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國傢及其有關政府部門對它進行較為嚴格的管理,但畢竟不同於對一般國傢機關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組織與活動所適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許多私法性質的條款,並適用其他一般企業法的許多基本規定。
國有企業兼具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特點:它是一個組織體,具有"人的團體"的特徵,但其並不必備"兩個以上出資人"的條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國傢出資,體現出以國傢撥付(投資)的"特定財産為中心"這一財團法人的性質;它具有社團法人"對於人的團體賦予權利能力"的特徵,又有財團法人"對於供一定目的(用於生産經營)的特定財産賦予權能力"的性質;它有一定的人為其成員,但其作為成員並非即為股東;它有最高權力機關,但並非為社員(股東)大會,它的機關有一定决策權,但非為全權,許多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傢主管機關决定。此外,社團法人的設立須有兩人以上的合同行為,國有企業不具備這一要求;財團法人限於公益法人,不具有營利性,但國有企業兼具有二者特點。
國有企業兼具有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的特點:它一般有營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營利為其唯一目的,有些國有企業從其開辦就不是或主要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實現國傢調節經濟或其他國傢政策,為了國民經濟的總體和長遠發展或其他方面的國傢和社會利益;營利法人不僅有營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潤分配於其成員,而國有企業在實行國營時,其利潤則上繳國傢。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是企業,但是一種特殊企業;是法人,但是一種具有特殊性質的法人。如果註重國有企業的營利性一面,減輕其政策性使命,擴大它的生産經營自主權,放寬和改善政府對它的幹預管理,則國有企業便更象企業(更接近於一般企業的各項特徵);作為法人,它更接近於私法人、社團法人和營利法人。反之,則國有企業更象國傢機關或其附屬物;作為法人,更接近於公法人,財團法人和公益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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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現今國有企業的不足之處還是不容忽視的:
大多國有企業因政府長期大力扶持,導致企業缺乏競爭力與創新精神,另外,因國有企業對自主品牌的不夠重視,導致許多大型國有企業多年來為外國公司生産貼牌産品,同時對國內企業造成空間壓縮,影響了中國民族品牌的發展。
衹有打破國有股一股獨大,甚至一股獨占,政企才能分開。在股份製企業中,應該由作為所有者(股東 )代表的董事會作出决策。無論是戰略决策,還是人事任免,都要由董事會决定,政府不得以行政力量幹預。在國傢相對控股的企業中,國傢的意圖可以通過國有資産管理機構(如國資委)派出的董事會來體現。在國傢不控股的企業中,决策要由相對控股者(民營資本或外資)决定。董事會作出决策,股權大小决定董事會地位,這是股份製企業的基本原則。無論國傢是否控股,政府都不能幹預董事會的决策。這是作為一個企業獨立運行的基本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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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傢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産和國有企業。半個世紀過去了,隨着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係的建立,國傢擁有國有資産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産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産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麽,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産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嚮。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首先,大型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中流砥柱。雖然通過“抓大放小”,一部分國有中小企業以租賃、承包、售出、參股等方式嚮産權多元化轉變。但是,進入2000年,我國的國有資産已經達到9萬億元人民幣,構成了極其巨大而龐雜的體係,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在幾乎所有的工業領域仍占據主導地位。
其次,大型國有企業是抗衡跨國公司的主力軍。中國加入WTO以後,國際知名的大型跨國公司大舉進攻中國市場,各種洋貨猛烈衝擊國貨。儘管民營經濟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由於其在技術、質量、規模等方面的顯著差距,尚不能與跨國公司抗衡,而衹有大型國有企業纔是抗衡跨國公司的生力軍。如彩電行業曾是進口産品最多的市場,但是1996年四川長虹等大型彩電公司在價格、質量、服務等方面嚮外國名牌展開市場爭奪戰,一舉打破了大屏幕彩電由外國名牌主導的格局,以致長虹的“紅太陽一族”大屏幕彩電在國內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再次,大型國有企業是我國支柱産業的重要支撐。在石油、化工、機械、電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産業中,我國七大汽車集團占全行業總産值的66%;嘉陵、北方、輕騎、金城四大摩托車集團占全國總産量的一半;上海、東方、哈爾濱三大發電設備集團,提供國內電站設備的70%。
最後,大型國有企業仍是出口創匯的主要力量。1997年,國有企業出口創匯額超過了外商投資企業,居於領先地位。其中,大多數大型國有企業以銷售額的1%左右投入研究與開發,有的達到2%,技術進步處於國內工業企業領先地位。
近幾年,國有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總體處於虧損狀態,衹有大型企業盈利,充分顯示國有大型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中流砥柱作用。當然,我國大型國有企業與國外大企業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一是大型企業數量少;二是企業平均規模小;三是生産集中度低;四是真正的聯合體、企業集團少;五是大中小企業沒有合理的分工。從技術創新來說,我國500傢最大工業企業年銷售額之和還不抵美國通用汽車公司一傢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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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國有企業主體最初是通過“沒收官僚資本歸全民所有”建立起來的,並且在接下來的三十年時間裏,它成為國傢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和主要支出渠道。在強有力的中央集權計劃式管理之下,它基本上沒有自己的利潤追求,成為事實上的“國傢工廠”或者說是“生産車間”。1980年以後,隨着“包”字(承包製)進城,國有企業有相當一部分實行了承包、承租經營模式,國有企業成為承包者和承租者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工具(國傢放權讓利的改革又強化了國有企業的這一功能),同時,國傢財政來源於國有企業的收入比重下降,國傢財政投嚮於國有企業的支出也有所放緩,國有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租賃工廠”。
