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回購交易
國債回購交易,也稱國債的現貨交易,是指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市場,即賣出債券,並附加條件,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價格和收益,由最初出售者買回債券。還包括買入債券,於一定期間後,以預定的條件和價格,再賣給最初出售者的反回購。
交易過程
1、回購競價交易由交易雙方按回購業務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直接輸入年收益率數值,並限於小數點後三位有效數字,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融資方申報“b”,融券方申報“s”,申報數量單位為“手”,並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標準券國債為最小交易單位。
2、回購交易毋須申報帳號,其成交後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直接在其申報席位的自營帳戶內自動進行。在進行客戶代理時,可在帳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帳號,作為券商與衆多客戶的資金清算的區分標志。
3、國債回購交易設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個品種,各回購品種名稱及其相應代碼為:
品種名稱代碼
7天國債回購r007201001
14天國債回購r014201002
28天國債回購r028201003
91天國債回購r091201004
182天國債回購r182201005
綜合債券回購,分別開設28天、91天、182天,三個挂牌品種,各品種名稱代碼為:
註:回購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計算)
品種名稱代碼
28天債券回購rc018201006
91天債券回購rc091201007
181天債券回購rc181201008
4、證券公司對客戶委托國債回購(綜合債券)交易的佣金的收取標準為:7天、14天、28天的回購品種成交,分別按最高不超過回購成交金額的0.25‰、0.5‰、1‰,28天以上回購期品種成交佣金收取標準統一為最高不超過1.5‰,券商應繳經手費,按回購業務佣金標準的5‰收取,佣金經手費兩項費用皆於回購成交發生當日一次性收取。
清算
資金
1、回購交易雙方實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統一按標準券的面值100元計算,雙方據此結算當日應收(付)的款項。
2、到期購回清算,由本所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購回價,其計算公式為:100+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如到期購回時恰逢節假日,則順延至到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3、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將用於交割。
債券:
1、用於國債回購的國債券必須是財政部已經發行,並在上證所可上市流通轉讓的國債券種。不可上市的國債一律不可用於國債回購交易,綜合債券回購券種限於在上證所上市的金融債券、建設債券、企業債券等各類債券回購。
2、回購交易過程中,債券清算不在成交雙方庫存帳戶內劃撥,其屬保證券性質,由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出入庫和買賣債券的變動情況核定該券商進行融資業務可供抵押的債券數量,用於融資方違規補償。
3、回購業務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日至購回日其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標準國債(綜合債券)的數量應等於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若融資方在成交當日、無足夠的抵押債券,上證所將凍結其當天成交融入的資金,直至其將庫存補足,其間造成的損失由融資方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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