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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傢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傢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屬於國傢工作人員的範疇。
國傢工作人員包括以下三類: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産屬於國傢所有的公司及國傢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産屬於國傢所有而從事生産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傢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衆團體。
2、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傢工作人員身份,衹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傢工作人員論”者。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傢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傢工作人員因受國傢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托而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傢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戶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等。
司法實踐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範圍時,應當緊緊地扣住這類人員必須具備的三個基本條件,凡具備這三個條件,且不屬於刑法第93條第1款和第2款列舉的前兩種情形的人員,即可以納入“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範圍。
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是國傢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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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工作人員
國傢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3條規定:
‘’本法所說的國傢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傢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
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大常委會1982年3月4日
通過的《關十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决定分對國傢工作人員的
概念作了進一步解釋:“本决定所稱國傢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傢各
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軍隊、國營企業、國
傢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
員。”其中包括在各級國傢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
關、軍隊、國有企業、國傢事業機構中依法取得一定的職位並從事
公務性工作的人員;其他各種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指各
種黨派(包括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包括共青團、
婦聯、工會等)等單位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些人員在上述單
位、機關、團體中依法取得一定職位,同時也就獲得一定的職權並
承擔一定的義務雖在上述機關、單位的編製之外,但根據法律規
定經選舉或國傢機關任命或聘用而從事國傢公務性工作的人員,
也應視同國傢工作人員。如根據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通過的《中華少、民共和國夕、民法院組織法價第38條第2款規定: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
成人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因此,少、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
間,應被視為國傢工作)、員,而且應被視為司法工作人員
集體經濟組織(勞動群衆集體所有製的經濟組織)指在政府主
管部門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組織章程組織起來的.財産所有權屬
於全體組織成員,公共積纍為集體公有,並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分配
形式的經濟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是職務犯罪的主體.但不
屬於國傢工作人員。至於個人投資、家庭投資、合夥人投資的私人
經營的工商戶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其人員不屬於從事公務的人
員,當然也不能成為職務犯罪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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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 | 國傢工作人員叛逃罪 | 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 | 國傢工作人員失職犯罪界限與定罪量刑研究 | 國傢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界限與定罪量刑研究 |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傢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 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傢工作人員 | 屬於國傢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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