隨着1994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的正式實施,市場化浪潮對國有企業經營機製形成強烈的衝擊,也對國有企業的定位提出新的要求。應對市場化競爭的需要,我國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了一係列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下崗分流,減員增效”、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國有企業重組與上市三個方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主要是解决國有企業冗員過多、效率低下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將國有企業從不合理的社會負擔中解放出來,兼解决企業急需的各種勞動力流動問題;國有企業上市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上市,主要是為瞭解决國有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
客觀地講,以上幾個方面的改革都已經初步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國有企業經營機製並沒有根本性轉變,國有企業睏難沒有根本改觀,國有企業投資仍然是財政支出的“黑洞”,是財政赤字的主要製造者。另外,國有企業融資發展成為證券市場不能承受之重――國有企業大量上市融資,所融資金有相當一部分或為母公司占用,或沉澱在企業的銀行賬戶中,真正被企業用來進行生産經營的資金所形成的投資回報率也是相當低下的。統計顯示,(2003年第三季度季報)滬市771傢上市公司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0.159元,加權平均淨資産收益率為6.18%;深市507傢上市公司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為0.152元,加權平均淨資産收益率為5.85% ;以2003年10月28日收市時1254A股加權平均股價為6.98元 計算,投資者的毛收益率小於2.25%,即使全部拿來派現,其收益率也衹與一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相當。但這並不能對國有企業進一步在證券市場融資形成任何的妨礙,最近發行的長江電力融資規模甚至超過了100億元。國有企業就象一塊巨大的海綿,不斷地吞噬國傢財政資金,不斷地從證券市場吸取資金而幾乎不給予任何的回報,所以可以稱之為“海綿工廠”。
作為“國傢工廠”,它是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一種特定歷史時期的國有企業定位;作為“租賃工廠”,它是與從集中走嚮相對分散的經濟體製轉型相適應的一種國有企業定位;這兩種定位都符合當時歷史條件的需要,因而對當時的財政、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相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而言, “海綿工廠”顯然是不合時宜的――一方面,市場經濟體製要求政府投資領域必須重新界定。
在一般性競爭經濟領域,政府投資應該逐步退出,國有企業規模要不斷減小,至少是不應該再追加投資(不管這些資金是來源於財政投資還是證券融資);在基礎性經濟領域和外溢性經濟領域,政府應該加強投資,擴大國有企業的規模;另一方面,證券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是個市場化程度非常高的、市場效率非常好的自由市場,“用手投票”機製使得投資者可以參與企業的經營决策與經營管理,從而推動企業提高經營效率,“用腳投票”機製使得經營不力的企業及其經營者難逃被市場淘汰的命運,因而其內在的優勝劣汰機製可以使資源配置的效率達到最大值。作為市場管理者同時也是國有企業所有者的政府對市場的行政幹預,往往會降低市場自身的效率發揮,甚至引至市場崩潰。中國的B股市場實際上已經宣告徹底喪失資源配置功能(至少目前是),而A股市場的資源配置和融資功能也正在逐步喪失。所以,就目前而言,一是要解决國有企業的進與退問題,二是要還證券市場一個清白的問題。
在國有企業進退問題上,“進”是重點,“退”是難點。對於新增國有企業投資,不僅要把握投資方向,更要註重企業經營機製的再造,從而建立起具有有效産權約束和經營激勵、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投資機製和經營機製。具體來說,在投資方向上,政府應該繼續加大在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環境保護等領域投資的力度,改變目前我國在這些領域存在的嚴重的投資不足的問題。
首先是在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領域。雖然近幾年來隨着積極財政政策的大力實施,這方面的投資有長足的增長。但可以看出,政府在這類項目投資的過程中,過於強調其政治要求和利潤要求,而較少真正從財政角度考慮。以江西南昌為例,政府在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方面的投資主要集中在所謂的“亮化工程”――註重城市的外包裝如墻面裝飾、路燈、緑化林等,城市的實質功能並無多大改進。另外,在修路架橋的過程中,過份依賴社會資金的投入,導致路橋收費的居高不下,無形之中增加了區域社會和經濟運行的成本,加重了城市居民的負擔。因此,政府在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領域,一方面要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預先優選出投資項目和方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財政投資的力度,減少對民間投資的依賴性,從而淡化項目經營的利潤追求,切實增進公共服務水平,提升居民的福利。
其次,在環境保護等領域,雖然政府對環境保護問題的重視程度日漸提高,但由於對環境保護問題的緊迫性認識不足,財政方面的投入則遠遠跟不上社會經濟發展的步伐,出現環境保護事業明顯落後於經濟發展並直接妨礙了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因此,政府可以在逐步完善環境保護法規、制度的基礎上,在吸引民間資本追加投資的同時,加強政府對環保企業的直接投入。
對於需要退出的國有企業,需針對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符合《破産法》要求的國有企業,應該堅决予以破産;對於經營不善,但虧損不嚴重的企業,可以先進行重組,同時鼓勵、吸引民間資本或國外資本進行兼併、收購;對於經營效益較好或經過重組後扭虧為盈的國有企業,可以藉鑒MBO等模式進行市場化改造,實現“國退民進”。
綜上所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公共財政體製建立和發展的要求,國有企業應該定位在:作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工具,以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為主要目標,在公共産品提供等領域發揮宏觀調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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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
指企業全部資産歸國傢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册的非公司製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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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E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SO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firm, state-run firm
- 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nationalized business, state-owne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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